北大校长朱苏力对毕业生的演讲稿
第1篇:关于北大校长朱苏力对毕业生的演讲稿
关于北大校长朱苏力对毕业生的演讲稿
我说两句话,作为你们大学生活的结语。
第一句话是:社会和学校很不一样。
在校园里,个人努力也起作用,但作用更大的其实是天分。老师不要求你们的物质回报,只要你考试成绩好,人格没有大毛病,基本上就会获得老师的欢心,就会获得以分数体现的奖励。在这个意义上,大学基本是一个“贤人政治”或“精英政治”的环境,更像家庭,评价体系基本由老师来定,以一种“中央集权”的方式,奖励的是你的智力。
社会则不同。社会更多是一个利益交换的场所,是一个市场,是“平民政治”。评价的主要不是你的.智力优越与否,尽管你的聪明和智慧仍然可以帮助你,而你能否拿出什么别人想要的东西。这个标准不再集中——由老师确定,而是分散——由众多消费者确定的。因此,尽管定价178元,不到10天,3000册英文版《哈利波特与凤凰令》在北京新华书店出现脱销,而许多学者的著作一辈子也卖不了这么多;也因此才有了“傻子瓜子”年广久,才有了“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才有了it产业中的退学学生现象。这种“体脑倒挂”不完美,但它恰恰表明了市场的标准。
人类的局限——你甭指望通过教育或其他,把消费者都变成钱钟书或纳什。因此,我们的同学千万不要把自己16年来习惯了的校园标准原封不动的带进社会,否则你就会发现“楚材晋不用”,只能像李白那样用“天生我材必有用”来安慰自己,更极端的,甚至成为一个与社会、与市场格格不入的人。
社会和市场不讲期货,讲的都是将之转为现货。你可以批评它短视,但它通常还是不会,而且没有义务,等待你成长。它把每个进入社会的人都当作平等的,不考虑你刚毕业,没有经验。如果你失去了一次机会,你就失去了;不像在学校,会让你补考,或者到老师那里求个情,改个分数。“北大学生有潜力,有后劲”,别人这样说行,你们自己则千万不要说,也不要相信。这种说法不是安慰,在某种程度上,实际上就是说你不行,至少现在不行。
第二句话是:要安分守己。
这句话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人也许过时了,但对你们,可能还不过时。因为,我从来也不担心北大的毕业生会没有理想以及理想是否远大,而更多担心你们能否从容坦然面对平凡的生活,特别是当年确立的理想变得日益遥远、模糊和暗淡起来的时候;还因为,我要说,几乎——如果还不是全部的话——每一个雄心勃勃的人都注定不可能完全实现他的理想。
我当然希望而且相信,你们当中能涌现出杰出的政治家、企业家、法律家、学问家,但只可能是少数——多了就挤不下了,多了也就不值钱了——边际效用总是递减的。无论在世俗的眼光还是自我的评价中,绝大多数人都注定不那么成功的。但是,你们要知道,成功并不必定同幸福相联系,所谓的不成功也未必等于不幸福。因此,在你们离开校园之际,你们不仅要树立自己的雄心,更必须界定自己的成功。
安分守己并不是一个贬义词,甚至不是一个中性词,“安分”是不容易的,在这个时代,“守己”则更不容易!
第2篇: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法律教育随想--北大朱苏力
学友从西北来京,自然免不了问及其他多年未见的学友。当谈到Z君,说是Z君现在在西北某省城当律师,收入颇佳,一年下来,也有个二十几万的收入;但Z君如今正打算转移战场,到京城来。理由是,要“赚大钱”还得到京城或沿海城市来。
学友走后,Z君的消息引起我一些思考。不,是一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反思。近年来,法学教育一直是我的关注之一。在一些相关的文章和一些有关的法学教育会议上,我都大力主张改革法学教育,而我所借助的材料和参照系主要都是发达国家的经验。尽管我一直提醒自己重视法治的“本土资源”,强调对中国当代社会变革的关注,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关注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能贯穿自己思考的始终。在法学教育问题上,我主要考虑的是作为整体的中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考虑的是北大、人大这样的位于中国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精英法学院,考虑的是这样的学校培养的人才是否能适应中国迅速发展的工商经济的需要。
我并不认为我以前的观点就错了,但是在Z君的战略转移面前,我发现我还是忘记了“中国是一个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这个基本命题,也忘记了任何知识都具有的“地方性”特点,即一种知识的有用与否以及能否真正运作受到该知识所运作的社会语境的限制。
同样都是学法律,也同样从事律师行当,学法律者的自然禀赋也不会差距太大,然而在不同地方从业,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律师的收入会有相当大的差别。难怪Z君会考虑做一个人生事业的战略转移了。再理一理当年的同学,无论他们当年来自城市或乡村,除了出国的外,所有的(而不是几乎所有的)如今都在城里工作,而且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其他少数也都在一些省会城市工作。
近来,我到中国中部某省进行调查。在经济相对发达的江汉平原上的某县法院,我得知它只有两个正牌的法学院本科毕业生;该县共有40余名律师,大多不是法律院校毕业的;在该县的乡一级,约20个乡镇的司法所只有一名非法律专业毕业的专科生通过自学刚刚考试获得律师资格,但据说,如今也准备离开乡,到县城发展,理由同样是收入。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鄂西某县,全县只有8名律师,在乡一级的司法所则没有一个律师。
这种状况是否由于法学教育不发达造成的呢?未必。自80年代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以高速发展着。而且,作为法律教师的我也得知,每年学校的本科和硕士毕业生都面临着找工作难,但是所谓“难”仅仅难在要想在大城市和中国东部找一个收入比较像样的职业。我就知道每年都有很多法律系毕业生进了各种企业和机关,从事的工作并不直接同法律甚至未必同法律相关。
从这种状况也许可以提出几个还有待于证伪但大体可以成立的经验性命题:现代的法学教育培养的人才基本上是为工商社会和都市生活培养的;现代法学教育是附着于工商经济和市民生活的;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授的知识和技能也基本是这一经济制度和社会生活的产物。
注意,我并不是在说中国广大农村或中国西部完全不需要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播和生产的知识。我的调查发现,由于中国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城市和农村的差别并非截然不同,即使在偏远的农村也需要现代法学教育所传播和生产的某些知识。例如,基层法院的法官就明确告诉我,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参与的诉讼审判会更容易,更少麻烦;而我更亲眼看到农民跋涉几十里山路到基层派出法庭来讨说法,甚至是咨询。
问题在于,获得这种法律知识的服务是要付费的,并不是免费的午餐,而中国广大农村以及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的民众,基本难以支付这种知识的费用或支付很高的价格。因此,在乡一级,律师和他的知识就无法扎根。因此,Z君的战略转移意图也就可以理解了。在这些地方,经济交往的频率和速率都相对于中国东部和大都市要低,因此,对法律,特别是对律师所拥有的知识的需求就相对低,这使得这些地方也就无法以更为优厚的收入来吸引律师来到并逗留。
我不希望读者从中国人习惯的道德视角来评价这一分析结论,认为现在的人都太看重钱了;我更不希望当权者出于好心或为证明自己的政绩由此再设计一个强制性的或带有强制色彩的分配制度(例如所谓的“法律援助”工程)以强力改变这种状况。从长远来看,我还是更相信“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工商经济发展了,交易频繁了,劳动分工更细致了,社会也更富裕了,人们才可能需要更多的现代的法律知识,也才可能消费得起现代的法律知识。简单地将社会问题作道德的解释,不仅反映了思维的简单和粗暴,而且会带来一些糟糕的“改革”。
而另一方面,如果仔细考察一下现代法学院教授和生产的知识,我们也可以得出一个也许看起来有点“反动”然而不过是反普适主义的结论:这种知识对目前中国的广大农村——或更准确地说对“工商经济还不发达的地区”——并不对路。我曾在其他地方说过,在一个熟人社会中,如果一律强调依据合同和《合同法》来办事,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不是便利而是负担,因为《合同法》是陌生人交易的法律。而只有在现代商业都市才可能有用的关于金融、票据、期货、公司、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在那些偏远的农村的确是没用的或没有太多用处的,尽管这种状况也许会改变并且也许正在改变,但这仍将会有一个比较长的时间。我就曾遇到一位现在派出法庭担任庭长的西南政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他坦然地说,当年在学校学的都忘光了,90%没有用。这种忘光,并不仅仅是心灵的记忆问题,更多是因为行为的记忆,因为在农村中,无法实践,因此已经遗忘了。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学院生产的毕业生和知识在“农村”完全可能是扬短避长,大材小用。而从法律需求者和消费者来看,这种法律知识和人才是一种欺骗他们的“水货”。
这个结论完全不意味着,我们应当废除这些法律,也不意味着,应放弃现代的工商社会亟需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而仅仅意味着,我们不能因为“依法治国”就将总体的法律知识视做一种普遍适用的知识。而这种将特定法律知识普适化的状况的确存在,而且相当普遍地存在,不仅存在于政府部门(例如,我发现某省司法局编写的农村村民普法材料中,排名第一的是《宪法》,第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也存在于我们法学研究界和法律教育界。例如,我在1995年给当时的国家教委提交的一个关于法学院专业课程、教学内容的研究报告中所列举的所谓法学院应设立的核心课程就完全忘记了“农村”,尽管我作了在当时看来比较细致扎实的社会调查,然而我调查的对象完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或在校研究生,而这些调查对象都是以他们目前在都市中的工作以及未来在都市中的职业取向做出的回答。这些回答是真实的,然而却未必是反映了当代转型中国的真实需要。
说了这些似乎很不学术而且似乎与法学教育无关的话,有些离题太远了。然而,我并不认为这是无稽之谈。我有几个基本信念。一是法律是与社会生产方式和社会生活无法分离的,因此,作为总体的法律来说,我不承认有什么单一的、普适的法律。其次,法律是世俗的,是要回答和解决社会的实际问题的,而不是一套说着好听、看着不错的逻辑或话语。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必须回答中国社会的需要,要生产中国社会需要和对路的产品。第三,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正在迅速发展,中国无疑需要大量与市场经济和都市生活相适应的法律。但是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农村”,大量的熟人社会,因此,这个转型不大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改变这种现实,而且,如果考虑到现代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弱点,似乎也未必应当彻底改变。因此,转型期的中国法律教育必须要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不是从概念世界来看,而是从生活世界来看,21世纪与20世纪也许仅仅是一秒钟的差异,在这个意义上,我并不把21世纪看作某种理想的实现,而是今天的一种时间延伸,因此,我并没有如今甚为流行的那种对于未来的憧憬。
基于此,我认为,中国当代的法学教育必须重新考察并重视中国“农村”对法律知识和法律人才的需要以及它的支付能力。我们必须不能忘记中国是一个大国,一个政治经济发展仍然不平衡的大国;我们不能忘记法治的建立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决心的结果。我们不应让我们对理想的关注遮蔽了现实的需要,以一种知识压迫、压制甚至扼杀另一种知识。相反,我们应当重新研究中国农村对于法律规则、法律知识的需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让这些知识进入法律学术和教育界的视野,进入法律实务界的实践。
这些结论还要有所限制。我并不是说所有的法学院或法律教授都应同样地关注这些不同的知识,并同样地在法律教育中贯彻。我是主张有社会分工的,即不同的法学院系可以各自依据自己的资源来追求自己在法学教育上的比较优势。这样,也可能会对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3篇:驳朱苏力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
博主按:这是一篇法学理论方面的论文,是我的书稿《竞争性趋同——一种关于不同国家法制演进趋向的理论》的一部分。在这篇文章中,我期望能通过一种较为严谨的论证向大家表明,在中国法学界一直炙手可热的本土资源理论,实际上可以说是漏洞百出。
需要说明的是,朱苏力先生本土资源概念的一个很重要的理论来源,是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格尔兹与法律有关的“地方性知识”理论。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指出这一理论本身的谬误。
灵巧的修辞,贫乏的理论 ——评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
[内容摘要] 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学说曾在国内法学界产生过很大影响,但由于在论述上存在诸多重大的逻辑缺陷,该学说并不具有多少理论上的合理性。苏力认为变法式的法制建设模式会损害法律的确定性,但他显然混淆了法律稳定性与法律确定性的区别。苏力引以为据的哈耶克的有限知识理论,并不能被用于支持其对变法模式的反对立场。苏力关于“法律是由一个民族的生活而非法学家所创造”的论断,一开始就包含在他个人对法律的定义之中,他
第4篇:朱苏力访谈录
朱苏力访谈录:生活在此处
冬日的早晨,我来到了朱先生的办公室。我没有看到喜爱诗歌、创作诗歌的朱先生办公室门上的月亮诗,吸引我的是从窗口挤入的一缕阳光和朱先生亲切的笑容。话题从近年来朱先生每年在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上幽默、风趣、质朴,完全没有“官味”的致辞开始。
关于教师的语言艺术
张瑞芳:网上您的学生留言“院长大人每一次都把毕业欢送会TRANSFORM TO 多愁善感会,弄得一些人热泪滚滚,弄得你我都如流水般稀里哗啦。但是仍然很期待下一次毕业欢送会,期待院长流水一般真切、朴素的感情。”您的真切与朴素来源于哪里?
朱苏力:我当院长以后,连续三年都这样发言。之所以让学生感动,我觉得很简单,我对学生是有感情的,生活中有很多让人感动的地方,你只要把这些让人感动的地方都说出来,就很容易感动人。
我的发言是想让学生感到北大不一样。这很重要,培养精英,怎样培养?就是让他感觉到他与别人不一样。我讲的精英,是这样一种意义,他不一定要以天下为己任,但要求他的智力上、情感上、对社会的关注上,与别人不同。这种精英会对自己有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