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第1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一定收获不少吧,何不静下心来写写读后感呢?那么读后感到底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1
时常逛豆瓣会发现一些评价不俗的书,20xx年买的书,当年就读了,再读是20xx年,5年间两次的读后感竟然天差地别,第一遍读完我觉得此书的不少观点不能认同,甚至有些反感,可当我今年再读此书时,顿时又觉得此书真乃一本专业且接地气的好书。
作者署名苏力,全名朱苏力,苏老师素来不接受媒体采访,网上信息不多,苏力也好,朱苏力也罢,名字是一个符号,其学术生涯,人生阅历才是我所关心的,苏老师是北大法学系出身,留学海外名校法学深造,回国后始终在法学前沿研究并执教北大,是北大法学院上一任院长。
书读两遍,读后感迟迟也没有落笔,怕的是写不周全,问题的根子在于尚未读透此书,这和看待一个人、一件事是一个道理,没有看清楚,轻易发言,不是惹人笑便是惹人鄙,要读懂这书,没有法理学根基是不行的,这一点上,我几立于空白之地,有了法理学根基,没有深度的思考,恐怕也是不行的,只此两点我便没有了落笔的底气。虽说写不利索,但我有自己的规矩,读一本书,写一篇800字左右的读后感,我想这一次就把口子缩窄,重点放在介绍文章构架,少一点自己的“认为”,等以后读了三遍、四遍、五遍,读通了,回头再补上“认为”。
苏老师的自序不乏对自己的“质疑”,“质疑”自己的观点、“质疑”自己的论证,甚至“质疑”本书的名字,读完本书,回头再读自序,脑海里徘徊一句话,读书越多的人越低调,因为他们知道自己不知道的还有很多。其得意弟子赵晓力作序则更接近于一般意义上的序文,他说了两点,一是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二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的私了现象正说明人们对强把多元统一为一元的做法的逃避。此书的确围绕着这两点展开论述。
本书分为三编,分别为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和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每一篇文章都不是就法律论法律,而是由一个个案例切入,时常引用经济学理念、中外古典哲学等等来分析问题,可谓旁征博引,信手捏来,读来不觉累,时常有“原来如此”的感叹。总得说来,苏老师的作品深入浅出,深入是指通过多种手法和途径阐述他的观点,浅出是作为读者我也能看得出苏老师告诉我们的要旨是什么。至于是什么这就有待你去翻开此书去发现了。
还是那句话,对于这本书我还没有读透,还需要再读,也说不出更深刻的见解,最后且用“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身不能至、心向往之。”四句聊表感叹。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2
我国是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比例一度高达80%以上,法律在中国能否得以健全实施,关键在于法律能否在农村地区健全实施,农民阶层是否积极拥护法律下乡。中国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普法活动不断深入,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近些年的全民普法活动使农民获知法律的途径日趋宽广,普法与农村工作、农民生活联系在一起,农民更易接受法律。然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治解决乡村问题带来的困惑不得不让我们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外在看来,普法活动已经进入了乡村,但是从社会经济文化的角度分析,地点和身份的差异、农民利益的流失,造成农民认识法律、学习法律的同时,又不信任法律,甚至遗弃法律。“农民工”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新名词,农民离开土地走进城市挣钱谋生,游荡在农民身份与城市新市民的身份之间,导致这个群体缺失身份认同感和地点的归宿感。社会学的研究清晰论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地点承载了身份的认同,承载了文化的意义。引入法律的视野,我们的法律考虑到了地点和身份的差异了吗?正是因为当下法律主要以城市为规制对象,忽略农村地点的特殊性,农民或者认为法律与他们无甚关系而放弃维权,或者即使利用法律维权,或者由于具体的生活场景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而予以放弃。除此之外,农民权利与国家权利的不对称,如土地征用权的滥用,导致农民利益在流失,农民利益的流失,必然导致对国家的不信任,更不会信任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最终出现的窘境则是法治无法渗入农村,无法建立现代法治国家。
追溯历史,中国推行宗族制,在传统乡土文化传播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以伦理为核心,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家族社会,为了适应维护家族制度稳定的需要,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礼治的社会。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介入,各种革命或者改革以新的理想冲撞着旧的传统观念,传统思想受到批判、讨伐,宗族制度与现代法制的冲突,以及地缘、业缘等经济发展在动摇着宗族的基础。从形式上看,中国吸收了西方的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但是中国的现代化法律制度却缺乏西方的法律土壤。现代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的工具,其适用于陌生人的社会,而中国传统的“民间法”是在村民长期合作中自发形成的,其适用对象是熟人间的社会。“民间法”与现代法律蕴含着东西方的传统背景,其碰撞导致现代法律无法在中国形成根深蒂固的文化,同时传统的“民间法”亦遭到外在的破坏。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看,法律正试图排斥传统的村规民约。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又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建立法治国家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追求的目标,也是现代国家发展前进的方向,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能为文明社会的进步提供动力和支持,但是科学的法律制度不能脱离本土资源和本土文化,中国的法律体系需要尊重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要尊重中国的国情,更要尊重中国百姓的法律道德情感。法治与礼治的冲突是当前乡村社会法治建设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法治是制度之治,也是理念之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必须以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为基础。离开了扎实的基层基础工作,法治难以真正实现。面对着经济、社会、文化、历史等因素的错综复杂,面对着国家意志与本土资源的差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尊重基层民众利益的基础上,应该不断探索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新道路,在国家法理和乡土知识间寻找平衡点,为法治与礼治和谐适用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推动现代民主法治跨越式发展。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3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可谓是近十年中国法理学界乃至法学界最具影响力,最具争议性的著作。作为学术理论著作,它却一度名列畅销书排行榜,不仅成为法学学子课外必读的著作,专家学者著述立作的参考,也被关心中国法治建设的大众读者竟相捧读。一本学术著作,尤其是法学著作,能够受到如此高的礼遇,在中国知识界实属罕见。畅销书的流行,大多是因为媚俗,而它,却恰恰相反;深刻,促成了它在读者当中巨大的生命力,塑造了它在理论上持久的影响力,成就它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的强劲的渗透力。
变革中的社会终究逃脱不了文化多元所导到的`种种不幸。中国法治进程例外。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中国是没有文艺复兴的,理性渠道的诉求习惯在中国是极少的。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全书从变法模式的讨论提出问题----如何建设中国的法治,从而反思法律的功能,进而提出其意见。从《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和《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我们看到的是文化多元而导致的法律多元在现实中对法治进程的某种阻碍或不谐调。这种阻碍往往被人们谁为只有时间才可消除,而忽视其对这种阻力产生的原因---------其价值预设------西方法治文化优于中国本土文化。从而建立文化价值等级秩序,而这种预设不可避免地也把问题的解决可能性全交付于时间,而非人。苏力运用吉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观点,把这两种制度或观念的差别转化为两种知识的差别;而在知识上,我们很难判断其优劣高低(赵晓力语)。从而推翻了前述之价值预设,从而提出其解决方案。在知识平面化的前提下提出两种知识的沟通“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国家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并希冀中国法学家们:“通过我们的努力来沟通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从而打破这种文化的隔阻”。
第2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 第二部分:一些感想
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
第7页——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的贬值等等。
第14页——寻找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
第27页——从中国的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的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陷之处。
第29页——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中,他们陶练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第32页——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同时,并习惯性的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讼”或者“耻诉”的传统价值观。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47页——这里的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国家制定法的作用 尽管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行为者的私了是合乎情理的,但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假定其成功了——国家的制定法被规避了,因此制定法没有起作用。事实上,国家的制定法在整个规避过程中仍然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首先是受害人向警方的一个报告、或者是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法律的惩罚才使得违法者不得不提出私了。如果没有这种权力的存在,如果违法者不知道他可能受到惩罚,那么就很难想象违法者会主动请求私了。进一步看,如果双方对国家惩罚强奸犯的严厉程度完全不了解,他们就没有一个基点进行讨价还价。换言之,正是依赖于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则”才变得起作用。
第61页——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的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第69页——当法律规避不可避免或有必要的情况下,法律规避也许并不那么可怕,因为规避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规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规避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则。第72页——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知识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倒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规避”。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见。例如律师在为其委托人服务时,更多的不是查询法律如何规定的,而是查询遵循哪一条法律,做何种解释,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总是竭力避免那些不利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而不是力求严格执法或守法。
第111页——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少到目前的经验表明,总是伴随着城市化,人员的高度流动化。不仅大量农民暂时或永久性的进入城市,而且许多城市居民也处于前所唯有的流动中。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同陌生人进行交往,使犯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一般来说,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例如,很少有人偷窃自己亲人的东西,也很少见人们在家门口卖淫或嫖娼。这就是俗话中常说的“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现象。第130页——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关于法律机构的文字规定以及法律机构在社会空间上的设置很相似,然而法律的运作却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
第142页——然而,专业化也肯定会给法律运行带来“负面”作用。专业化对法律运行的一个重大影响是法律判决的日益形式化。形式化在这里特指法官在判决时所明确表述的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法律上的最好的理由。形式化还指,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第144页——必须强调,指出法律专业化的弊端或者可能出现的弊端并不是反对法律人员专业化或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事实上我国目前司法活动的主要问题是专业化不够,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不够。但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有必要研究并指出司法活动专业化之后的利弊。
第159页——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他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等诸如此类的实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
第177页——在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增长的今天,同时考虑到中国的社会长期以来过分强调个人权益服从社会利益,应当侧重于保护公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权利。
第179页——具体到贾案那就是,当文艺家行使宪法赋予的文艺创作的自由权时,尽管他无意伤害他人,却有或者没有过错的伤害了他人,文艺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应承担多少,什么是恰当的限制。而在邱案中问题是,当科学家行使宪法赋予的科学讨论自由权和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时,尽管他无恶意伤害他们名誉权以及相伴的财产权,但有或者没有过错的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科学家是否应当对这种伤害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什么是恰当的和必要的限制。因此就此案本身来看,其所涉及的并不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的问题,而是两个个体之间所主张的两种权利的冲突。
第225页——然而,波斯纳的这部法理学著作的贡献又绝不仅仅在于它是美国的。的确,在一定意义上说,越是民族的,就月具有世界性,因此当波斯纳对霍姆斯以来的美国法学传统进行了总结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前的以概念和政制为中心的法理学或者法哲学传统时,这本身就是对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但这不必然被接受为法理学,如果它不是哲学的思考,如果它不能与西方的哲学进行有熊的对话 第二部分:一些感想
苏力试图告诉我们,这种“高歌猛进”的西法移植可能是有问题的,至少是有风险的:其问题在于这些移植来的东西不能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并成长为“法治”的森林,其风险在于这些东西可能破坏现存的社会秩序并使其失去自我完善的机会,从而使社会在演进过程中付出更大的代价。
到底什么是本土资源?本土资源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即民间法。作者担心国家制定法的扩张和民间法的萎缩,认为在中国当下强调理解民间法、强调国家制定法对民间法的适当妥协更为重要。我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
本书中,苏力写道:“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
社会学的思想是苏力一直坚持的一种态度,苏力总是认为,法律一方面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又必将是在人们的具体实践中生发出来的,是被“发现”的。苏力本书意在起到提醒的作用,他指出,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一味地强制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可能并非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并且有可能适得其反,破坏本土社会在市场经济的陶炼下自我生成的机会及环境。他希望看到,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本国的国情和地方现实,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同时,不失对本土资源的关注和保护。付出更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少几个“困惑的秋菊”和“山杠爷的悲剧”。
我的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那时,国家自以为是受到损害了,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用伴随着立法行为的同一行动直接打击犯人”。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诉讼模式上,英美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我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如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而我国没有。
下面我结合辩诉交易制度来谈一下
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极大的可借鉴性意义,但是由于法律的本土资源的限制,又不可将其原封不动的移植过来。因此,对于辩诉交易的移植,我国的学术理论界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缓行说。
1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着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改善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积压的现状很有帮助,陈卫东教授就认为,“刑事案件的挤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是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
2否定说。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学着认为该制度的引入不符合我国国情,不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3缓行说。持缓行说的学者认为: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但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刑事诉讼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在制度完备的基础上再进行尝试,如律师 辩护权要进一步扩大,进一步完善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制度等。
在我看来: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是否可行,考虑到本土资源的限制,关键要看该制度的引入能否真正的符合我国刑事诉讼司法现状,能否迅速有效的解决司法争端,能否很好的实现公平与效率并举。结合到苏力所谈的本土资源,辩诉交易毕竟是移植自美国的诉讼制度,我国要尝试这样一种致力于提高性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环境,考虑辩诉交易制度中加入防止司法不公正现象产生及其在出现司法不公以后加以救济的机制,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被移植成功。
总而言之,我们要关注现实,关注本土资源,立法要符合现实生活的需求。不仅要守法,而且要变法。
第3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
在中国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律法治与社会现实产生了巨大的冲突——法律移植不适应我国现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读后感。然而,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要求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情况之下。苏力老师在本书中从社会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构建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老师在本书中所举的例子大多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西北等落后地方,并试图从中找出某些启发,这种从实际出发,关注相对弱势群体的精神大概是我们现在和未来的法律人应学习的。
本书谈论到法律规避的问题,正是从农民身上得到启发的。在中国农村里,人们一旦发生了法律纠纷,他们通常都会避免利用法律途径而采取“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如此的现象并非少数。苏力用一个私了未成的案例来阐述这个问题:一对处于感情萌芽期的男女青年见面,男青年强奸了女青年。事后,男青年利用法律规避,和受害人达成协议——男青年赔钱并迎娶该受害人。在本案中,受害人选择接受私了,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她的
第4篇: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市中院研究室 何肖琬
“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
第5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2011-1-
2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
长久以来,法治的呼声不断高涨,我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多来自于西方法学经典著作中的概念和理论,还有现实生活中的政治宣传以及一部部法律文本。而且法律教科书习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法律定义,因此,法律被仅仅理解为,或过分强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果只是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看待法律,法律自然是一种维护统治需要的工具,亦或者说法律一种限制。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苏力在书中也指出,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的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法律在两个方向和维度上表现出了不同的力度。而我们总是强调法律自上而下的作用,希望利用法律建立一种权威和普世的规范,使得人们按照这种要求规范自身的行为和彼此的交往,但是我们联系中国的实际,人们之间交往的第一要义往往并不是以法律作为出发点,人情和习惯一直扮演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人员流
第6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读朱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朱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陈述了许多经过自身深思熟虑的观点。有许多观点在现在法学教育、司法改革以及法治建设中得到了落实和完善,也让很多法律职业者或者法律爱好者从中得到了不少启发。对于我这个法科班学生来说,也不例外,也受益匪浅。下面笔者从几个方面谈谈阅读该贵书后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部分赞同朱苏力先生的观点
一、思考问题要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
在《法治与变法》这第一编中,朱苏力先生强调“思考问题要考虑当时的社会背景”、“如果搞学术的要思索学术背景,提问作为切入问题的方式”、考虑“语境化的合理性”等等,这些字眼当中无不展现了朱苏力先生思考问题抓住社会背景的思路,这也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必须思考社会背景的重要性。换句话说,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透析,就是理论联系实际,或者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作为法科生,应当在大学阶段就学会保持对理论与现实进行持续深入思考,对于一些社会现象,尽量地从法律角度进行剖析思考。思索其缘由,联系其社会背景。
第7篇:再论法治的本土资源
强世功 沈岿 朱苏力:再论法治的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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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阅读 2175 次 更新时间:2009-09-06 02:12:11
进入专题: 法治
● 强世功(进入专栏)沈岿(进入专栏)朱苏力(进入专栏)
大约半年以前,北京大学法学社法理小组的几名同学出于对本土资源的浓厚兴趣,请法学院青年教师强世功和大家一起来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对于法学院的年轻学子来说,苏力先生的这本书在某种意义上也成为了经典性的“本土资源”,无论是“苏力的”,还是“反苏力的”,却很难是“非苏力的”。或许,正是在对这一文本以及文本中或隐或显表露出来的问题一再反复咀嚼的过程中,我们才能隐约窥见中国法治之路的些微曙光。
对话人:强世功(下简称强)
法学社法理小组(下简称?)
主持人: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强世功老师和大家一起谈谈“法治的本土资源”这个话题。应该说,这是个老问题,但也是个常谈常新的问题。强老师在这方面做了丰富的研究,所以今天的对话对我们来说,既是一次温习,也是一个获得新知的机会。欢迎大家提问。
?:我看过朱老师的许多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