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荣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民爆物品管理部分.正文)_矿井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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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工品管理制度 ㈠采购、运输

公司所需用的炸药雷管已由重庆市民爆公司专车运送,其下是自行运运输时的管理制度。

1.矿所需用的炸药雷管必须每月造就使用计划,交供应部门到公安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到指定的民爆公司购买。

2.采用汽车将药管运回矿时,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箱边缘,雷管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3.分层装放时,不准采用站在下一层去装上一层。装载人员严禁携带烟火。

4.运输炸药雷管应持公安局填发的准运证,应有专人押运,非押运人员不准同车乘坐。运送途中,不准在闹市停留,不准通过闹市区。

5.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炸药禁止运输。

6.汽车行驶时,在能见度好的情况下,车速不超过40Km/h;在能见度差的情况下,车速减半。

7.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辆汽车间的距离不小于50m,在上坡或下坡行驶时,间距不小于300m。

8.禁止采用翻斗车、自卸式汽车或摩托车运送炸药雷管,禁止将炸药雷管与其它货物混装,禁止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禁止摩擦撞击、抛掷炸药雷管。

㈡存储管理

1.药箱、导爆索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袋)为限,带堆高度不得超过1.2米,浆状炸药不得超过两袋高度。2.管箱堆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时,高度不超过1米,地面应铺设软垫或木板。木板及地板的钉子,其钉子头应埋深5毫米,并用灰浆抹平。

3.各箱堆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壁间保持不少于0.5米的间距;人行通道宽度不超过1.3米。

4.为了通风,箱堆下应垫方木或木板,箱上标志应露在外面,5.管员要随时做到心中有数以免遗漏和失盗。必须严格验收、发放、领用和退回手续、账目清楚。

6.管员在对外进得过期的爆破材料应及时作质量检查,对及及时报告采取合法合理措施处理。严禁发用已变质的爆破材,以免发生拒爆和早爆。

7.查灭火器、防火沙、消防水池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8.“三防、四把关”。三防:人防、技术防、犬防;四把关:把好储存、审批、使用、退库关。

9.实行24小时值班

㈢领取发放管理制度

1.炸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领取,其他人员领取时,库房严禁发放。2.炸药雷管时,必须有各队队长签字批准的领料单,否则,库房严禁发放。

3.员领取炸药雷管时,必须认真核对所取炸药雷管的品种、数量、规格是否与领料单、发放登记表相符,并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4.领取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5.员领到炸药雷管后,运送入井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由放炮员或放炮员监护下由经过培训的助手运送。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分运入井。严禁将炸药雷管放入衣袋或挂在肩上运送。

运送炸药雷管必须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途中逗留,行走中要离开电缆和金属导体。

如通过绞车运送时,应先通知绞车工和信号工,绞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运送炸药雷管,禁止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6.使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炸药雷管。㈣用管理制度

1.雷管的使用,必须严格《煤矿安全规程》第315条~346条的规定。

2.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3.雷管编号制。

4.面放炮结束后,放炮员必须将使用的炸药量、雷管数填入“三联单”,并经班组长审核签字证明,剩余的炸药、雷管退回库房。

二、井下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㈠井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值放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必须按规定着装整齐。

2、带足符合规定的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木质或竹质炮棍、水炮泥、粘土、换牌、放炮器与灭火用品,并同时检查是否完好可正常使用。

㈡领、运、退炸药、雷管:

1、放炮员同安全员持有效专用领料单到专职库管员处按规定数量领取炸药、雷管;同时,做到“四不收”、“四不发”雷管、炸药。

2、爆炸材料运送: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专用爆破材料箱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运送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4)禁止将爆炸材料乱丢乱放,防止发生冲撞、摩擦,避免与电缆、电线及金属导体相接触。

5)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炸材料,不得携带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3、领到材料后,必须当时检查品种、规格、数量是否符合,从外观上检查质量和电雷管的编号是否相符。

4、当班未使用完的炸药、雷管全部退回库房消帐,同时做到日清月结不留隐患。

5、爆炸材料不得遗失,不得乱扔乱放,不得转交他人,不得私自销毁扔弃和挪作他用,发现爆炸材料丢失、被盗、爆破工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6、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7、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只能使用本矿发放的电雷管和爆炸材料。

8、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9、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㈣装药前的准备工作:

1、到达放炮工作面后,首先全面检查工作地点的安全,放炮器具、材料是否完好、使用可靠,数量足否,做到确保放炮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注:装药前、装药后、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和安全)。同时设好警戒,撤除受放炮威胁的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安全员把放炮指令牌交到放炮员手里后,放炮员才允许放炮。

3、有下列情形严禁放炮:

1)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有损坏或留有煤、岩伞檐时。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及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炮眼内发现出水异常,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漏出、煤岩松散、透老空水等情况时。

4)在放炮地点20米内,有未清除的煤、矿、矿车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

5)发现风量不足,局扇停风,在未处理好之前,不准放炮。

6)未设好警戒、放炮线未达到直巷150米,弯道100米距离;人员未撤除到安全警戒线之外者,不准放炮。

㈣装、配引药:

1、配制引药必须在紧接装药前,同时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通风良好,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其他人员的安全地点进行。同时严禁坐药箱、雷管箱上装配引药,同时数量以当时、当地用量不剩为限。

2、配制引药时,防止电管受震动、冲击、拆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管只准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管替代竹、木棍针扎眼,电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管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管插在药卷内,应将药卷缠上,同时将脚线下端扭结。

㈤装药放炮: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

2、装药时,先清除炮眼煤粉或岩粉后才装药,后用炮棍轻将药 6 卷推入,不得冲撞捣实。

3、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4、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5、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管放炮和放糊炮。

6、炮眼装药量和封泥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1)炮眼浓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小于0.6米必须填满封泥。

2)炮眼深度0.6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眼深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超过2.5米时,封泥不得小于0.6米。

4)工作面有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岩层中不得小于0.3米,浅眼爆破大块岩层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5)炮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相连接。

7、一个炮眼内严禁使用两个电雷管。

8、放炮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管脚线和连接线之间接头要悬空,不能同任何物体接触。

2)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必须随用随挂。

3)母线、连接线和管脚线相互扭紧悬挂,不能同轨道金属管、7 钢丝绳等接触,不能同电缆、电线、信号线挂在同一侧,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若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挂在电缆下方并保持0.3米以上悬挂距离,母线两根分开悬挂。

4)只能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管、水或大地当作回路,严禁裸线和铝芯线作为放炮母线。

5)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接成短路。

9、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前凡是可能进入爆破点的所有通路上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0、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

11、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直巷150米、弯道100米以上。

12、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拨出,摘掉回线并扭结短路。

13、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清点现场人员是否到安全警戒线,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三次,(喊话或吹哨),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起爆的 8 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起爆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 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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