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

2020-02-27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的减刑制度始创于建国初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做过一些调整,但整个减刑体制并无根本的变化。随着我国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监狱刑罚执行模式的不断变化。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减刑制度,近年来在改造罪犯,维护监管秩序以及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和方法,然而也面临着许多需要进一步优化的地方,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

一、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减刑条件不具体

首先,减刑的实质条件模糊不清。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虽已明确规定了减刑的条件,但这都是十分笼统的,比如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怎么才算“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等等,而且这些标准都非常难以量化。现在全国各地监狱对罪犯减刑的报请都依据罪犯的有效奖分,但各监狱的奖分条件不同,甚至于奖分方法都不同,这就造成了各地减刑的实际条件也不统一。

其次,没有针对不同种类的罪犯设臵不同的减刑标准。我们认为,减刑制度应当在主要考虑刑罚的矫正目的时,对报应公正和一般预防给予适度考量,并通过对不同罪犯设臵不同的减刑标准来保证减刑目的和刑罚其他目的都能够得以实现,以保证各种刑罚价值目标的均衡实现。

(二)减刑程序存在不合理

罪犯与减刑程序的结果有着最密切利害关系,缺乏法定的程序来

保障罪犯的权利,显然有违正当程序的最基本要求。

1.减刑的程序过于僵化

尽管监狱机关不能直接决定减刑,但服刑罪犯仍寄希望于自己的改造成绩能首先被监狱认可,一但符合减刑条件,更加渴望材料能被及时报送人民法院裁定。但是,由于法院对监狱报送减刑材料有统一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的审理又存在法定的时限上的弹性空间,加之人民法院对减刑案件裁定的结果常常与监狱提请减刑的建议不一致,在客观上不利于监狱机关积极而稳妥地引导犯罪努力改造,也会使刑罚目的的实现过程变得更为曲折。

2.罪犯在减刑中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完善

法律没有规定罪犯对于减刑的知情权。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考核,然后向法院提出减刑意见,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作出减刑裁定,在这一过程中,作为被减刑的罪犯始终无法得知减刑的实际情况。另外,法律没有规定在减刑案件中罪犯的辩护权。大多数的罪犯的法律知识欠缺,对于减刑制度的理解更是贫乏,如果有专业人士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就会更好地使罪犯理解减刑制度,对于其真心悔罪认真改造是大有好处的。

(三)法院的减刑裁定机制欠科学

人民法院的减刑裁量程序不完善,无法保证公正性。一些学者指出,法官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书与报送的罪犯表现材料在办公室里研究决定是否减刑,也不询问被申请减刑者,他们不具体了解核实实际表现。单纯的逻辑分析、书面推理很难判定事实情况,特别是这种服

刑中的改造表现具有很大的观念性和人为性,凭书面材料很难真正说明实际情况。在这种书面审理方式下,对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判断都是间接进行的,这种判断的正确性是建立在对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真实合法、无怀疑的前提下的,可这个前提往往会因各种法外因素的介入而不真实。

(四)减刑制度无法约束罪犯减刑后的行为

我国现阶段对减刑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是持否定态度的,多数学者认为减刑既然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就不能因为其他行为而撤销,否则就变更了减刑的奖励性质。这种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考虑得不够全面。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罪犯通过弄虚作假等违纪甚至贿赂司法人员等违法手段获得了减刑,还有的罪犯为了得到减刑伪装积极改造骗取信任,一但得到减刑后就放弃改造甚至抗拒改造,他们自诩“大毛病不犯小毛病不断”,司法机关对类似问题束手无策,对这样的罪犯是否可以撤销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减刑裁定呢?

二、完善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实现减刑的目的,我们必须对现行的减刑制度进行改革,以使之更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新时期刑罚执行工作的需要。在此,对解决我国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提出一些设想和改良建议。

(一)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对罪犯减刑的条件

首先,要科学设定罪犯减刑的标准,该标准不仅要能准确反映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矫正效果。而且要对每个标准要设定可操作性的量化条款。对全国监狱的罪犯考核工作进行规范和统一,逐步消除罪犯减

刑的随意性,特别是不同监狱之间的巨大差别,从而实现减刑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

其次,要将减刑和罪犯的社会危险性挂勾,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的不同危险程度,设定不同的减刑标准和条件。如对主观恶性较浅、社会危险性较低的过失犯、初偶犯及未成年犯可设定较宽的减刑标准和条件。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枪等恶性案件的罪犯,在减刑上应设定较为严格的标准和条件。特别是对这类罪犯中余刑不长的人实施减刑时,更要以其释放后的社会危险性作为条件。

(二)重新设计减刑的程序

首先,减刑作为一种刑事奖励,要达到激励的效果,就要实施及时的奖励。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前每年定时办理减刑裁定的作法。将减刑作为院的日常业务,罪犯什么时间达到减刑的标准,监狱就及时按程序审查提请,法院按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裁定,以提高对罪犯的激励效果。

其次,作为减刑制度最大受益者的罪犯应充分参与到减刑的程序中来,以保障罪犯的权利。其一,要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包括减刑的条件、程序等等。其二,要保障罪犯的辩护权,如在罪犯因某种行为或原因被取消减刑资格时,应赋予罪犯本人或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三,要保障罪犯的异议权和申诉权,罪犯对减刑的结果有异议的时候,必须保证有自我救济的渠道。

(三)构建科学的减刑裁定机制

对于减刑的决定权应当行政化还是司法化,目前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在我国当前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法院对减刑享有裁定权较为合理。但法院应改变目前“书面审”的工作方式,法院收到监狱减刑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减刑案件。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通知原犯罪行为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开庭时间,允许被害人到庭并发表对减刑犯的意见,合议庭应当认真听取。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当要求拟减刑犯到庭,并听取其陈述意见,应当允许拟减刑犯聘任律师或代理人到场给予法律帮助。法院审理减刑案件应通知罪犯所在监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委员会,由积委会提出意见或让其他罪犯通过积委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同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到庭发表意见。对于案情复杂或有疑点的减刑案件,法院应深入监狱基层进行实地调查。以上措施大大的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甚至中级人民法院无法负担。针对这种情况,可将部分减刑案件分流到基层法院,如对拘役、管制和缓刑的罪犯的减刑完全可由基层法院实施。

(四)创建合理的减刑撤销制度

和假释相比,由于减刑没有事后约束力,造成了减刑致命的弱点。这就造成了部分罪犯先伪装积极,获得减刑后原形毕露;或有的罪犯经过减刑后发现由于刑期限制自己再没有判刑的可能时,就消极改造,甚至抗改,导致以前的改造成果也逐步丧失。因此,在减刑制度的改革中,我们有必要借鉴假释的考验期制度,给减刑也设定一定的考验期,即将现行的绝对减刑改为附条件的减刑。法院在裁定减刑的同时设定一定的条件和期限,在该期限内若违反条件,法院可根据监狱或公安

机关的建议撤销减刑。

目前我国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财政支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09:26来源:审计署作者:崔德法 刘彦锋(审计署郑州办)政府支农资金主要是指国家财政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建设......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摘要]: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城市居民所关注的问题,也有很多矛盾演化成为社会性矛盾;这就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使物业管理行业......

目前我国建立税务会计学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前我国建立税务会计学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多环节征税、多层次调节经济为标志的现行税制,使税务机关正常征管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的24个税种,几......

张震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张震河北省承德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河北摘要:目前我国的建筑安全施工情况不容乐观,频发的建筑安全事故,需要我们更加的重视......

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以往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虽然也注意到了要改革组织结构的问题,但......

《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目前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 对策 制度 制度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 对策 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相关推荐
[章程规章制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