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制度_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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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 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Q/TJS·(Q·E·S)GZ·21-2013

(第二版 第0次修订)

编制:刘先福 审核:赵宗相 批准:吴晓东 2013-03-20 发布 2013-03-20 实施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目的加强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管理,减少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发生,确保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施工全过程及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控制。3 引用标准

3.1 GB/T19001-2008/ ISO 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3.2 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3 GB/T24001-2004/ISO1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3.4 GB/T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3.5 Q/TJS·(Q·E·S)SC-2013《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6 建质[2010]111号《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8 建质[2007]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3.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3.10《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4 职责

4.1 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负责领导质量问题处理的管理。

4.2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负责领导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

4.3 技质科负责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

4.4 安管科负责环境和职业健康一般安全问题的处理。

4.5 各单位、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一般问题的分析和处理,协助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事故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5 工作程序

5.1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划分 5.1.1 质量问题划分

质量问题是指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质量事故。

质量问题按照处置的难易程度、对下一道工序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期或费用的影响程度、处置对工程安全性能或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质量事故分为轻微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一般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质量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5.1.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划分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是指施工过程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包括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也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

1)轻微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严重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须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者经济损失在0.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3 环境污染事件。

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 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5.2 一般质量问题、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处理 5.2.1 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理一般质量问题的识别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自检和技质科、机电科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2)交付或开始使用后,通过及时与顾客沟通,获得顾客对产品接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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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的意见。

2一般质量问题的标识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包括顾客或其代表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查员进行标牌、戳记和记录标识。并应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报告》,需要时报告技质科。在报告的同时,质检员有权暂停施工,进行隔离,等待处置。一般质量问题的评审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质量检 查员共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责任单位处 置,质量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置结果的验证。

2)合同要求时,对一般质量问题的评审和处置应会同顾客或其代表共同确定或书面征得顾客的同意。

3)如果一般质量问题的产生原因涉及设计单位,还应通知设计单位派代表共同评审,并确定处置方式。

4)当在交付或开始使用后发现一般质量问题时,公司应对一般质量问题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采取与一般质量问题的影响或潜在影响的程度相适应的措施。一般质量问题的处置

公司应采取一种或几种方法处置一般质量问题: 1)采取降级使用、让步使用和不作处理,经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批准,解决不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一般质量问题;

2)采取返工处理或返修处理,消除施工过程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3)采取返修或加固补强,经有关授权人员和顾客批准,解决交付使用后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

4)采取标识、记录和通知等措施,防止一般质量问题原预期的使用或应用。一般质量问题处理后的验收

当对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进行处理时,应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者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 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一般质量问题经返工、返修、加固补强之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及有关验评标准要求进行再次验证,以证实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补 强处置的一般质量问题不能重新评定为优良。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保存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处置报告。

5.2.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处理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内容 1)与有关的施工标准不符合;

2)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符合;

3)不符合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 4)不符合相关方的合理要求。2 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发现 1)安管科等相关部门的检查;

2)各施工单位的自检、专兼职安管员日常巡检或有关领导巡检; 3)定期测量、监测;

4)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 5)相关方的合理报怨。

3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整改与验证 1)一般隐患

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质检人员对检查出的一般隐患逐一核实,按照“四定”原则组织整改。“四定”即:

(1)定措施。落实整改前的预防方法,防止在整改前及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

(2)定责任人。将整改前的预防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并负责跟进整改效果,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整改情况。

(3)定完成整改标准。对整改问题的关联程序,应满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4)定完成期限。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上报有关部门或人员验收。

2)严重隐患

安管科将组织有关人员(包括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评审做出处置决定,责任单位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报公司安管科批准后实施,安管科负责监督和结果验证。对不符合未按期整改完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将按公司《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奖罚条例》进行处罚。

5.3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处理 5.3.1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负 责人将事故情况立即向公司经理和调度室报告。质量事故同时还应立即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公司经理根据有关汇报程序和要求向有关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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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要在10分钟内报告集团公司安监局;一般及以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同时还要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较大以上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执行上述规定的同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5.3.2 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2 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3 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为确保现场勘察,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5.3.3 事故的处理程序。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事故调查; 2 事故原因分析; 3 制定处理方案; 4 处理事故; 5 鉴定验收;为今后提出改进建议。5.3.4 事故调查成立事故调查组。

1)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由上级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2)当发生轻微质量事故、一般以下环境污染事故和轻微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

(1)成员组成发生事故后,由公司经理指定具体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 力资源部和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2)成员条件

a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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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调查组的职责

(1)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受伤、经济损失的情况。(3)确定事故责任者。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2 事故调查 1)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搜集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及位置等。(2)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对搜集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试。

(4)对有害健康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2)事实材料搜集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现场勘验、调查笔录、照片(录 相)、事故图等)。

(2)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4)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情况。

(5)发生事故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6)受害人或肇事者过去发生事故的记录。3)与事故有关的材料搜集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

(2)使用的材料情况(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试验或化学成份分析)。(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4)工作环境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劳动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他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6)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身体健康情况。(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4)证人材料搜集

(1)当事故发生后,要尽早调查,搜集证人的取证材料,询问证人的 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2)与证人谈话了解事故发生前后有关情况,讲明道理,态度认真、诚恳、亲切、和蔼,防止产生逆反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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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询问取证要及时,避免因时间推移,证人对事故现场有关记忆淡漠,防止证人思想情绪发生变化或受到暗示,人为的附和他人而改变自己原有记忆,以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掩盖事故发生真相,歪曲事实,而影响事故调查和正确结案工作。

调查组视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协助进行技术鉴定、评估。5)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应从技术、管理、经济、社会、自然灾害等原因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从设计、施工、材料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

6)制定处理方案

(1)事故处理方案的制定应以事故原因分析为依据,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保处理方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单位相关人合会同相关共同研究确定。

(3)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4)需设计单位验算的项目,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7)事故调查工作力求客观、及时、系统和全面。调查结束后应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5.3.5事故处理事故的处理应严格按照处理方案的要求在合适的时间用合适的方法 进行。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经过返工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和质 量标准的,应重复计算质量事故起数。5.3.6 鉴定验收事故处理应进行鉴定验收,并形成事故处理报告。事故的处理做到 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整改完成后,检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由事故单位负责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人编制事故处理报告,报事故调查组批准结案。5.3.7 为今后提出改进建议

事故处理之后,应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将事故分析和处理的结果反馈到公司的知识管理系统中,作为今后工作 的指导依据。5.5 事故档案

5.5.1 安管科、技质科均要建立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5.5.2 一般以上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应列入竣工移交资料。5.5.3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施工措施、专项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教育资料、图纸等;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11 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13 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15 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17 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18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5.5.4事故档案管理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1)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2)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3)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 格履行销毁程序。6 主要相关文件 6.1 Q/TJS·(E·S)GZ·18-2013《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制度》 6.2 Q/TJS·(E·S)GZ·20-2013《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绩效测量与监视、监测管理制度》 6.3 Q/TJS·(E·S)GZ·22-2013《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6.4 Q/TJS·(Q·E·S)GZ·24-2013《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信息管理和管理体系改进管理制度》 7 主要相关记录

7.1()整改通知单

7.2 不合格品评审、处置报告 7.3 隐患整改回执单

7.4 纠正和预防措施信息登记表 7.5 纠正措施实施报告 7.6 预防措施实施报告 7.7 事故处理报告

7.8 月份()事故登记表 7.9 年度()事故登记表 7.10 检查记录 8 附表

8.1 表JL-(Q·E·S)GT-90()整改通知单

8.2 表JL-(Q·E·S)GT-68不合格品评审、处置报告 8.3 表JL-(Q·E·S)GT-112隐患整改回执单

8.4 表JL-(Q·E·S)GT-113纠正和预防措施信息登记表 8.5 表JL-(Q·E·S)GT-114纠正措施实施报告

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处理管理制度

8.6 表JL-(Q·E·S)GT-115预防措施实施报告

8.7 表JL-(Q·E·S)GT-116 月份()事故登记表 8.8 表JL-(Q·E·S)GT-117年度()事故登记表 8.9 表JL-(Q·E·S)GT-92 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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