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现状的解读(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_浅析我国法官遴选制度

2020-02-26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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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现状的解读

(一)-----关于法官遴选制度

不管对国内司法现状是否满意,司法毕竟仍在现实地承担着它的法定职能。因此对于社会而言,不管你是法学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抑或是一般公民,在排除砸烂公检法的可能性之后,我们都只能希望或致力于司法的进一步改进。而在对现行司法进行批判之前,较为全面而非片面地了解司法的现状是任何一位理性公民发表司法改革意见的基础。基于此,笔者尝试从一位基层法官的视角,根据本地法院的实际运行,尽量客观地描述一下司法现状的角角落落,供各位同好批判研究。

如果把司法看作是一座雄伟的大厦,笔者愿意视法官是整个司法大厦的砖石。再好的设计,若缺乏符合质量和与设计要求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基础材料,大厦的合格完工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考察一下现行法官的遴选过程,我想对于研究大厦中出现的问题应该会不无裨益。

从历史的角度观察,我国法官的遴选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95年前。法院在需要进人时,根据编制情况向劳动人事部门提出要求,人事部门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要求配置给法院。此期间进入法院的多为复员军人、军转干部及从社会招干的其他人员。八十年代后期开始,法律院校学生也开始逐渐被分配到法院。这些新进人员在从事数年的书记员后可由法院院长直接任命为助理审判员,从事案件审判工作,再经数年磨练,由法院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为审判员。这批非法律院校出身的法官在法院还有一定的比例,从笔者所在法院一线办案人员统计数据看,这一比例达到57%。而且这批非法律院校出身的法官经过多年的磨练和自身的努力,52%的人正担任着一线办案部门的中层正职或副职。在笔者法院目前一线办案部门17个中层正副职岗位中,他们占到了13个。

第二阶段是1995年至2002年。1995年《法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法院系统开始建立起初任法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法院系统1995、1997、1999进行了三次考试。由于是内部考试,且考虑到将来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对现有人员的冲击,这几次考试在指导思想上更多倾向于让现有人员有机会实现顺利过渡。因此考试难度与当时的全国律考相比明显差了许多,也导致当时产生了法官素质不如律师的社会评价。但不管怎样,以考试取法官的做法客观上还是将一部分素质明显不过关的人员拦在了法官队伍之外,而这些人在1995年之前按照当时的惯例也是肯定会被任命为法官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选任制度的改变和进步正在开始。

第三阶段是2002年之后。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于2002年3月举行。全国有31万多人实际参加考试,约有24000多人通过考试,合格率大体在7%。自2002年首次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至今8次考试报名人数达235万人次,实际参考206万人次,有36万余人通过了考试,平均通过率17.5%。全国司法统考给法官队伍的正面影响无疑是巨大的。其一是有效改善了进人关,2002年之后笔者所在法院进人35名,其中4名属政治性安置的军转干部,2名为事业编制的速录员,其余所进人员均为法律院校本科生或研究生。其二是新任法官法律理论及实务操作技能在经历严酷的司法统考后有了一定的保证。我国司法统考虽不以法律本科毕业为前提,但近几年参加司法统考的多以法律专业院校本科生为主体,17.5%的平均通过率使得竞争更为激烈,没有较全面的法律理论知识和较扎实的逻辑分析判断能力是难以在考试中脱颖而出的。在笔者法院,本科生经过两三次统考后才通过的就并非特例。

让我们换个视角,看看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如何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官。一般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进入法院都是从担任书记员或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开始起步,目的是让他们熟悉司法的运作流程并了解掌握一些处理社会问题的实践经验。司法考试的通过只是产生了担任法官的可能性,让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还会受到三种因素影响。一是法院法官员额是否需增加。现在我国对各法院只有全员编制的控制,而无按不同序列对法官员额的限制。因此实务中法官员额是否增加决定权在各法院自己,只要全员编制不突破,理论上非业务部门的人也可能被任命为法官。当然一般情况下法院主要依据通过司考的人是否已工作了一定年限以及业务部门工作量情况来进行抉择。在诉讼爆炸的今天,通过司考的人的工作年限事实上已成为增加法官的主要考量因素。二是法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而对法官素质的特别要求。现在许多法院都将在市级或省级刊物上发表过法律论文作为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之一,其目的相信在于提高法官的研究和解决类型化问题的能力,并对法院内日益增多的通过司考的人员进行再次选择。三是人大任命前的资格审查。人大对拟任法官的资格审查是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一道重要程序。其审查内容一般为两项:职业水准和道德、是否审判工作需要。虽然现实中人大的审查还有许多值得改进之处,但笔者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这一程序将日益显现出制衡的魅力。

通过上述描述,我们可以对当前我国法官遴选制度作出如下检讨。其一,对法官遴选中的法律理论素养要求还不够高。由于现代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已成为一门庞杂的技术性极强的艺术,而且许多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并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条就可以得到解决答案,需要法官们运用法律原则及精神方能洞悉玄奥,把握方向。而我国现在司法考试在参加对象上的要求是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一规定本身就将法官职业视为工匠,认为任何人只要掌握法条就可以成为法官,而忽视了大学阶段法学理论的熏陶对法官乃至我国法治长远的影响力。

其二,对法官选任中职业经验的关注还不够。法律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对初任法官实践经验的要求是国外司法制度所共同关注的。我国通过司考者虽也会有担任书记员或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数年经历,但这种职业经验的积累并不系统,多靠自身的悟性和自觉。对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法院(从一些报道看,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二、三百件已是常事,有的甚至达到上千件),更会选择先上岗再熟悉的赶鸭子上架的模式。这无疑会对办案的质量产生负面的影响。其三,对初任法官的品格要求不具操作性。各国对初任法官均要求具有高尚的品格。正如日本大木雅夫所说:“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出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我国法官法第九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实务中对这一原则性规定的落实措施是采取传统的政审方式,即由法院人事部门到被考察人家乡、学校进行了解,而且这项工作一般是在法院进人时同步进行。在法官任命时目前并无单独的品格审查程序。从笔者从事司法工作20余年的经历看,尚无法官因品格问题被拒绝提名或任命的例子。显然这已与法官违纪违法案件频发的现实严重不相适应。

其四法官逐级晋升制度未能建立。国外法治发达国家大都规定初任法官必须在初审法院任职,然后根据其业绩和能力逐级晋升。其原因在于基层案件量大且相对简单,有利于初任法官更好了解社会、掌握技能,一旦出现判决问题也能在之后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解决。其次有利于层级较高法院集中更优秀人才,从而有效掌控辖区内的司法态势。在我国,各法院每年会根据编制情况独自从应届毕业生中招录工作人员,法官也大多产生于这些所招录人员中。虽然上级法院偶尔会从下级法院选调优秀法官,但这种做法未形成制度,并非常态。我国法院系统也明白逐级晋升制度的好处,但现实中实施这一制度并不容易。首当其冲的是法官异地选调后的住房、家属安置等问题。在缺乏国家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凭法院自身力量是难以解决这些问题的。这可能是法官逐级晋升制度在我国难以大规模开展的最实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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