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明清的法律制度_第十章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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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

一、明朝法律制度 明朝法律制度重点讲授,重典治乱世的立法指导思想,以及对明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明初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指导思想

1、产生的背景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

2、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法律思想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 重典”的治世思想。

(二)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 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上的表现 立法

1、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 明太祖朱元璋花费三十年时间制定《大明律》。《大明律》与唐律相比,凡是有关谋反 等政治性犯罪,以及盗窃抢劫等财产性犯罪,都加重了打击力度,甚至使用凌迟刑惩办谋反案 犯。

2、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八——二十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共计四篇,分别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真实记录。

(三)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

1、重惩赃吏的制度(1)朱元璋规定官吏犯赃达银六十两,实行剥皮实草。(2)明成祖为镇压政敌,对方孝孺实行“灭十族”。

2、规定充军刑,打击重要犯罪(1)把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服苦役,直至终身。(2)实行永远充军,除本人充军外,还实行子孙永远充军,直至绝户为止。

3、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1)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创设奸党罪打击朋比结党等项犯罪。(2)用刑苛酷,牵连过广,反映出当时刑事政策的盲目与过激性。

(四)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明朝立法指导思想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

1、规定廷杖制度,惩办官吏

(1)廷杖制度,始于朱元璋之时,它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 责大臣的残酷而野蛮的制度。(2)廷杖制度在整个明朝,相沿不断,成为明代皇帝惩办朝臣的重要手段。

2、规定厂卫制度,干预司法(1)厂卫制度,是明朝创设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为宦官特务机构。卫指锦衣卫,为皇帝的贴身卫队。厂卫 特务,禀承皇帝命令,随意侦查、逮捕、审判,严重地干预了司法,反映出明朝君主专制的极 端发展与司法制度的混乱。(2)厂卫制度弊病重重,加剧了社会矛盾,加速了明朝的灭亡速度。

二、清朝法律制度

(一)继承明律,取得立法的重要成就 继承明律,1、制定具有很高水准的《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在结构 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436 条,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2、制定《蒙古律例》、《西藏章程》等适应少数民族需要的单行法规,稳定了民族关系,促 进了国家的统一。

(二)发展完善了死刑复审制度

1、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清代集中九位中央长官,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对各地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 实行复审的制度。

2、秋审 秋审指清朝每年立秋以后,对全国上报的绞、斩监候案件,集中复审的制度。复审结果 为:(1)情实者立决,(2)存疑者来年秋后再审,(3)可矜者减刑处理,(4)存留养亲 者,判处流刑释放后侍养双亲。

3、朝审 指清朝中央对京师与刑部审理的绞、斩监候案件进行死刑复审的制度,时间在霜降后进 行,复审结果与秋审相同。

(三)实行思想高压与文字狱制度

1、清朝为防止汉族知识分子反抗,实行文化专制与思想高压政策。

2、文字狱是清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它是镇压知识分子反抗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它以思 想、言论、文字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以对待皇帝的态度作为处刑的依据。这种文化专制的镇 压措施,严重阻碍思想进步与发展,并导致封建社会的停滞与近代中国的落伍。第二部分 法典

《大明律》 大明律》 明代最主要的法典。在朱元璋亲自主持之下,历经三十年之久,修订完成,于洪武三十年 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 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 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大诰》 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朱元璋洪武十八——二十年间亲手制定的刑事特别法。共计四篇,分别为《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是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特别是重典治吏的真实记录。《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 在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基础上,经过近一百年的多次修订而成的中 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乾隆五年正式定名《大清律例》,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 同,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三十门,律文 436 条,律后分 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第三部分 历史人物 朱元璋(1328—1398)即明太祖,明王朝的开国皇帝。1368—1398 年在位。幼名重八,先后改 名兴宗、元璋,字国瑞。濠州钟离(今安徽凤阳东)人。出身贫苦,曾做过雇工、当过和尚。25 岁 时投 濠州郭 子兴起义 军,因 骁勇 多智屡建战 功,逐渐成为起义军首领。龙 凤七年(1361)受封吴国公,十年自称吴王。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于南京称帝,国号大明,年号 洪武,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封建王权。在位期间,鉴于元末法纪松弛而导致的各种弊端,主张治 乱世用重刑,采取了一系列以“猛”和“严”为主要特点的法律措施。朱元璋法律思想的具体表现为:(1)修订律令,刑用重典。明王朝建立后,令刘惟谦等详定法律,历经三十年,编成 《大明律》,颁行全国。贯彻 “刑用重典” 的方针。洪武十八年,朱元璋亲自采集犯罪处 罚的案例,尤其是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编纂成《御制大诰》及《御制大诰续 编》、《御制大诰三编》、《御制大诰武臣》,颁行天下,意在进行法制宣传。

(2)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 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严禁在朝官员交结朋党,否则处以死刑。当时的 “胡惟庸案”和“蓝玉案”坐奸党罪被杀的文武官吏达四、五万人之多。(3)严厉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受财枉法的从严惩处;对于监守自盗的,不分首从,并赃 论罪;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御史犯贪污加重两等处刑。当时的“空印案”和“郭桓案”被株连 杀戮的先后达好几万人。康熙(1654—1722)爱新觉罗·玄烨,清世祖第三子,清圣祖。满族。八岁即位,年号康熙,在位 六十三年。康熙六年亲政。在位期间实施了一系列发展生产、革新政治、安定民生、抗击外侵 政策和法律措施,促成和加强了清朝大一统的专制主义统治,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在 位期间注重立法:(1)康熙十八年,命刑部核定旧条例,重新编辑,次年制定出《刑部现行 则例》。于二十八年将《刑部现行则例》纳入《大清律》。(2)康熙十一年制定《中枢政 考》。(3)康熙十五年修订《督捕则例》。(4)康熙二十三年下诏以《明会典》为蓝本,制 定《康熙会典》。(4)康熙二十六年

第四部分 案例

赵鐇、赵镐凌迟案

明正德五年(公元 1510 年)至正德七年(公元 1512 年),由“三法司”、锦衣卫会审 的要素。赵鐇、赵镐,系兄弟,顺天府霸州文安县人。其兄赵鐩为农民领袖之一,正德六年至 正德七年间,与杨虎、刘惠等领导农民起义军活动于今河北、山东、河南等地,攻破城邑百十 余处,杀死官吏、军民不计其数,被称为“奉天征讨副元帅”。正德六年十一月,赵鐇、赵镐 投奔其兄赵鐩参加起义军。起义军失败,赵鐇、赵镐在今河南、湖北交界山区为官军所擒,押 至京师。起义中,赵鐇、赵镐不是首领,但根据《大明律》,谋反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因此,赵鐇、赵镐与其兄赵鐩一样,被判谋反罪凌迟处死,《大明律》规定,反逆者不分首 从,皆凌迟处死。卢明、商忠朋党案

此案发生在明正德十六年(公元 1521 年)。卢明、商忠均为太监,正德年间,勾结钱 宁、张雄等,接受宁府宸濠等人贿赂,内外结交,屡为不法。正德九年,宸濠谋复先年革退护 卫,送卢明、商忠各银五百两,托伊引送张雄五百两,宝石金镶带一条。“有先任江西安察司 副使胡世宁将宸濠恶绩具奏,被伊闻知,捏情具本,差涂钦赴京馈送宁银三千两,张雄五百 两,卢明三千两,各不合接受,符同蒙蔽具奏,将胡世宁诬陷辽东充军。”“正德十二年,有 原任宁府典宝阎顺,内使陈宣、刘良脱走赴京,具奏宸濠不法事件,被伊闻知,要得陷死灭 口,随差刘吉前来,馈送钱宁银两千两,藏贤、张雄、张锐各银一千两,各不合接受,栓同将 阎顺等俱诬陷南京孝陵充军。彼因求讨消息,又送卢明银二百两”。正德十三年,皇太后崩 逝,“有卢明与宸濠交往素厚,不合因求赍捧报讣,前往江西,得受宸濠银三千两。”正德十 四年六月,宸濠发动叛乱,前项事败露。经“三法司”、锦衣卫会审查明,卢明、商忠与宸濠 只是先年交通,不曾与谋,因将卢明、商忠比照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律,斩首,秋 后处决。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你知道什么是“三法司”吗?

2、你知道为什么对卢明、商忠的斩首要秋后处决吗?

郭桓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郭桓是户部侍郎,在任期间,利用职权 与地方官勾结,贪污浙西秋粮等。洪武十八年(1385)郭桓贪污案发,朱元璋亲自参与审判。经 查实,此案的赃款折合精迷共达二千四百万石,属情节严重的大案。结果郭桓及六部左右侍郎 以下数百人均被处死,追回赃款七百万石。连坐入狱者达数万人。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明太祖朱元璋来自社会下层,参加过农民起义,他深知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是激 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所以他即位后,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 吏。

空印案

此案发生在明初洪武年间,是明初四大案之一。明初,每年布政司、各府州县官吏前往 户部核对钱粮、军需供给等事,因路途遥远,往往带着事先开好的空印文书(即加盖印章的空 白公文),以备急用。此事习以为常。但是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朱元璋知道此事后大 怒,怀疑其中有弊,责令严查空印案。凡是与此案有关的部门及地方官员(正职)一律处以死 刑,助理官员(副职)处以杖一百,戍边。受牵连者达万人以上。[案例分析] 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 案例分析] 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 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像明朝这样用严刑惩治贪官污 吏,在历史上是空前的。

胡惟庸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胡狱”。发生在洪武年间。胡惟庸,定远(今属安徽)人,早年 跟随朱元璋起兵,后历任主簿、知县、通判等官。洪武三年(1370)升至中书省参知政事,六 至十三年间任丞相。其间权倾朝野,专权结党。洪武十三年(1380),明太祖朱元璋以擅权枉 法罪判处胡惟庸等人死罪;十九年与二十三年又以胡惟庸通倭、通元罪追杀其余党,连坐被诛 者达三万余人。朱元璋还乘机废除中书省制度,罢除丞相官职,直接统领六部。(配图中国通 史第四卷 16 页)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 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 条。明朝统治者用杀戮的手段大肆铲除权臣宿将,虽然暂时解决了皇帝和权臣之间的矛盾,却 由此滋长了宦官专权。因为孤处深宫的专制皇帝,只能依靠宦官作为耳目,从而为宦官擅权提 供了方便。

蓝玉案

明初四大案之一,又称“蓝狱”。发生在洪武二十二年(1393)。蓝玉,定远(今属安 徽)人,早年随朱元璋起兵,勇敢善战,功绩显赫。曾参加伐蜀、北征、讨西番、平云南之 战。洪武二十年(1387)任大将军,二十年封凉国公。明太祖朱元璋比之为汉代卫青、唐代李 靖。但蓝玉却恃功骄横,夺占民田,多行不法行为。洪武二十六年,锦衣卫告其谋反,结果被 族诛,牵连致死者达一万五千余人。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大明律》专设的“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 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 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明 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以削弱君主集中的专制制度。明王朝统治者为了达此目 的,不惜滥杀无辜。

庄廷龙文字狱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廷龙以重 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 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遣侍郎审理此案。但 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廷龙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书者等。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以“文字狱”形式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是清朝法律的主要特点之一。所谓文字狱,是指清统治者在知识分子的著述中,故意摘取其中的字句,罗织罪名,构成冤 狱。此案例是清朝“文字狱”的开端。

查嗣庭试题案

此案是雍正朝发生的一个典型文字狱案。查嗣庭是康熙朝进士,后经隆科多荐举官至礼部 侍郎。雍正继康熙称帝后,着手搞掉详知雍正上台内幕的隆科多。于是查嗣廷首当其冲地成了 借口。雍正四年(1726),查嗣廷在江西做正主考。根据科举八股文命题的惯例,他选《诗 经·商颂》上的句子出了一道“维民所止”的命题。不料却被人告发借出题名义用“维”、“止”二字影射“雍正无头”,讽刺时事,居心叵测。于是雍正下令将查氏革职问罪。结果,查嗣廷在狱中冤死,仍被处以戮尸枭首,子辈株连死罪,家属流放。[案例分析] 康、雍、乾三朝的文字狱大一百多起,往往以莫须有的罪名滥肆株连。迫使当时 案例分析] 的知识界都“惧一身之祸”,而埋首书斋,钻故纸堆,致使清初颇有生气的学风,逐渐为繁琐 考据之学所代替。清王朝大兴文字狱充分暴露了专制皇帝的淫威,是清朝极端专制主义的突出 表现。

胡中藻案

又称“《坚磨生诗抄》案”,是乾隆朝最著名的文字狱。胡中藻是雍正宠臣鄂尔泰的门生。乾隆继位后,对鄂尔泰等前朝遗臣在朝中势力有所顾忌,于是便着意兴起胡中藻案,以打击鄂 氏朋党。乾隆二十年(1755),朝廷命人暗中收集胡中藻所出试题及诗文,以其任广西学政时 所出试题中有“乾三爻(YAO)不象龙说”七字,指责诋毁乾隆年号;以其所写《坚磨生诗 抄》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指责故意在清国年号加“浊”字;诗中还有“与一世争在丑 夷”、“斯文欲被蛮”等句,因有“夷”、“蛮”字样,被说成是辱骂“满人”;又有“老佛 如今无疾病,朝门闻说开不开”句,被指斥是讥讽乾隆的朝门开不开。因为这样种种罪名,胡 中藻被判处斩首。同时鄂尔泰撤出贤良祠,其侄鄂昌因与胡中藻交往过密,也被赐令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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