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责任制度_人口计生首接责任制度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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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责任制度

准。

3、因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术的对象,必须出具相关医学检查证明书,到所在乡镇计生部门登记,4、医学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检验有关证明书,并及时与施术对象所辖计生部门

1、终止妊娠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只限于在经过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

2、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依法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3、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4、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建档。

5、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不得购进终止妊娠药品。

1、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妇幼卫生人员,要如实填写新报区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一、B超使用管理制度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许可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的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3、B超从业人员须取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的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5、对妊娠14周岁以上的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的,严禁暗示孕妇及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严禁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技术人员必须获得母婴保健技术合2、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超诊断仪。

及时报告检查结果,严禁超范围检查。

其家属施行终止妊娠术。

决处理的办法。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格证相应资格。

进行通报联系。

三、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 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四、出生婴儿统计和婴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生出生性别,同时,详细填写孕妇姓名和所在乡(镇)、村(居)及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的,要及时通报孕妇乡(镇)核查,按时上报,不得弄虚作假。

2、开展助产接生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孕期保健、产期保健、分娩登记,并及时填写出生

3、有新生儿死亡的,其父母应在24小时内向村(居)干部或计生干部报告,干部应及时到现场调查

4、新生儿在医疗机构死亡的,必须由该医疗机构二人以上医生签字出具死亡证明,由其父母将死亡医学证明。

死因,并进行登记备案。证明及时送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必须要作好档案登记备查。

5、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乡镇计生部门报告,乡镇

6、乡镇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出生婴儿统计情况和婴儿死亡情况每月底向区计生行政部门如实统计上报。

1、孕情监测的对象主要指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对象。

2、村医生、村接生员、计生服务人员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孕情监测对象的摸底工作,通过孕产监测、计生部门应及时与当地进行联系进行核实,登记备案。

五、孕情监测和随访制度

孕产随访,随时掌握孕情孕产情况,做好孕情孕产记录,填写孕情监测和产后访视信息,每月按时将孕情监测和产后访视情况向所在乡镇计生部门报告。

3、孕情监测要从怀孕之日起实行全程跟踪监测管理,按照随访服务的要求,孕情每月上门随访一次,4、乡镇妇幼人员要配合乡镇计生服务机构认真按照全程工作随访服务的工作要求,在怀孕早期、中在随访过程中,要向育龄妇女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孕产期和育儿期的有关知识,做好优质服务工作。期、晚期加强跟踪服务,并做好造册登记,建立孕妇孕情监测信息卡,认真做好随访监测,信息反馈报告工作。

报。

七、举报奖励制度

元。

3、举报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鉴定胎儿性别,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14、举报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以及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把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

6、举报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妇女(特别是持二孩生育证的妇女),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实施选择

7、举报非法取环、接生、手术等行为1例,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举报电话: XXXXXX1、鼓励公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凡发现有实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违法销售或使用终止妊娠药

2、举报人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举报利用B超和

6、医疗卫生妇幼保健机构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服务中发现无《生殖保健服务手册》和《计划生

1、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计生服务人员要制定短、中期培训计划,为服务人员继续医学教

2、培训要以提高受训人员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医疗机构法律法规知识、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

3、培训方式除选送一些具备条件的人员到专业院校进修学习外,主要采取短期培训为主。

4、凡从事医学检查、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在未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合5、新招聘的人员一律要先培训,再上岗工作,其它人员在一年中也不得少于两次集中培训。育证》的,应及时向该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通报,并落实补救措施。

5、在孕情监测过程中,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擅自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

六、技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育提供条件。为重点。

格证》书之前,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服务工作。

品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报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其他技术手段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1例,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0例,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1例,一经查实,奖举报人3000元。

性别终止妊娠1例,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5000元。

1、各乡镇和区综合治理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

2、相互通报有关方面配合做好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方面的管理工作;禁止进行非医

3、加强对执业机构和人员管理,依法追究违法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况;依法严厉查处“两非”、溺弃

1、区人民政府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综合治理部门进行督导检查,检

八、出生人口性别比情况通报制度

别比偏高问题,每月定期沟通情况,季度开展集中清理,研究部署治理工作。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杜绝选择性别的引产和药物流产情况。

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

九、督导检查制度

查全区各镇(街道)、各部门对关爱女孩、打击“两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对《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落实的情况。

2、实行季度督查、半年、年终检查,将平时督查和半年、年终检查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和部门年

3、督导检查中发现措施不力、工作被动,对专项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按区委

1、孕妇终止妊娠行为,必须严格实行审批制度。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妇女拟施行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由当地乡(镇)计生办核准,计生服务

3、对符合法定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的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者,应填写孕妇度工作考核,以评定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绩效。

政府计生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孕妇终止妊娠批准制度

站具有执业资质医务人员2人以上检查签署意见,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经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终止妊娠审批表,由乡镇计生部门、计生服务站出具手续,报经区级以上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

3、因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填写孕妇终止妊娠审批表,附相关医学检查证明书,到所在地乡镇计生、服务机构检查,经批准后出具手续,到区级计生服务机构复核验证,由区级计生服务机构具体的执业资质医务人员3人以上鉴定并签署意见,报区级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施行手术。

4、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施术人员术前要查验有关证明及审批表,术后应及时与施术对象所

1、乡镇、村(居)社区对所辖区或新出生人口性别实行公示制度。

2、公示时间:实行季度一公开。

3、公示地点:乡镇、村居(社区)政务公开栏。

4、公示内容:新生婴儿父母姓名、住址、生育证号、新生儿姓名、出生年月、出生性别。公示内容

5、凡是乡镇、村(居)社区不按规定进行出生人口性别公示,造成错报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

1、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中,各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辖计生部门进行通报联系。

十一、出生人口性别公示制度

要建立档案资料、存档备查。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分。

十二、出生人口性别比专项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人负总责,必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单位如有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实行责任追究制处理。

2、凡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以及使用药物终止妊娠,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3、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者违法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的,4、凡在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报区级以上计生、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按省卫生厅指定的严格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严格进行查处,依法打击,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健全档案资料,需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违者按《执业医师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孕产妇入院分娩查验证件制度

根据《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需要,凡辖区内产妇都要实行住院分娩。

一、各医疗单位在实施接生、引产时当查验孕妇的身份证、居住地址,在计生部门取得的生殖健康服

二、对婴儿出生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出生时间、性别、身体健康状况、有何特征等。

三、对孕产妇及婴儿出生情况要如实记录,不能弄虚作假。

四、对妊娠满28周,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博动、随意肌肉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

五、定期将本院分娩新生儿出生,死亡情况向计生部门通报。

务证或生育证,并从入院开始到出院进行登记。的婴儿均就报告。

十四、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查验登记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为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书》,并将证明原件同手术病历一并粘贴保存备查,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特殊病例需要紧急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除外),否则,视为非法行为。

二、为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完整填写《黔东南州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表》,每月底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卫生局。

三、流动人口要求在我县终止妊娠的,按本制度执行。

四、为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出具计生部门印制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给受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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