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_中国海关报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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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海关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
一、海关统计制度(熟悉)
二、海关稽查制度(熟悉)
三、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掌握)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掌握)
五、海关行政许可(熟悉)
六、海关行政处罚(掌握)
七、海关行政复议(了解)
八、海关行政裁定(了解)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
(一)含义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了解)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特点(了解)
1.全面性 2.可靠性 3.国际可比性
(四)任务和作用(了解)P400
1.任务 2.作用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了解)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考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了解)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了解)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资料的发布(了解)
(二)海关统计范围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考点)
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考点,P403)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重要考点,P403)
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考点,P403)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统计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第98、99章是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设置的。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3.海关统计价格(考点)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出口货物的价格按FOB价格进行统计)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了解)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了解)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了解)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了解)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了解)9.海关统计关别(考点)
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10.海关统计时间(考点)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的含义(了解)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3年)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
1、直接目标
2、最终目标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重要考点,P411)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重要考点,P411)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重点)
包括: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三)对企业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了解)
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
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
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
(四)稽查制度的实施(重要考点)
1、海关稽查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时间要掌握,参见教材413)
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熟悉)
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熟悉)
(五)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熟悉)
(六)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重要考点,参见教材414)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
是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
1、履行性
2、惩罚性
3、补偿性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关事务担保(重要考点)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征税要件不明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②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④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⑤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租赁进出口货物,特殊情事下旅客携带履行自用物品的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或出口,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⑧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的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
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
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
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③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
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
(5)获准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的(6)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
(7)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
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的主要方式(重要考点)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单证册)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单选题(05年考题)
1、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答案:A
A、人民币存单 B、各种外币 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 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
(四)海关事物担保的实施
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重要考点)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包括(重要考点)
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重要考点)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担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有相应的要求。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2)提供担保
① 担保资金的交付
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了解)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1、知识产权
2、我国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特点:(1)无形性(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
2、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7个方面)
(1)版权与著作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重要考点)
(1)商标专用权(2)著作权(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4)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1、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及其内容
(2)随附的文件、证据
3、海关的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海关总署不予受理的情形:(重要考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4、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5、备案的变更和撤消
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参见教材P423-424)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2个)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
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总担保
①适用范围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③总担保的金额(重要考点)
相当于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参见教材425页)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2)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重要考点)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被扣留货物(重要考点)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4、没收被扣留的侵权货物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顺序要掌握)
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④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1、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2、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的。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了解)
(一)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意义
(三)原则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28页)(重要考点)
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28页)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
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四)听证的范围(了解)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了解)
(1)听证的准备
(2)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
2、法定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的,与走私人通谋为走私人提供走私货物、物品的提取、发运、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的共同当事人论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重要考点)
教材433页所列举的行为要熟悉。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
1、海关行政处罚由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海关管辖。
2、2个以上海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海关管辖。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由有关海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海关指定管辖。
4、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管辖。
(三)海关行政处罚的形式(考点)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的注册登记,取消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有关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四)海关行政处罚的程序
1、一般规定(考点)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
(4)案件审查
(5)告知、复核和听证(参见教材436页熟悉举行听证的范围。听证费由海关承担)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1)执行
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向海关提出申请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海关受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执行完毕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得超过180日。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采取下列主要措施:
①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们法院提取诉讼的,海光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事先通知当事人)
③海关可以制阻止出境协助函,通知出境机关阻止其出境。(2)中止执行(3)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熟悉)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参见教材439)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考点)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第七节 海关行政复议制度
一、海关行政复议概述(了解)
(一)含义: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依法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行为。
(二)特征:(考点)
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
4、复议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的,应当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三)作用(了解)
目的:对海关违法或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进行补救,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原则(了解)
二、海关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重要考点)参见教材441
(二)海关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4点,重要考点)参见教材P442。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了解)
第八节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
一、海关行政裁定概述
(一)含义(了解,参见教材445)
(二)适用范围:(重要考点)
1、进出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可以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三)作用(了解)
二、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裁定制度程序
1、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
(1)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2)申请的期限和方式
①应当在货物拟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②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
③申请人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申请。
(3)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了解)
(4)提交申请书及其他申请资料的要求(了解)
(5)商业秘密的保护(了解)
2、海关行政裁定的受理
应当由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受理。
(1)初审
(2)资料移送
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海关总署或总署授权机构。
(3)受理机构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
海关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P447)
3、海关行政裁定的审查
审查机构应为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机构。
4、海关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与失效
1、海关行政裁定的失效
海关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2、海关行政裁定撤销(由总署撤销)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2)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文件不准确或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海关总署撤销的行政裁定对已经发生的进出口活动无溯及力。
(四)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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