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类和处理_企业职业健康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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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类和处理
一、职业伤害事故的分类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分两大类型,即职业伤害事故与职业病。职业伤害事故是指因生产过程及工作原因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
按照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职业伤害事故分为20类,其中与建筑业有关的有以下12类。(电打火(的)重机车 坠塌、烫爆 毒伤)
1.物体打击:指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被车辆挤、压、撞和车辆倾覆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3.机械伤害:指被机械设备或工具绞、碾、碰、割、戳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及检修时制动失灵造成的伤害。
5.触电:由于电流经过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包括雷击伤害。
6.灼烫:指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强酸或强碱引起的灼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在火灾时造成的人体烧伤、窒息、中毒等。
8.高处坠落:由于危险势能差引起的伤害,包括从架子、屋架上坠落以及平地坠入坑内等。
9.坍塌:指建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等引起的事故伤害。
10.火药爆炸:指在火药的生产、运输、储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1.中毒和窒息:指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
12.其他伤害:包括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
以上l2类职业伤害事故中,在建设工程领域中最常见的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中毒、火灾7类。
(二)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
我国《企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1986)规定,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事故分为:
1.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能引起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的事故,一般每个受伤人员休息l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2.重伤事故,一般指受伤人员股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造成每个受伤人损失105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同182页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相对应)
依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l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
一旦事故发生,通过应急预案的实施,尽可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减少事故的损失。
(一)事故处理的原则(“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二)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
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组织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现场勘查
4.分析事故原因
通过直接和间接地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5.制定预防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标准是不一样: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5000-5万,严重质量事故(5万-10万,2人重伤),重大质量事故(10万以上,死亡、重伤3人)
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在看建筑实务,发现质量事故4类等级与安全事故4类等级划分标准一样,都是死亡(30,10,3),重伤(100,50,10),损失(1亿,5000W,1000W)彻底糊涂了。
P231页:建设部的文件:
P288页:伤亡事故: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调查处理条例>>1991年3月1日第三条伤亡事故分四类:(基本同上,就一般事故无下限,特重大事故多了个工业中毒。)P287页,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生产事故,质量问题,技术事故,环境事故。显然是包括质量问题了。
P387页: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的调查处理程序,事故报告里,又把伤亡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了。
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原有部 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7 年 9 月 18 日已经废止!因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
一、工程质量事故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 GB/T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 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 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 括安全性方面)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低于 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含 5000 元)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按照财产损失分,也有人)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 指经济损失在 5000 元(含 5000 元)以上,不满 5 万元的;或影响 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或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咸 2 人以下 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指工程倒塌或报废; 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 3 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所列发生一次死亡 30 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 500 万元及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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