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规定(大工发【】75号)_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2020-02-28 章程规章制度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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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企业与职工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 职工董事制度适用于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监事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制企业。

第五条 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条 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将该制度纳入公司的管理制度范畴。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基本条件:

(一)本公司职工;

(二)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管理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五)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程序: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一并履行有关手续。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因不履行职责或有严重过错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或公司工会提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获应当参加会议人员过半数票通过。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职期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对其进行不利履行职责的岗位变动、解除职务等。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董事会在讨论决定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变更、裁员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如实反映职工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事项时,如实反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与其职责有关的公司会议;

(四)向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 职工监事行使下列权利:

(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有关的公司会议;

(四)向上级工会组织反映有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经常或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为董事会、监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在董事会议、监事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定发表意见。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所要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事先应通过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专题讨论意见。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表决结果,在董事会阐述意见。职工监事应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企业经营中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做出处理意见;

(五)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作述职报告,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及时、准确地向职工传达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精神,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质询和考核;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得利用职权谋求个人私利;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在其它经济组织兼任行政职务、领取报酬和补贴。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范围。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情况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考核。公司工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政绩突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评议为不称职者,按法定程序经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或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应当积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积极筹备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议、监事会议的议题,应提前十日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应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各项组织、工作制度。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工作的制度。

(二)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监督、评议、考核、奖惩的制度。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工群众、公司行政、工会、职工(代表)大会等质询对话、沟通联络、汇报工作等制度。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调查研究的制度。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培训学习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指导、监督,支持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并发挥应有作用。对应当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而没有建制的,市总工会将协同有关部门予以警示,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组织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立和工作中,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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