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制度_票据管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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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 据 管 理 制 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票据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集团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财务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内部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
第四条 财务部门为发票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单据凭证管理
第五条 空白单据凭证管理
(一)公司所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据(如:收款收据、入库单,出库单等)统一由公司印制和采购,由财务部统一保管。
(二)所有单据不得套开、撕毁、以小改大。单据作废须所有联次齐全才能作废,任何单据遗失应立即通知财务部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六条 单据的取得和开具
(一)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印章、填制人姓名,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于个人处取得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有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凭证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签名或者签章。
(三)凡有大写和小写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的证明。涉及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多联的原始单据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或者无碳复写)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套
开、弄虚作假、开大头小尾单据。如有发生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五)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应由开单单位或个人重开或更正,单据数字只能“以大改小”,不能“以小改大”。更正后应在修改处加盖开出单位和个人的印章和私章。凡是经过涂改、挖补、刮擦,未有财务经理或授权人同意更正、签字确认的及“以小改大”的凭证一律视为无效凭证。凭证更正、涂改超过两处的,也视为无效凭证。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单据必须按编号序时开具,有作废的单据号码必须在作废的单据号码的顺延号码中注明。
(六)外部物资入库以及产品销售出库开立出入库凭证,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七条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一)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向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二)公司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财务部应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已经开具发票的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倒买倒卖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第九条 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十条 公司对外购买后收取发票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公司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发票需要缴销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签批后,加盖公司印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
第四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支票管理
凡在同城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用于采购物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项目投资、清偿债务等款项的结算时,应尽可能的使用支票。
(一)公司支票统一由财务部指定的出纳保管。
(二)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
(三)支票签发时应同时加盖公司法人章及财务专用章。
(四)支票领取后,经办人应对支票的安全负责,应对支票进行妥善保管、严禁折叠、涂擦、损坏。
(五)支票应当在限定的用途和金额范围内使用,擅自更改用途或超范围使用支票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六)作废支票应收齐各个联次,然后盖上“作废”章,并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汇票管理
(一)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公司应尽量避免使用商业汇票。
(二)出票。出具汇票(或接受汇票时)应认真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的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在票据
上的签章。
(三)背书:对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可以依法转让(或接受转让)。背书(或接受背书)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同时应注意:背书时不得记载附有条件和部分背书。对于下述三种汇票不得背书(或接受背书)即: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四)承兑:承兑(或接受承兑)时,应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汇票正面记载的“承兑”字样、承兑日期、承兑人签章。
(五)保证:出具(或接受)附有保证条款的汇票,应检查在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是否在汇票上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同时应注意保证不得附有条件。
(六)付款:付款(或接受付款)一般通过委托银行代理进行。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进行付款提示后,无条件地在当日按汇票金额足额支付给持票人。对应收票据及应付票据应当设立登记制度,认真登记票据的出具日期、到期日、金额、利率、背书转让、保证情况、收(付)款人、付款及核销情况。
第十五条 本票管理
(一)本制度所指的本票为银行本票。公司应避免使用商业本票。
(二)在出具或接受本票时应注意检查以下内容是否齐全:表明本票的字样、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若有内容不全或含糊不清,不得出具或接受。
(三)当收到本票时,应审查本票上的收款单位或背书单位是否为本单位、背书是否连续;加盖的印鉴是否清晰;各项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本票金额大小写数与压印数是否相符;是否在付款期内,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的出票人及时提示本票,同时应检查出票人是否在本票上已记载“见票”字样、见票日期并签名等内容。
第五章 有关票据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收受外单位票据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凡与业务无关的票据不得收受。
(二)如系转让票据应请转让客户亲自在票据后清晰背书,如属指名票据应请抬头人加盖印章。
(三)收受的票据面额比应缴纳款项为多时,在未兑现以前不得找还,其差额应等票据承兑后归还。
(四)开立票据跨年度时,日期易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五)字迹模糊不清时,应予退回重新开立。票据上文字不得涂改、涂销、更改或折叠,印签必须清晰,财务专用章与法人章齐备。
(六)注意查明票据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出票据人的盖章是否齐全。
(七)注意票据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第十七条 违约票据(呆票)冲销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账务处理,已冲销的票据必须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应在以后采取有效追踪措施。
第十八条 票据到期时如果客户只付了其中的部分款项,应在票据登记本上、对账单上分别两次将付款日期、金额、余额记录以便对未结清款项部分跟踪。
第十九条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必须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发。携带银行票据,应提高警惕,尽量不使用不能挂失的银行本票。任何银行票据相关执行单位在交递过程中发现丢失,要立即通知财务部,并向银行挂失,同时通知收款单位协助防范。由于丢失票据而发生登报、广播声明的公告费用和被冒领的损失由责任部门交递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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