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病调离制度_五病调离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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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考核、卫生及“五病”调离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经卫生知识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复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或接
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其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从事原工作,并向卫生监督部门及时通报从业人员调离人员基本情况。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包括调离人员)健康档案,对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做
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四、从业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的卫生工作,随
时保持整洁。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头
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不准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工作场所,不准工作时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染指甲,不准在工作时吸烟、吃食、随便掏耳掏鼻、随地吐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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