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计划

2025-01-29 07:12:05 精品范文 下载本文

第1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计划范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计划范文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计划范文

为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县域经济,现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检验计划。

一、《计划》适用于本县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经销的产商品的检验及定量包装检测,由县技术监督检验所负责具体实施,每个产品的定检批次不得低于四次。

二、县技术监督检验所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公正检测,并将检验报告及时送达受检企业,上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本《计划》属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及省有关收费部门文件规定的允许收费的检验,各受检企业应积极配合,对拒绝监督检验或拒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企业,其产品一律按不合格论处,由技术监督检验所以文字形式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自检能力。没有自检能力的企业,应与县技术监督检验所签定协议,委托县技术监督检验所进行质量检验并交纳检验费,按批次送检。流通领域,特别是经销农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县技术监督检验所签定售前送检协议,以确保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凡没有自检能力、又不进行委托检验或者拒绝足额缴纳委托检验费的,系伪造产品质量证明的违法行为,由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2篇: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建筑材料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条例

【颁布单位】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颁布日期】 19871224

【实施日期】 19871224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建材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强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 质量责任条例》、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的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国家经委《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测 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为 用户服务的方针,以产品技术标准为依据,对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三条 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国家、地方、企业)管理。

【章名】 第二章 机构和业务

第四条 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在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的指导下负 责全国建材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规、条例。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和组织制 定建材产品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 建材产品质量法规、标准及质量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规划和组建归口管理的各类建材产品监督检测中心。协同 国家标准局做好国家级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审查工作,逐步形成 全国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

(四)组织国家、行业安排的监督抽查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优质产 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审查工作。

(五)指导和检查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组织的行业的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管理

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组织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省级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 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可参照第四条有关内容制订。

第六条 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分别是国家和行 业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权威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建材产品 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一般设置在建材科研院所内。其机构、人员、业务、财 务具有相对独立性,但行政关系不变。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标准局指 导,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建材产品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二)承担国家行业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质量行评检验; 优质产品鉴定检验;重要新产品投产的鉴定;质量分级鉴定检验;仲裁检 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产品的质量检验等。

(三)承担进出口建材产品的检验。

(四)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 验验证。

(五)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研制有关标准物质与检测 仪器设备。

(六)对地方和企业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七)承担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地方授权的具有第三方公正 性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一般建立在地方建材科研院所内,具有相对 独立性,原行政关系不变。负责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在业务 上接受国家和上一级同类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指导。其主要任务可参 照国家和行业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任务的相应条款制订。

第八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必须重视加强自身的建设。国家和行 业检测中心应按《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和《国家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要求,分别由国家标准局和 国家建材局进行审查验收。其中国家级检测中心由国家经委认可。地方标

准部门可参照国家级审查认可的标准,对地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 行审查认可,凡经审查认可合格者,应发给注明有效期的认可证书。有效 期满后,经复查合格者可换发认可证书。

第九条 各建材企业,都必须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设置独立、专职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任务,并对企业出厂 产品实行监督。企业要健全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检验及自检、互检、专 检相对合的质量检验网,认真执行技术标准和各项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 量。

第十条 加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的建设。各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应对地方质量监督站检验站和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给予业务指导,互相 配合,团结协作,密切联系,共同提高检验水平。

第十一条 地方建材和行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可按产品质量不 同要求,生产规模,工艺特点等,对企业质量检验机构做出具体规定。

【章名】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建材行业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过国家和 地方的质量检测中心(站)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建材产品质量进 行监督检验。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条 件(包括技术文件、检验记录、工艺和设备、检测手段、人员素质等)进 行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被检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中保密部分 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到企业、经 销单位等执行抽查任务时,被检单位有责任提供必要条件(包括现场检测 所需的手段),不得借故刁难或拒绝。凡拒绝抽样或封样后不寄样,以不 合格品论处。企业应照付检测等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各种检测时,除国家和 主管部门不收费的外,可以收取合理的检测费用。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产品技术 标准和检验制度,如与企业领导有不同意见或企业不执行产品标准及有关 规定时,有权向主管部门和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严禁对质量监督 检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和阻碍质检人员行使职权,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 处理。

【章名】 第四章 人员和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必须坚持公

正性、科学性以逐步建立权威性。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应选派质量意识和责任心强、懂 业务、作风正派的人承担,并应相对稳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任免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聘任、奖金福利等方面与所在单位科研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法规得力,工作成绩优异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贯彻执行质量法规不力,管理混乱,工作质量差,造成不良的后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限期 整改,直至撤销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质量管理和监督检验工作人员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 任。对于工作成绩显著,为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可根据本条例制订 各类建材产品的监督检验实施细则印发企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3篇: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的通知(2007修改)

农市发[2007]第23号.农业部.其他规范性文件.2007-08-08.农业-农业科技.农产品初加工服务 公共安全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各部级质检中心:

为适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和发展要求,健全和完善部级质检机构管理制度,提高部级质检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对1991年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评审规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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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实习报告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实习报告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实习报告 转眼间近三个月的实习生活就已经结束了,相信所有的实习生都和我一样,都会感叹时间逝去得如此之快。直到今天,第一步跨进质检院的记忆还是那么的清晰。从开始的不了解到有所认识,过程中学到了很多新知识,也开宽了眼界。这次实习全面检验了我各方面的能力:学习、生活、心理、身体、思想等等,检验了我能否将所学理论知识用到实践中去。短短三个月的历练,许别人还无法从我

身上感受到我的成长,但是我自己深知自己得到了什么 .

现在将实习的情况进行简单的总结:

对单位的认识

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Cheng du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institute 以下简称“成都市质检院”)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综合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归属院的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机构还有: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CTA中国质量检验联盟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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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个人事迹材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个人事迹材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个人事迹材料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个人事迹材料,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今年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本职工作同落实。团结和带领全院干部职工积极进取, 圆满的完成了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1.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 想防线,努力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

分条例》,学习中纪委提出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六项规定”、“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总局下发“十不准”,认真落实市局“三三四”制度,带头执行院的“三、六、八”廉政公约,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指引个人健康成长、推动工作开展的基础和保证,增强廉洁从政意识,真正从思想上筑起反腐防变的“防线”。

2.注重作风建设,强化群众监督,树立良好形象。作为班子成员,带头认真履行了“一岗双责”职能,落实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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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安徽省铸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

安徽省铸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筹 建 快 报

第1期

含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0年3月4日

编者按:2004年,为积极响应省局党组关于深入开展“三大服务”的号召,含山县质监局对全县400多家铸造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根据多数企业的建议,及时提出在含山建设“安徽省铸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申请,得到县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被列入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8年,建设“安徽省铸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被列为县政协重点提案,含山县政府交质监局办理。为使“省级铸件检测中心”实验室用房达到要求,含山县质监局谋划了多种建设方案,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作一直处于僵局。2010年2月3日,在省市质监局和含山县政府的亲切关怀下,中心建设重现曙光,正是: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

今天,“安徽省铸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

中心建设的目标是:国内优秀、省内一流。

我们的口号是:人人有激情、时时在状态、奋战三百天、建成省中心。

为加快“中心”建设,特编此快报,及时向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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