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

2024-03-20 07:13:02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

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关联分析论文

《易经》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作为一门应用学科,营销研究不能只着眼于其所实现的“器”,还必须在“道”的层面有所深察。

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转型与巨大变革为营销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情境与机遇。从文化视角出发,学者们注意到,随着社会变革的加深,当代中国社会逐渐成为某种“混合体”:传统文化与外来价值并存。然而,即便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在潜意识层次与社会风俗方面,传统文化仍然相当程度地影响着[1,2],甚至像“幽灵”一样在“暗中”“操纵主持着”[3]国人的行为模式。鉴于“情境”对构念自身含义以及构念间关系的根本性影响[4],需重新理解既有构念及相互间的关系,并提出新的构念及进行相应的理论探索。

在探索的道路上,构建本土营销理论不失为一种有益的尝试。当代中国营销有着和西方不同的文化背景、历史背景和制度起点,它不是一个自由经济体的内生产物,而始终烙刻着作为转型国家不断模仿、学习和吸纳外来文明的印记。改革开放30余年后的今天,简单移植的局限日益明显:为什么有些消费行为和企业行为与基于西方文化构建的理论不同?中国企业如何走向国际?怎样打造拥有民族特色的知名品牌?这些都是后发国家不可逃避的全新课题,需要从根本上加以审视。在基本判断上,我们无时无刻不面对着中国的国情、乡情、人情,因此,“脱中入洋”、“六亲不认”确有盲目之虞,实不足取[5]。

任何营销和管理活动都不可能脱离其所在的文化环境,“生于斯,长于斯”的营销理论更不可能切断与传统文化的内在联系,因而这种探索与构建理当从文化中寻根。本文将中国与美国分别作为东西方文化的代表,一因其典型性,二为分析便利,而非完全在地理意义上——比如像TSANG[6]所批评的因“爱沙尼亚与中国”、“上海与苏格兰”的区别——来使用“文化”一词。本文旨在从剖析中美文化价值体系和行为规范上的差异出发,探讨“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理论概念,为构建以文化为基础的营销理论做初步尝试。

1 坐“井”观“天”:中美文化比较

所谓坐井观天,是立足于人的民族性(井),来观察寰宇之内(天)中美文化(地)有何不同。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文化差异,指的是民族或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差异,而非个体水平以及具体个体微观上的差异。

1.1 文化

作为社会化的产物,文化是人类独有的现象。费孝通[7]把文化称作“人文世界”;梁漱溟[8]认为文化是“人类生活的样法”。文化本身是与“遗传系统”相对,属于深层结构的“良知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其实就是“人对自身的生物性的加工,并对这个生物性做出某一个程度的调整”[9]。基于此,秉承“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的传统,采用一个更简单的表述:“文化是人”,包括内在的价值观念和外在的行为规范。鉴于文化议题内秉的复杂性,本文并不对其本身做具体研究,而是从符合中国文化思维的“天、地、人”的角度出发[10,11],采用类比和隐喻的方式,以求较为直观地对文化及其代表(“人”)进行框架式探讨,以期产生学术表达系统边缘的思想启发。

在图1中,用大圆表示“天”,意指开放的世界(为多元文化的交流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舞台);方块表示“地”,意指具有文化差异代表性的地区或国度。同时,采用“表”(长相/行为)与“里”(思维/价值观)2个维度将世界上的“人”分成4类:①华人;②“香蕉”;③“老外”;④“红心番薯”。外表和内心都是标准的炎黄子孙的是华人;黄皮肤但“骨子里”是“伪”华人的是“香蕉”;标准的“老外”是相对于标准华人而言的,没有贬义;“红心番薯”外表虽不是华人,却习得了较多华人的认知习惯和行为方式,可称之为“类华人”。在更微观的层面上,华人包括中国人,老外包括美国人。此种划分仅是出于可分析的要求和便利考虑,并不意味着采取了中华文化中心论的立场。为不失典型性的简化,这里只选取华人群体中的中国人和老外群体中的美国人作为这2种文化的代表。

1.2 中美文化差异

缕析文化的差异,必须追溯到它们各自的源头(见表1)。若要区分中西方文化的实质,可以说中国的社会普遍准则在“仁”,美国的社会普遍准则在“公平”[3]。“仁”的价值取向与行为要求,在精神层面上源于多元文化格局中逐步发展成为主流的儒家文化,从其经济基础而言,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是黄河农业文明[12]。从世俗社会的角度观察,“中国文化,本是以人情为前提的文化,并没有难懂之处”[13],亲情、恩情、友情、人情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须臾不可离,“情分”及其道德约束有着不易忽视的调节作用。而在美国这样一个以“公平”为法度的社会里,法律的权威不容撼动,人与事是否“合法”是一切问题的最终裁决,价值取向与行为要求首重“守法”与“公平”,在道德教化方面,美国人注重“罪感”及其救赎[14]。相对地,可将美国文化的根基比喻成五月花号帆船文明,它最初是由来自英国的新教移民所创,推崇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其主流仍旧是基督教文化。简言之,一般中国人的价值排序在于“情—理—法”,而美国人的价值排序则体现为“法—理—情”。循于此,可把中国简称为“情理社会”,而把美国简称为“法理社会”[15]。

“家”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核心单位。家庭既能提供经济性的合作与分工,又给中国人以情感性的慰藉,因此,中国社会与文化比较重视“天赋关系”,人伦中尤其以父子、兄弟等自然形成的关系最为根本。在此基础上,中国人依据血缘或地缘关系的远近而将其社会关系往外延伸,譬如宗族、乡谊、同窗等等。这种延伸让每个人的社会存在都呈现出一个基于“情感连带”的差序格局[16],即所谓自己人的“圈子”。中国人从“亲”(先天)出发,自然衍生出“情”(后天),再从“情”到“缘”,顺次建立起人脉、圈子和关系网。相应地,中国文化的处事重心首推人际间的感情与和谐,中国人追求自我修养和内在超越的最终目的在于追求自我在人伦秩序和宇宙秩序中的和谐[3];美国文化则注重利益与个人成功。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中国文化倾向于“把社会当家庭”,从而划分出亲疏有别的“圈子”;美国文化则倾向于“把家庭当社会”,从而生成了基于契约精神的“网络”。在个人目标方面,中国文化主张“天人合一”,这也是中国价值系统的主要精神源头;而美国文化则看重自我的实现以成其“个人英雄”。

与社会结构相适应,儒家肯定人性中“情”的合理,认为“天命谓之性,率性谓之道”,天地间的一切道德观念都源自人的内在“感情”。但是为了保证“圈子”的稳定和密切,个人并不能任由自己的情感恣意而为,而是要处处谨小慎微于“做人”,一则要求“长幼有别”:人与人之间会因辈分、年岁、资历的不同而身居不同的社会地位,需要一套交往准则来加以区别并确认,这是“礼”的范畴。“礼”是“以理化情”的产物,“对上负责”是其重要特点,它是将人的自然情感仪式化、理性化的结果,譬如“孝悌”之礼就源自父母的养育之恩。总体上,“礼”为儒家所重[17],“不知礼,无以立”的理念几乎被历代社会所推崇。二则要求“彼此有义”:“义”意味着“圈子”内人与人之间负有担当和义务,譬如亲情、恩情、人情、交情等。它们的存在类似于某种心理债务,将人们紧紧联结在一起。这种债务是不能被清算的,否则就是“断绝关系”。作为立体结构的差序格局,既包含有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也包含有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18],人们也因各自不同的差序人格和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义务与责任。

总之,“礼”要求个人“克己”,“义”要求个人“舍身”,凡此种种都指向个人修养和包容(忠恕)的功夫,其最终目的在于确保人际间关系的和谐。所以,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中,“仁”被看做是谦谦君子的理想人格。而“仁”讲的实际上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准则:要替对方着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等。也正是因为这样,中国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圈子”并不总是有其清晰的边界,它可因某种工具性目的而扩张或缩小。如此,作为私人交往“圈子”里的“礼”、“义”等“人情”规范,可扩展成整个中国传统社会的行为准绳[19]。

相对地,美国五月花号帆船文明的背后是一种契约精神,航行于海上可以“同舟共济”,一旦靠岸就此“分道扬镳”。现实当中,美国人的人生舞台大不同于中国人熟识的天然的“圈子”,而是可以贴上各种社会标签的公共或私人的“网络”。个人情感并非不见容于网络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Relationship,而非中国人所谓的Guanxi)。只是网络首先是为“做事”而存在的,网络中的成员必须要遵守程序,注重公平。这种契约精神与基督教文化的传统有着莫大关系。韦伯[20]的研究表明,新教伦理作为一种精神动力,推动了尽责、守法、尊重契约的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正是源于这样的社会基础和宗教情怀,美国人在处世、处事上重“法”而轻“情”,与中国人恰好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显然,个体层面的逐“利”行为必然会引致人际冲突,但是和中国社会以“礼”化“情”不同,美国人是以“法”来保全和协调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由于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加上“五月花号”精神源流,美国人更相信人需要由制度来约束,而制度约束的根本就是要公平,只有公平才有个人“利”益的保障。换言之,人与人之间各自为“利”,“利”的“公平”才能带来社会的稳定。

2 “水”中捞“月”:“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的比较

所谓水中捞月,就是通过中美文化差异的映照(“水”)来反观中美营销的不同景观(“月”),即审视中美两国的营销活动如何因文化上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乃至可能的类型。

正如中美文化有“情理”与“法理”之分,营销受文化深塑,差异大体也是如此。中国营销多体现“情—理—法”的价值秩序和行为逻辑,而美国人的营销则是“法—理—情”。前者称之为“情理营销”,后者则是“法理营销”。

营销和文化一样,有它自己的“天”、“地”、“人”的概念(见表2)。所谓营销的“天”就是“理”,实际上指的就是营销的最终目的是什么,简言之,营销就是为了“做成生意”。对营销而言最大的“理”是“利”,一切营销活动,中国也好美国也好,都是以“利”的取得为最终目标,不可能离开这个范畴谈交换问题,这里的“利”在顾客看来就是“利益”,就企业来说就是“利润”。正是因为所有营销活动说到底都是为“利”驱动——“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才使得营销领域的文化比较有别于社会心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一般观察。所谓营销的“人”即是“顾客”,营销的中心任务在于创造顾客,所以顾客居于中心位置,体现的是顾客及其需求特点应该是所有营销行为的依归,即营销要做到“市场导向”、“顾客导向”。所谓营销的“地”是营销活动发生的外在环境以及通过提升企业的“市场导向”、“顾客导向”来“做成生意”的策略选择。在这个环境下,经济发展的阶段、技术水平、资源禀赋等,都影响着一国的营销活动,使之区别于其他国家。但是,在所有这些环境因素中,文化对营销模式的影响最为显著。如果要简单界定中美营销的策略基础,可以说中国文化中人的交往重“情境”——因人而异,在美国文化中,人的交往重“场境”——因事制宜。“情境”需要讲“情”,在“情境”中做营销要合“情”合“理”,既是合“情理”,情理营销就存在于“情境”之中(见图2中“1”的位置)。“场境”讲场所,这个场所不是你的也不是我的,是个大家“公平”合“法”进行交换的地方,美国社会中的法理营销则存在于此(见图2中“3”的位置)。

当一个交易活动结束时,中国人希望皆大欢喜,倘若一方是赢家,中国人传统思维里的中庸或仁义逻辑就会告诫他们“不可太过分(得利太多)”,同时,另一方则需要在情感上得到弥补;如果该交易没有成功,我们也常说“买卖不在情义在”,以求将来再次碰面再做买卖。总之,追求既有“情”又有“利”的“和谐圆满”是目的,希望生意也成“仁义”也在,长长久久。美国人则相对简单许多,一桩交易是一桩交易,相互要公平且合“法”;交易最好是要在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发生,双方讲交情但更讲信誉,所以是寻求“答案”,美国人更直接,生意要么成功要么失败,属比较典型的二分法,但决不讳言为保障利益而首先动用法律范围内的策略手段。由于美国人对外交往以基于“资源连带”的“网络”为主,此种社会关系更多是“后天”结交的,保证了他们较高的自由度,以及普遍的平等意识。于是就不难理解他们何以要崇尚自由、竞争与个人奋斗,并在开拓和维持社会关系时坚守以个人为中心的原则。这种原则的'最大体现就是,美国文化的价值中将个人“私利”提升到“天赋人权”的高度。直言“利”害、双赢互“利”、只有永远的“利”益,没有永远的朋友,这样的信条充满了他们交往规范的全过程。

具体来讲,中美营销存在一些主要的差异(见表3)。从类型上看,由于中国人更看重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往和相信朋友的利益回馈(从“利”的角度可将其视为“高附加值”),所以中国式营销更侧重于“情理营销”,即使由大多数陌生人构成的消费群体(如B2C),也难以剥离情理的作用(如利用互联网“线上线下”互动的B2C营销活动);美国人则较看重利益往来,倾向于相信自己的力量和市场机制,美国式营销更侧重于法理营销。由此,在认知上,中国人更信奉“有情才更有(生)意”,可谓之“心之缘,财之源”,从而做生意存在一种“先看人”的潜意识,即先弄清楚到底和谁“打交道”的取向;美国人则认为“无情也可有(生)意”,从而在取向上首先看重的是合不合法、有没有钱赚。由于“情理营销”端赖“圈子”与“关系”基础,所以在实践中,许多营销人员根据“内外有别”的原则,采取到处找熟人、动之以“情”、“攻心为上”、发展“缘分”的策略,舍得花大量精力维持圈子里的人际来往;“法理营销”的基础则在于网络关系,营销人员常用“一视同仁”的眼光寻求市场机会,采用铺设“网络”、晓之以“利”、“攻城为上”的策略,以此建立、维护和发展生意关系。

就中心职能而言,营销无非是创造价值并传递价值。因此,“情理营销”和“法理营销”可以从2个维度上看到差异:①“礼”←→“利”。在价值观念上,中国人消费时重视“礼”,自己不可丢“面子”,同时也要给足对方“面子”;美国人在消费时更重视“利”,务求实在(“脸”)。中美都要“面子”,但要的方式不一:中国人可以为一顿饭、一条烟而一掷千金,可能仅为满足当时“面子”(场面、情面、体面)的一种非理性行为;美国人这类“奢侈”行为的“功利性”则往往更明显,更要有立竿见影的感觉。②“情”←→“法”。在商务行为中,中国人做生意常常以“情”开路,到处寻找熟人关系,拉帮结派;美国人做生意则常常“法”规严谨,喜欢根据信誉来发展生意网络。譬如,现实当中,美国人容易信守合同的规定,而让中国人根据合同办事则经常困难重重,因为跟硬性的合同约束相比,中国人更加信赖关系基础上的“人情”约束。整体而言,“法外有情”能在中国人中大行其道;而“法不容情”则被美国人奉为圭臬,他们更“公事公办”,显得“寡情”。

站在更高的层面上看,“情理营销”并非全用“情”,“法理营销”也并非只讲“法”。两者都会共同运用“情”与“法”以及“礼”与“利”,唯独有先有后。中国人通常自觉不自觉地首选用“情”,如能得“利”,则皆大欢喜;“法”只有“情”路不通、被逼无奈时才会使用——其实是“情为主、法为次”,情处于核心而法处于边缘。美国人则多讲规则和公平,不介意“法庭上见”,常常给中国人为“利”而“理”的感觉,感情因素较少掺杂进交易中,“情”的运用也有但是范围窄、次数少、程度轻,所以可以说是“法为主、情为次”,法处于核心而情处于边缘。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更为简单的表述:“情理营销”也可以看成是“情礼”营销,“法理营销”也可以看成“法利”营销。图2中“1”的位置(“情”与“礼”的组合)与“3”的位置(“法”与“利”的组合)直观地表达了这一点。尽管中国人最终也以“利”为目的,但更中国化的组合只是“情+礼”而非“情+利”(图2中“2”的组合)——浸淫于中国文化的人们接受了“君子何必言利”的“教化”,在讲“利”时首先多了“礼”的要求,甚至在表面上以“礼”替代了“利”,并试图使自己相信:“利”之所至,实在是“情”之所至、“礼”之所至的结果。但从演化的角度来看,中国文化和美国文化虽千差万别却可以求同存异甚至互有转化,其基础则在于“理(利)”是“情理营销”和“法理营销”的共同目标。

3 探“囊”取“物”:2种营销类型的启示

通过“坐井观天,水中捞月”,由下至上,由表及里,粗略分析了中美营销的异同。现在,试图“探囊取物”,即探入中美营销实际区别之“囊”,取可能的营销研究启示之“物”,看看这些新的视角能够给营销研究带来哪些启示。

3.1 启示一:“礼”尚往来,“利”字当头

法理营销类型更适合用经济交换理论解释,因其一切行为以收益与成本的高低为考量;而要对中国的营销类型做出较好的解释,则www.dylw.net 第一将经济交换理论与注重行为正当性、适宜性的社会合理概念结合起来可能更为适用,因为中国人在获得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使其具有“情”“礼”方面的合法性——既要钱财又要“面子”。比如,中国人强调“君子爱财取之以道”,要“义中取利”,如果不义,则“富贵如浮云”,除了要遭受道德上的谴责外,还要蒙受长期利益上的损伤;更重要的是有无这种价值取向和认知判断,可以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甚至“儒商”与“奸商”的标准之一。

在开展跨文化研究中,需要注意到中国人所追求的消费价值有其特殊的地方。在中国人的消费观念中,产品的象征意义往往比实际功效来得重要。这是为什么面子消费、圈子消费以及礼品消费等在中国流行的重要原因,但是,“礼”尚往来经常只是一场场“戏”,长期之“利”才是根本性的,是“演戏”的原因。

3.2 启示二:“情”亦可堪,“法”外有情

“情”于中国人而言是一个说不尽,道不完的字。在跨文化研究中,首先需要重视中国人在商务领域中与之相关的特殊的生意哲学。在过去30年的营销研究中,我们很多时候简单地把“情”放在了次要的位置,把价值、程序、技术或市场环境等这些理性的因素作为影响交易达成的因素,忽略了“情”的存在或避而不谈;也就是说,忘记了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他的(生意)行为受到社会规范、信念的很大影响。尤其对中国人而言,由“情”结成的人际关系极大地左右着我们的行动和目标。忽略了“情”在中国人心中的地位,会让很多研究结论变得牵强附会,缺乏文化和社会意义上的深度。

其次,也需要注意中美类似概念背后的实质差异,以加深对中国人“情”的理解,避免削足适履的偏差。比如,中国人所讲的“关系(Guanxi)”即“G关系”和美国所谈的“关系(Relationship)”即“R关系”并不相同[21],在一定程度上,从“G关系”而不是其他途径参与社会,构成了中国人的生活[22]。同样的不一致还存在于“网络”(network)和“圈子”(quanzi)这2个概念上。譬如,中国人更讲“圈子”,美国人更讲“网络”,而中国人面对不同的“圈子”可能行为迥异:在解决“圈内人”问题时可以做到“有难同当”(“情”感依附,“自家人”可以共患难),在处理“圈外人”矛盾时则偏向“有福同享”(“利”为缘起,互惠互利),这种“特殊主义”取向带有深刻的“差序格局”烙印,与美国人面对“网络”问题时的“一视同仁”规则有着显著差异。

最后,还要注意到相应的批评,即认为中国人的“人情”观念阻碍了我们的营销走向规范,在这种观点看来,“情”至少是不够现代化的东西。但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所谓的“不够现代化”之标准是否已悄然发生了改变?是否有必要用动态的、过程的观点来审视中国百多年来所一直沿用的现代化标准?直面未来,直面中西的交流与融合,能够否认“现代化”的意义发生改变乃至超越的可能性吗?客观地看,“情”的产生有其内生性,就像我们承认文化有其历史和整体的必然性一样[3],“情”之于营销实践而言无所谓好坏,只是一个事实存在、值得解释的独特现象罢了。在社会资本的意义上,中国人的“人情”既包含了情感性关系,又包含了工具性关系,正因如此,在中国人的营销中,“情”的成分需要格外重视。

3.3 启示三:情理、法理,“自在轮回”

在进行跨文化营销研究时,还需要注意营销模式如何因文化类型的不同而发生转变,这里会有许多有趣的研究课题。因文化不同而改变营销模式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纵向的转变,意味着随着时间的变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成分在外来文化的影响下被日益解构,中国人的消费观念和生意行为在某些方面有走向“法理营销”的可能。这种差别可以从内地与沿海、新兴行业与传统行业的营销对比中看出来。横向的转变意味着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时,文化的某些特质对营销手法和绩效的影响不容忽视。以前,我们谈论了很多跨国公司如何适应中国国情的问题,今天,我们更要关注中国企业走出去之后所面临的文化尴尬或文化困境。由于区域文化的差异,在国内行之有效的营销模式,不一定适合在海外市场继续沿用,例如,海尔已经“走出去”面对海外竞争,但就其“走进去”(融入当地文化)并“走上去”(成为当地名牌)的追求而言,则还需更大的努力。

总之,“情理营销”和“法理营销”并不是天然地绝对与对立,“情理营销”要加强法治观念和法规建设,“法理营销”也要重视对人情的利用。它们的关系就像“阴”“阳”一样,只有“阴中有阳,阳中有阴”,彼此平衡,才能长久,才能进一步推进全球化背景下营销经验的系统总结和营销理论的全新探索。在经验层面上,毋庸讳言,当下中国的营销中“无情”、“无理”和“非法勾当”的身影并未缺席,而且如同蔡桓公的病变一样,“不治将恐深”。如果非要追溯其与传统文化的内在关联,我们在逻辑上无法回避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极为复杂的面向”,尤其是那里面包含的“中国人实实在在的‘生命片段’”,以及“‘活下来’的生存法则”[23]。身处转型道路上的中国必须花大力气建立对基本的法治观念、契约精神和商业规则的共识和遵循,在面向未来的意义上,这正是中国情理营销发展的内在要求。当然,那种“无限拔高中国传统文化现实意义”的态度实不足取[24],否则,谈不上对中华传统文化精髓的传承和发扬,此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4 “管”中窥“豹”:中国营销理论发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参照众多学者围绕中国管理研究未来的目标与出路的讨论[1,4,6,25,26],营销学界其实同样存在着“我注六经”(在中国营销情境中检验西方理论)与“六经注我”(针对中国营销现象和营销问题提出自己的理论)2种不同路径的探索与争论,因此,在各自可能的理论贡献上也将相应产生“照着讲”与“接着讲”的区别[27]。前者将中国的营销实践作为检验、拓展和完善西方理论的新土壤,所创造出来的新知识总体上是既有(西方)理论框架下“照着讲”的产物;后者则认为既有(西方)理论不能或不足以解释中国的营销现象和营销问题,必须在继承自己文化传统和直面中国营销实践的基础上“接着讲”,体现出中国风格与中国气象,“成一家之言”。简言之,“我注六经”致力于构建“营销的中国理论(Theory of Chinese Marketing)”,而“六经注我”则着眼于构建“中国的营销理论(Chinese Theory of Marketing)”。

从中美文化差异到相应营销类型所展现的内在理路,为我们指明了作为未来研究路向之一的构建“中国的营销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表4从中国营销研究的发展基础(和而不同)、发展过程(百家争鸣)和发展趋势(旧邦新命)入手,对文化比较视角下的根本问题,即文化是否需要融合、能否融合以及如何融合做一“管中窥豹”式的观察和探讨,希望能够在本体论的层面和“提出问题”的意义上对本土化营销研究中暗含的3个根本问题,即营销理论是否需要综合、能否综合以及如何综合有相应的启发和助益。

4.1 “和而不同”:在扎根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突出中国营销特色

从“大历史”的角度来考察,中国正处于“千年未有之变局”的大变革进程中;与此同时,整个中国和全体国人在精神价值方面“事实上也无法尽弃故我”[3]。认清中国营销“情境”,既需要考察当今经济社会转型与变革框架下的营销实践,也需要“放宽历史的视界”,考察传统文化对营销实践的影响乃至形塑作用,因此,发展有关中国的,包含“组织与其情境的‘共同演化”的动态理论”,成为一种必然[28]。

发展策略上的“推陈出新”,并非是在荡涤旧传统意义上的“除旧”与“革故”,而是在正本清源的基础上以及挖掘、提炼传统文化新价值的过程中实现“推故而别致其新”。其中,至少有2个深层问题值得重视:一是当我们讨论传统文化时到底在讨论什么?二是中国传统文化如何与现代营销学术道统结合?

从文化向度来看,世界范围内“和而不同”的多元文化格局与趋势为发展中国本土营销理论提供了厚实的文化土壤。我们主张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学术道统”接轨和结合,是要在遵循现代学术规范基础上充分考察情境约束与文化差异,并寻求适宜的研究方法,对重要本土营销现象进行逻辑自洽的理论解释,从而增进营销学界、实务界乃至社会大众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而不同”不能只强调“不同”或者干脆另起炉灶以彰显其不同,也就是说,当我们讨论传统文化、致力于发展营销理论时,同样需要明确反对置学术共同体的知识积累与理论洞见于不顾,而一味强调传统文化独特性的倾向。

在对话的意义上,中国的传统文化需要而且能够与现代学术研究道统进行结合。从人性基础看,文化本身实为满足不同人生态度与内在需求而生,古今中外的人性并无不同,这是不同取向的营销理论研究可以对话的根本所在;从科学研究的目的看,寻找真相(reality)和追求真理(truth)并不因东西方而有区别。从学术研究本身来看,中国的营销研究需要在保持“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内在一致性的基础上寻求结合之道以贡献理论新知。本体论www.dylw.net 第一和认识论之于研究好比地基之于高楼,不能在学习西方营销理论时有意无意地悬置和忽略其相关研究基础与核心假设。譬如,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看,营销活动嵌入在市场制度之中,市场制度以人类中心论为基础,而中国的“天人合一”思想(不止是儒家主张,道家的道法自然和佛家的众生平等均有同样指向)则对其进行了修正;此外,中美两国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都有极大差异,对此不应视而不见。但也有部分研究者不愿意“打地基”——在当下的管理学院,如果留心问一名研究者为何要这样做而非那样做的时候,一个常见的回答是:“一流期刊(以及某某学者)是这样做的”,将其视为合法性的依据,在这种状况下,“古为今用”的理念只能沦为“拉(传统文化)虎皮做(研究创新)大旗”式的工具。学术共同体对此应深加反思并予以改进,否则构建“中国的营销理论”将反倒可能失去“合法性”的依据。

4.2 百家争鸣:在尊重学术传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创新

历史地看,中国营销研究的进展本身也是一个“百家争鸣”的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2个阶段。首先是“西学东渐”的阶段。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在营销学界主要体现为“西学东渐”的30多年,我们对西方的营销理论和实践已有一定了解。理论研究所取得的进展主要依赖于“我注六经”式的发展策略,“百家”主要体现为西方的“六经”(即诸多理论流派)。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在“西方理论回答了中国营销问题吗”这方面的困惑逐渐加深——自然,这背后隐含了“存在中国营销问题吗”的疑问。事实上,当我们直面中国营销情境,可以发现中国确实有不同于西方情境下的营销问题。譬如,中国的“G关系”对“关系营销”的区别和拓展,再譬如,中国在品牌建设和品牌传播过程中,中国人对企业“违情”与“违法”问题在认知上截然异趣[29]。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简单地移植、改用和套用既有营销理论(以西方为主),舍弃情境之本而追逐构念之末,我们不但永远赶不上西方,而且还面临着丢失本民族文化特点与精华的危险[5]。

其次,百家争鸣目前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正在发生着的改变突出表现为在西方理论体系主导的“西学东渐”过程中产生了突破原有框架、寻求中国理论的“双峰并峙,二水分流”的趋势。“中为外用”目前还处于“小荷才露尖尖角”的阶段,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理论企图与理论探索,如果要发展出类似今日“外为中用”所呈现出的“接天莲叶无穷碧”之势,就必须在“我注六经”的基础上寻求突破。譬如,如何将作为中国文化核心的“和谐文化”[30]以及作为中国哲学的一种思维模式而产生了最大影响的“天人合一”思想[31]有效融入营销理论和实践,帮助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是今后营销学者的一个研究重点,也是中国营销理论对未来国际营销理论和实践发展最有贡献价值的可能创新点。在研究策略上,从特殊的解释(那些真正的当地或本土的解释)中分离情境的解释(那些可能通用的解释)[32]可能更有助于寻找到新的通用理论的起点,并渐开“六经注我”之“生面”。

4.3 “旧邦新命”:创建“中国的营销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总体上,“现代中国的特点”可概括为“旧邦新命”:“旧邦”是说中国有源远流长丰富宏大的文化;“新命”是说中国未来要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作并世之先进[33]。具体到营销研究领域,“旧邦新命”也可以作为我国营销学界在理论应用和理论创新过程中进行艰辛探索和转型发展的指导。所谓“旧邦”,是指营销研究既有的“照着(西方理论)讲”的历史和进程,“营销的中国理论”的发展可以为我国营销学界与国际学界的对话奠定较为扎实的基础;所谓“新命”,是指营销研究未来的“接着(中国传统文化和营销实践)讲”的前景和蓝图,创建“中国的营销理论”可能是其最为重要的理论使命和发展方向。

如前所述,要讨论创建“中国的营销理论”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有3个根本问题不容回避,即中西文化是否需要融合、是否能够融合及其如何融合的问题。下文的探讨希望能够有助于澄清营销研究中关于这3个问题理解上的可能偏误,以使“综合创新”建立在更为牢靠的基础之上。

4.3.1 讨论一:中西文化是否需要融合的问题

这一问题背后隐含着“文化融合必然有益吗”的疑问,如果予以肯定回答,逻辑上将会得出“文化融合有助于绩效提升”的结论。就营销研究而言,需要反思“营销理论综合创新的必要性何在”——如果在一个中外“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体系内,“不综合”不失为一种理性选择,包括西方学者在内,“躲进小楼成一统”,搞清楚自己文化模式下的消费者行为即可。

简言之,至少有如下2个方面的理由支持营销理论有必要走向综合创新:①从理论研究的角度看,不综合不足以“解释”。高度本土化、情境化下的营销现象和营销实践用外国(包括西方)的理论解释不通,理论发展的规律也需要综合创新的理论贡献。②从有助于绩效提升的角度看,不综合不足以“应变”。中国传统的“阴阳思维”所主张的“以简驭繁”的应变之道(以不变应万变)首先是以“多样化”为支撑的,对多样化的强调客观上需要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与融合。在全球化的开放舞台上,面对日益增多的跨文化营销和营销本地化的需要,文化融合及其基础上的理论综合实有必要,因为它至少为提升绩效准备了多样化的备选。外部环境日益增强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以及内部整合营销的需要都呼唤系统综合视角下营销理论的观照和洞察。

4.3.2 讨论二:中西文化是否能够融合的问题

这一问题背后隐含着“不同文化可以融合吗”的疑问,即便在肯定了“需要融合”之后,也存在着一个必须回答的“是否能够”的问题。就营销研究而言,其理论综合创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原因至少有三:①这一“可能性”源于古今中外并无多少差异的“人性”。人性和情感是相通的,这是文化比较的前提,也是探讨文化差异对营销实践影响的前提。②历史经验的支持使我们难以否认这一可能性的存在。在文化层面,中国并不缺乏多民族国家内部的文化融合经验;在营销领域,外来的理论与方法(比如广告、促销等)多被中国营销实践所学习、消解和融合。③这一可能性因全球化和一体化过程中的营销实践互动而大大增强。譬如,尽管北京和纽约街头不同的年轻人对某一品牌有着同样的认同,但其消费行为相同吗?研究清楚他们在各自情境下的品牌认知机www.dylw.net 第一理、情感反应和消费行为特征不仅对商家和品牌来说有着明显的实践意义,也能够促进营销理论研究在寻求通用性解释和综合创新方面的进展。

其中,最常见但同时可能也是最富挑战的批评是:传统文化(比如被大多数人视为主流的儒家文化)与市场经济是否相容?如不相容,遑论与市场经济背景下营销问题的联系,至于扎根中华传统文化的营销理论创新就更无从谈起。对于这一富于争议的问题,可以从2个方面加以简要分析。首先,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来看。梁漱溟[8]认为,所谓的东西方文化乃出自于人类生活所具有的3种根本态度和生活路径(中国的、西方的、印度的),东方文化(中国文化与印度文化)之失,并“非其本身有什么好坏可言”,西方文化之所以成为全球学习的对象,乃“在其适应人类目前的问题”。在处理中西方文化的关系上,尤其是在处理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关系上,应认识到“中国文化的任务是由前现代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34]。具体到营销研究领域,在这一任务导向下,东西方文化中和现代化有关的、具有普适意义的方面,都需要相互学习,简言之,这是营销理论“能够”走向综合的内在依据。其次,从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本身对情境的强调反过来也支持了探索中国情境下营销理论的必要性,更进一步,“那些发展于中国、最初只在中国独特情境内的中国理论没有理由不能成为普遍性理论,继而被应用于非中国的情境并被完善”[25,35]。

4.3.3 讨论三:中西文化如何走向融合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分析中国营销理论发展和演化路径的基础上,即通过对“吉为今用”、“外为中用”、“中外结合”和“中为外用”四阶段的再探讨,部分地获得中国营销研究未来路向的启发。

(1)古为今用 任一文化,其来有自,所能绵绵不绝对今人有启示者,均属“古为今用”之列。今能否胜于古,当可探讨;古能为今用,则近于常识,至少在时间不可逆和演化的意义上,任谁都不会轻易否认学古以用于今的可能性。具体到营销研究而言,一方面要善于发掘、发扬传统文化中的精华,用好“情理营销”。比如,学会如何把“天人合一、和谐发展”以及“无为而无不为”等重要的中国价值观融入到企业的营销和品牌实践中,不仅是“古为今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新时期中为洋用”在更高层面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也要善于辨识、弃其糟粕,例如,王权思想、特权观念和官本位意识本身对营销实践中的官商互动(勾结)同样具有深刻影响,一些人据此把“关系营销”学成了“厚黑学”,另一些人则据此对“关系营销”大加挞伐,实在是打错了板子,需要正本清源。

(2)外为中用 最惯常的说法是“洋为中用”,但到底何谓“中”何谓“洋”?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里,最多只有“夷狄之争”,素来不存在“中洋之辩”。只有进入近现代之后,中国才产生了所谓的“中”、“洋”问题。“洋”在狭义方面是指海洋型的西洋文化,在广义方面可包括所有外来的影响(比如苏联之于大陆,本文将在广义上使用之);与“洋”相对的概念本来是“土”主要指大陆型的本土文化[9]。“中”的概念则在“土”的基础上更加丰富了一些,“中”字有中央、中心的地理意义,但同时也体现为“中和、中庸、中正、中行”的文化含义,更强调人的行为、言论或规则的恰到好处和中正无偏。“中洋之别”对本土化营销研究的理论含义在于:它首先提醒我们注意区分不同的本土化发展道路,同时也暗示了文化整合视角的重要性。

到目前为止,对中国营销研究贡献较大的主要还是“外为中用”,毋庸讳言,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学习、借鉴(甚至某种程度上的移植和嫁接)外国的理论,并努力实践“外为中用”。但在这一过程中要越来越留心和重视4个问题:①我们的研究提炼出了什么中国营销问题;②外国(包括西方以及其他国家)既有理论是否适用;③理论背后的哲学前提和预设到底何指;④回头再次检视理论赖以产生的情境尤其是文化上的差异与影响——这并非是说文化影响高于哲学预设,而是要力图解决一类问题:大家即便都讲的是“科特勒”,都在谈论“建构”与“演化”,但由于文化差异——更倾向于分析还是综合的思维方式、“我注六经”还是“六经注我”的研究取向,“原汁原味”还是已经“本土化、特色化(可以是中国,也可以是美国)”的变化过程等所产生的影响,将会对理论及其哲学预设的理解与运用造成根本的不同。

(3)中外结合 面对外部环境日益增长的复杂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我们必须对多元文化智慧和共同文明成果加以整合、吸收和利用。就本土化的营销研究而言,需要将文化客位/普遍性(etic)与文化主位/特殊性(emic)、探索性(exploration)和开发性(exploitation)以及严谨性(rigor)与切题性(relevance)有机结合起来[4,6,25,36],因为此种结合最有可能发现那些对于美国学者和中国学者来说均属“未知的知识”[37]。就理论研究中的“如何结合”而言,首先需要“视文化为整体”,因为文化的形成有其历史和社会的“路径依赖”,会产生某些无法在其他文化中获得解释或对照的独特属性;同时,文化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机制互相关联,将文化拆分成互不隶属的元素会降低对文化理解的深度。鉴于此,面对—系列关于本土研究的深层次问题时,采用系统性的文化整合视角[38]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其次,在具体研究中,也需要注意区分不同的本土化发展道路并选择适宜的方法。例如,对于任何具体的问题,“跨本土方法”不失为一种通行的研究方法,它有助于解决科学界的民族优越感和跨文化对等性之间的矛盾[39,40]。

(4)中为外用 这是“中外结合(中外合璧)”中更为重要的部分[41]。时下以及未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漫游”于全球市场,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也要“打进”中国市场。此时,“古为今用”阶段所强调的“天人合一、和谐发展”以及“无为而无不为”等“中国”价值观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就更加凸显。就文化本身而言,东西方文化也将走向一条“仇必和而解”而非“仇必仇到底”的道路[34],双方的相互交流、学习与融合成为人类应对时代挑战的内在要求。即使是将文化差异视为“下一种冲突模式”之“主要根源”的HUNTINGTON[42]也在《文明的冲突》结尾时说道:“在可见的将来,不会有普世的文明,有的只是一个包含不同文明的世界,而其中的每一种文明都得学习与其他文明共存。”这种交融和整合并不是对学习对象的简单模仿或者照搬,而是和而不同、多元共存的新的综合[43],从而能够为新时期具有超越性的“中为外用”奠定基础。把各个阶段打通来看,如果没有“中为外用”的追求和自信,那么,“中国的营销理论”恐怕始终只能是一种奢望。

5 结语

中国文化是中国人的命根子。只有深入解析自己的文化,透过现象看本质,与其他文化比较,我们才可以更深刻地理解中国营销的“来龙”并推测其“去脉”。从继承性的面向而言,“古为今用”提供了历史基础;从现代化的方向而言,“洋为中用”提供了发展镜鉴;从对话交流的路向而言,“中外合璧”成为一种未来趋势;从历时超越的取向而言,“中为外用”成为一种演化可能。在最为重要的“当下”,只强调其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都有可能造成割裂与片面。故此,依据“古为今用(用情),外为中用(用法),中外结合(寻理),中为外用(创新)”的原则,尝试将儒释道为主的多元中国文化精髓与营销研究和理论接轨[5],进而构建以中华文化为基www.dylw.net 第一础的营销理论,这不但是未来中国营销理论的发展方向,也是向国际营销学界展现中国营销学界学术地位的重要基础。

本文倾向于在“提出问题”的意义上,对情理营销与法理营销以及创建中国的营销理论进程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就问题的文化基础而言,或许正如严复[44]所指出的:“非新无以为进,非旧无以为守”。放眼未来,经历了“创造性转化”[45]之后的中国传统文化应该能够大放异彩,我们对中国营销研究也抱有同样的判断和期望。作为“旧邦新命”历史进程的亲历者和见证者,我辈与有荣焉,但在前行的过程中,同样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与挑战,亟待学界同仁一如既往地拿出“以学术为志业”的热忱和科学精神不懈地努力与探索,以期在困知勉行中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第2篇: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在法理与情理之间

一部非商业性的影片,吸引着我们的眼球,让我们静静地看、细细地品;一部非娱乐性的影片,扣住了我们的心弦、使我们与之共鸣、为之动容。这就是故事影片《真水无香》。它并非纪实性影片,似乎在叙说一个电影摄制组拍摄跟踪法官宋鱼水的办案过程以及案外故事,但真实再现了宋鱼水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形象。影片也无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表现手法平实朴素、表现风格如清水观鱼,却讲透了宋鱼水法官办理的几个普通案件的法理和情理。也许,影片中的人物对白的语气和语调有太明显的“话剧”味,以至于其中的台词留给我的印象超过了故事情节、场合背景、音乐烘托和人物造型,而正是这些台词,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一、法理和情理

有一句“台词”虽然只从宋鱼水口中说了一次,“法理和情理之间难道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但这句话的意蕴涵盖了电影里的每一个情节,也串联起了影片中的每一个案件。

面对高中汉案件,宋鱼水的同事李法官因证据不足判高败诉,高心中委屈、认为无处可以说理,便从广告牌上跳下致残;宋鱼水和她的法官同事除了同情关心外,一次次地问自己,何谓“公理”?面对林老板的案件,宋鱼水法官很清楚,这个工厂的老字号商标“荷香园”被对方抢注,现在反而被对方告上法庭;凝聚着数代人心血、有上百年历史的老字号商标,依法将判定属于对方,“理”在何方?“荷香园”的案件最终获得了圆满的解决,是因为法官们找到了该案法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调解。但高中汉案件呢,虽然宋鱼水和同事李法官一直关心、关注高中汉,并用真诚让高对法律有了那么点希望,但他内心的怨恨还在,虽不是针对法官,但能说仅仅是怨恨自己吗,就不会针对法律、针对社会吗?法理和情理在高中汉案件中似乎并没有融和。

现实中,几乎所有的办案法官都经历过这样的事业困惑或者说心理窘境:依法判决的话不合情理,成全情理的话则会违法裁判,进退两难,无所适从。有人还为此冠以一个并不确切的哲学名词“二律背反”。这种“二律背反”似乎从法律(或者说司法)产生时起就相伴而来。宋鱼水法官也在办案中遇到了这个千古难题,以致于她和她的同行们会为之追问“难道法理和情理之间就真的没有结合点吗”?

法律来自于人定,本因循于人情、合乎情理。但法律针对的是一般化的人和类型化的事,具有普适性;而人有不同,人的性情、性格各异,人的经历、境遇有别,故人的心理和观念也有差异。所以普遍适用的法在个案中就会遭遇法理之中、情理之外之事。此非法律之祸,乃司法之难。司法之难,难在如何使个案解决既在法理之中,又在情理之内。

事实上,我们每个法官都会遇到那么几个法与情相悖的案件,虽困惑而不气馁;我们都曾努力寻找法理和情理之间的通道或结合点,并成功地在个案中使这两者兼容相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可见,使法理和情理有机统一并非可望而不可及,只是那些特殊案件的法理和情理的通道难找、结合点不同罢了。

法官是一个很难的职业。法官之难,是因为法官之职就是为解决人世间的难事而设,如果社会上的各种纠纷非法官者都能化解,还要法官干什么。法官职业受人敬重,并非权力象征,也非官员地位,而是作为司法者,法官能将抽象的法律运用于具体的纠纷化解中,能将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能破常人不能破之难题,能解常人不能解之死结,使法律成为“活法”。法官还应该将法律内在的公正性宣示出来,将法律之中蕴涵的人情味展现出来,通过司法中的法理和情理的融和使法律真正成为“良法”。也许,这个目标本身就很难,但它应成为我们每一个法官毕生的职业追求。

二、看得见的公正和看得懂的公正

影片中有一句不太令人留意的“台词”,宋鱼水法官跟她的年轻同事说:“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法律”。我想,她说的意思一定是,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法律的公正,也要让老百姓看得懂法律的公正。宋鱼水所以有感而发说这句话,是因为她审理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张先生代表的公司因侵权而被判败诉。宋法官知道张先生心里不服,所以一次次不厌其烦地给张先生打电话,试图通过“判后释疑”,能让他理解判决的道理,让他明白法律的公正。有意思的是,几天后,当宋法官遇到这位张先生的时候,张说他看了一本书,叫“法律的尴尬——谁动了中国人的奶酪”。当时我就想,这书名的风格很象英国大法官丹宁的写书命题,但没听到过这本书。我看过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未来》、《法律的正当程序》等,但他没有研究过中国的法律,不可能以中国“奶酪”作副标题,是不是我国的学者写过该书名的专著。如果我是宋鱼水,我也会到法律书店去找寻这本“书”。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位张先生“忽悠”了我们。其实,他也不是为了捉弄谁,他的本意是想告诉法官他从败诉中看到了我国法律的“尴尬”,看到了一些中国人的利益(奶酪)被一种莫名的力量搅动着。最终,宋鱼水法官的自信坦言,虽没有让张先生明白一审判决的法理,至少让他明白了法律程序上的公正性,明白了他仍然有上诉的权利,也让他明白了宋法官多次打他电话想与他交谈决不是怕他上诉,而是想让他看见法律的公正、看懂法律的公正。此时,我们与宋法官共鸣的是,判决只是在今天用现在的法律针对目前的这个案件的最佳选择,五年、十年后的法律可能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选择,这不等于说今天的判决错了,而是说明我们的时代和我们的法律进步了。

常言道,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谁看见?当然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亲眼看见了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或切身感受到了司法公正,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最好的社会效果。我曾经说过,法官应具备两个方面的延伸能力,一是展示“看得见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调解能力等,都应当是在塑造“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法官在驾驭庭审时要“静心听讼、兼听各方”,使当事人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在过程中看见公正。二是展现“看得懂的公正”的能力。法官的裁判文书,不仅要言之有理、论之有据、判之有法,使之展示看得见的公正,还要入情入理、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使之展现“看得懂的公正”。所以,我们法官的审判工作,决不是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让老百姓看得到公正,也要能让老百姓看得懂公正。

三、“瘦”的调解和“胖”的诉讼

针对“荷香园”商标纠纷案的特殊性,宋鱼水对她的年轻同事说:“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最差的调解胜过最好的判决”。只有深临其案,才会真正体会此言的真义。

影片中反映宋鱼水承办的一起知识产权纠纷,两个“荷香园”官司打得难分难解。那个司掌着百年老厂的林老板认为,他们的产品是老祖宗打出来传下来的品牌,凭什么不让生产;但对方却先行注册了商标,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林老板以为凭良心就能打赢官司,庭上庭下都显得“理直气壮”。即使通过宋法官的努力对方愿意作出补偿的情况下,这林老板还是“蛮横无理”,坚持不愿调解,任凭法官如何规劝,就是“抱着死理不放”。宋法官心里很清楚,依法判决的话林老板必输无疑。按理说宋法官依法下判当无愧疚,但她于心不忍,她很清楚,这个案件这样判是合了法理却失了情理,失却情理的法律(判决)则无公正可言。宋鱼水说:“我们不能轻易放弃,让我们再努力一次。”终于,经过宋法官不懈努力,多次耐心细致地说理、释明,最终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使濒临倒闭的百年老厂又有了发展的希望和生机。这个案件的调解肯定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精力,成本可谓不低,原告也付出了本来“依法”可不需支付的那笔补偿费,但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却远远超出了原本拟作出的“公正”判决。

西方法谚有云:“瘦的和解胜过胖的诉讼”。缘其意循其理,就是说调解解决纠纷程序简单,程式简化,即使一方当事人有所让步、有所吃亏,但只要双方都接受调解结果,实际上就是化解了矛盾,解开了纠葛,这要比通过复杂程序、繁琐程式最终以判决解决案件更经济,更有效果,何况判决结果还可能使败诉一方大不满意,甚至使双方都不满意。调解不仅是解决个案纠纷的有效手段,它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式。

四、法律思维和大众思维

记不得为哪个案件、在什么场景下,宋鱼水说过,“我们不仅要考虑法律的逻辑,还要考虑老百姓的逻辑。”什么是“老百姓的逻辑”?就是普通民众的呼声和需求,是普通民众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甚至是普通民众的无理纠缠式的倾述。

你看影片中的那个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鱼水,说是要立案,为她1951年被单位开除之事打官司。起先,宋鱼水还对她作法律释明,后来她知道了,大妈只是想找个人——一个她信得过的人——倾倒五十多年来的心中苦水。于是多少个傍晚,在法院门口那长长的似乎跨不尽的台阶上,宋鱼水与大妈或拾阶而坐、或挽手漫步,一个倾听、一个倾诉。为何宋法官有这份耐心和细心,因为她深感老人的孤寂和郁闷,为何宋法官对普通群众如此关心和爱心,因为她理解了老百姓的逻辑。

由此我想到,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还要有社会人的群众思维。法官不仅要会说法言法语,还要会说群众听得懂、听得进的言语。法官不仅要深谙法律之真谛,还要身感群众之体会。法官要时时考虑人民群众的呼声、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评价。法律的公正需要法官去宣示,还要群众来“体感”,老百姓的“体感”公正比法官的宣示公正更重要,否则,法律将失去公众的支持,法官的判决也将失去社会的认同。

宋鱼水作为人民法官,她懂得人民大众的逻辑,与人民群众有着深厚的感情。电影里她说过,“法治的进步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这句话发人深省。法治的发展固然会以牺牲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利益为代价,但不能以牺牲普通老百姓尤其是那些社会底层的处于弱势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任何一个时代,失去人民大众支持的法治改革和进步都会受挫,都会无功而返。法治不只是法律人的事业,更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共同参与的事业,离开了人民大众的理解和支持,改革难以成为善举,法治难以成就伟业。

这部电影不只是宣传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而是借用了她的形象,向我们展示了我们法官的一组群象:他们崇尚法律、尚法而行,他们与时代同呼吸、共命运,他们情系群众利益、倾心司法为民,他们理性而不理想化,讲情理而不情绪化。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各种纠纷,他们不畏艰辛,攻克难题;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矛盾和司法需求,他们在理想与现实之中、法理与情理之间挑战难题、敢于碰撞,一次次开辟理想与现实的新通道,一次次探寻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真正肩负起了司法者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

第3篇: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法理与情理的衡平

【摘要】:貌视体系完整的法律将我们的现代社会规制得井井有条,让我们在法治社会下不敢越法律雷池之一步。其实不然,法律与其他事物一样逃脱不了它的弊端。而他的弊端就是“法理与情理的矛盾”,同时这也是伴随着法律自产生以来的尴尬。电影《真水无香》通过四个普通的案件把法官宋鱼水置于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法律尴尬之中,引发了人们对现代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的思考。一方面法官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另一方面法官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法官应该寻求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点,从根本上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构建。

【关键词】:法理;情理;平衡点

情感并非只能是任性的和不公正的,并非不能作为法律价值的终极来源。恰恰相反,情理可以在法律推理中弥补现代法律的价值亏空。正所谓“法律不外乎人情。”但与此同时法理却是积聚了千百年来众多法律学者智慧的结晶,是对社会规范最高、最权威、最核心的探索。正是以法理为依托的整个法律大厦将我们的国家规制得井井有条。然而,法理与情理终究是一对永久的矛盾。法律源自于人情、合乎人情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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