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精选6篇)_查阅庭审笔录申请书

2021-06-07 申请书 下载本文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查阅庭审笔录申请书”。

第1篇:庭审笔录

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第一审普通程

序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

****年**月**日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或 ××××)审判庭、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长:

主审法官(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呼口号,不准插话或当庭法发言,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

(三)被法庭问话的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

(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

(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

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这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本庭审理本案,采取“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范下,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在主审法官指导下,通过双方当事人诉讼言辞对抗,实行诉讼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当庭调解”、“当庭评议”、“当庭裁判”,当庭解决民事讼争的活动方式。希望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按照“辩论式”民事审判方式的庭审规则,依法进行诉讼,积极协助本庭审理案件。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原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第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诉讼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审判长:下面,宣读被告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或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主审法官 ××××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坚定提出说明权利;

(七)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以上诉讼权利,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以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如果你们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如申请回避,可依法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处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一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义务,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诉讼秩序。对以上法律规定,当事人听清楚了没有?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除主审法官当庭指导外,履行“听述”、“听证”、“听辨”、“居中”裁判职责。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开始法庭调查。

主审法官:现在,进行当庭陈述。当事人当庭陈述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

(二)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四)在第一次陈述后、发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五)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六)被告提起反诉的,依上述规则进行。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事人陈述有遗漏的,可以补充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当庭举证,应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举证;

(二)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五)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有举证方宣读后,交由值庭法警转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

(六)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七)由审判人员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长: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被告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第三人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的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核对鉴定人身份。鉴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其他鉴定人略)审判长:鉴定人应依法如实提供鉴定意见,如作虚假鉴定,将要承担法律责任。鉴定人,听清楚了吗?

鉴定人:

鉴定人:

审判长:鉴定人在出庭说民鉴定结保证书(参照该出庭作证保证书制作,下同)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官传唤。

主审法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下面,法庭宣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主审法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 当事人当庭质证,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质证;

(二)凡是证据材料,一律要经过当庭质证;

(三)书证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当庭宣读;

(四)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

(五)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

(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经审判长准许,可向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七)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八)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寻进行;

(九)质证应围绕案件事实、理由及请求的范围进行;

(十)当事人质证时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使用人身攻击性语言;

(十一)当事人应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十二)当事人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定的态度。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主审法官:传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主审法官:传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

第三方证人:

(鉴定人一次出庭提供鉴定意见,略)

审判长:经征求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以及

鉴定结论和

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审判长:刚才,在法庭指导下,对全部证据材料逐一进行了质证、认证和合议庭对证明效力的确认。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证据、要求新的证人到庭或者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请求。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开始。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当庭辩论。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应当遵循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原则进行当庭辩论。

(二)当事人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

(三)当事人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四)当事人当庭辩论,应遵守辩论纪律,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五)当事人当庭辩论,可分为对等辩论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和自由辩论发言三个阶段。对等辩论发言,即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依次发言;对等反复辩论发言,即当头一轮辩论结束后,对该辩而未辩的事项,可进行第二轮、第三轮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即经过前几轮发言后,可进行自由辩论,可以直接互相提问,互相辩驳。

(六)在辩论中,如果又提出新的证据,则要重新质证,然后再行辩论。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对等辩论发言、自由辩论发言略)

主审法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各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基本清楚,是非责任已经明确。现在,由本审判长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当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即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自行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在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鉴于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进行“当庭调解”:

(如调解不成的,接本庭评议页)

审判长: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长:本庭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经法庭主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请各方当事人明示表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原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被告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签名(盖章)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调解不成的用此页)

审判长: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将进行当庭裁判。裁判前,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在评议时,将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意见。

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当庭进行评议,形成裁判决议;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即应进行讨论,形成裁判决议,以便当庭宣告裁判结果)

书记员;请做好(按本程序规定宣布有关人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

原告××××诉被告××××

一案,经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辨”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诉讼的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案件事实、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

审判长××××

主审法官××××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第2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书记员:现在法庭查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上诉人:上诉方法定代表人夏菁菁到庭。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上诉方代理人何腾已到庭。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李谷琴到庭。

被上诉方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代理人徐志伟已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 言、陈述和辩论及需要离开诉讼席位,应当经审判长许可。

(2)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 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新闻记者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 像或者摄影。

(4)通讯工具关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根据民诉法第157、123 条,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上诉人: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夏菁菁出庭诉讼。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上诉方委托代理人何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李谷琴,女,汉族,个体工商户,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富平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住重庆市璧山县名豪街21号4单元4—2号。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徐志伟,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上诉人:无异议。被上诉人: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123、152、157 条之规定,重庆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古琴、原审(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长:(民诉法第157、123 条)本庭由本院审判员余洁担任审判长,与陪审员刁吕杰、陪审员陈曦共同组成,书记员为崔晓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条、45条、46条、50条、51条、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有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 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 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2)、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申 请执行。

(3)、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经法庭允许,当事人可以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5)、上诉人可以撤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6)、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遵守诉讼秩序、如实 陈述、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审判长: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上诉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被上诉人:无异议,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审判长宣布: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审判决书已于庭前送达各方,各方是否知悉? 上诉人:知悉。被上诉人:已知悉。

审判长:上诉人,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现当庭陈述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上诉人: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璧山县法院(2014)璧法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错误地认定项目部同时使用了圆形印章和矩形印章,却对刻制矩形印章的文件及来源等情况不加审理及查明,明显违背客观真实情况

二、错误地认定了阮臻炜系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负责人、经理,并采信了其证言

三、错误地采信了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该证言系祝书银、田贵刚单方自己证明自己(并非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明显属于伪证

四、错误地认定一审被告未在合理期间内提交书面申请 上诉人一审中已当庭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公章鉴定申请,然而一审判决确错误地认定一审被告未在合理期限提交书面申请,这属于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五、上诉人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其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以推定方式认定葛洲坝集团项目部与被上诉签订了租赁合同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

审判长:被上诉人可以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上诉人:答辩人就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2014)壁法民初字第0421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错误认定两枚印章的相关问题:

由于两枚印章均刻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且根据上诉方提供的圆形印章的资料以及上诉方项目部经理阮臻炜关于矩形印章的证言,被上诉方可以推定上诉方可能存在使用两枚印章的行为。

二、关于阮臻炜是否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的问题:

上诉方声称阮臻炜不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不是负责人和经理。我方认为这是上诉方为撇除自己的责任,故不承认自己员工的行为,倘若阮臻炜并非其项目部员工、项目的负责人及经理,他是无法知道有关“矩形印章”的问题的,阮臻炜的行为和葛洲坝集团公司的言辞是矛盾的。

三、祝书艮、田贵刚的证言是否有效地问题:

上诉方认为祝书艮、田贵刚并非其员工且证言是伪证,并认为没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的证明。但是我方认为,如果两人不是上诉方员工,他们二人又如何知晓公司内部的流程以及物资需求,且我方认为,上诉方为了逃避应支付的款项,存在故意不认可祝书艮、田贵刚身份的嫌疑且有拒不开劳动单位证明的嫌疑。

四、是否错误的认定上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

我方认为上诉方的第四项事实和理由完全是歪曲事实的行为,在一审判决中,并没有出现认定上诉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的字样,而是因为两枚印章的形状的不同,内容不一致,且上诉方没有提交注册备案的项目部印章而没有启动鉴定程序,并不是像上诉方所说,在一审中错误的认定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因此,不存在上诉方所说的问题。

五、是否有错误的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上诉方陈述,上诉方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艮的身份,一审法院让其提供祝书艮的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是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而我方认为,如果祝书艮并非上诉方员工,试问祝书艮是如何拿到那枚矩形印章的,又为何将所租的设备要求租赁站业主运往金沙第一中学施工地。这一点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上诉方之所以否认与祝书艮的关系,是为了逃避其应当支付的款项。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逃避其应尽的义务。在国家大力倡导合同双方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针对本案中提及的①祝书艮作为经办人,以葛洲坝集团金沙新建第一中学项目部与黄代富签订租赁合同;②以及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指定材料员黄飞、田贵刚从黄代富处为葛洲坝集所承建的金沙新建第一中学项目工地租用了建筑所需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③但因葛洲坝集团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黄代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

上诉方:无。被上诉方:没有。

审判长:对于上述事实。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庭予以认定,不再调查。

举证质证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入举证质证阶段。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听清楚了吗?

上诉人:清楚了。被上诉人:清楚。

审判长:首先由上诉人举证或陈述。上诉方:我方无新的证据提出。

审判长:被上诉方有无新的证据补充? 被上诉方:我方有新的证人提出。审判长:证人是否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到庭。

审判长:证人,请将你的姓名、年龄以与本案的关系向法庭陈述。

证人:我叫阮臻炜,年龄30岁。在宜昌市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在金沙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工程项目中在项目部任负责人及经理一职。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3)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询问,作伪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有要求阅读证言笔录和提出修改的权利。无阅读能力的证人,有要求向他如实宣读证言笔录的权利。

(5)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6)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法律给予保护。证人有要求补偿因作证所花费用的权利。证人,对以上交代事项是否听清?

证人:听清了。

审判长:请在如实作证保证书上签字。现在可以开始作证了。

证人:在2014年11月28日,法院的工作人员到金沙县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部来调查相关事宜,我便如实的告知了我所知道的事情。随后,就将这件事情告诉了公司。没想到不久之后,公司便把我调离项目部,随后告诉我被解雇了。

我觉得配合法院的调查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没想到公司却因此把我解雇,这太让我失望了,所以我自愿为被上诉方提供证人证言。维护被上诉方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证人有无发问?(双方:没有)

审判长:证人可以退庭。

审判长:双方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双方:没有)

审判长:经过本庭评议,证人所述上诉方解雇证人的事实属实,本庭予以认定。

法庭辩论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经过法庭调查与法庭举证质证,本庭总结争议焦点如下:①祝书艮、田贵刚证言是否属实的问题;②是否有错误分配举证责任;③关于合同是否有效、上诉方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一、阮臻炜并非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谈不上是负责人和经理,我方公司在职人员编制中并没有叫“阮臻炜”的人,一审法院并未查实其真实身份而错误地认定了阮臻炜系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负责人、经理,更不应该采信其证言。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上诉方声称阮臻炜不是葛洲坝集团金沙一中项目部员工,更不是负责人和经理。那么请问上诉方,阮臻炜是如何知道矩形印章及其使用时间的事情的?这不可能是一个外人所轻易能知道的,这样的事情必然是公司内部的管理层人员才可以知晓的。所以我方认为这是上诉方为撇除自己的责任,刻意否认自己员工的行为进而捏造虚假事实。还望审判长明察。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我方认为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无效。祝书银、田贵刚二人并非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职员工,其证言系祝书银、田贵刚单方面证明自己,并非由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因此,我方认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采信了祝书银、田贵刚的证言。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依上诉方陈述,祝书艮、田贵刚并非其员工且他们二人的证言没有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所出具的证明,所以是伪证。但是我方认为,如果两人不是上诉方员工,他们二人是无法知晓公司内部的流程以及物资需求的,也没有权限拿到那枚矩形印章。因此,我方认为他们二人所属的用人单位就是葛洲坝集团公司,只是由于上诉方为逃避应付款项,拒不承认他们二人的身份,更不用说为他们二人不利于自己公司的证言出具相关的证明了。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正如上面所述,上诉人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而一审法院却要求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其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明显错误地分配了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根据上诉方陈述,上诉方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艮,一审法院让其提供祝书艮的个人情况及联系方式,是错误地分配举证责任致使其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我方坚持认为祝书艮是其员工。理由如下:

如果祝书艮并非上诉方员工,试问祝书艮是如何拿到那枚矩形印章的?又为何他将所租的设备要求租赁站业主运往金沙第一中学施工地?他完全可以打着葛洲坝集团的名义为自己所属的单位牟利,但是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所以,这样的行为与言论完全不符合逻辑思维,所以我方认为,上诉方之所以否认与祝书艮的关系,是恶意逃避其应当支付的款项,损害我方的合法权益。

上诉方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再陈述并不认识合同经办人祝书银,祝书银并非上诉人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且上诉人根本未授权祝书银签订该协议,祝书银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很明显,上诉人根本不认同祝书银无权代理行为,故而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上诉方称,不认识祝书艮,且不是其员工,所以,上诉人根本未授权祝书银签订该协议,祝书银的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但是,我方认为,综合之前的事实,证人证言,祝书艮的身份是不存在疑议的。因此,他作为合同的经办人,以上诉方葛洲坝集团金沙新建第一中学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且并没有出现无权代理的问题。且因加盖有上诉方所属项目部印章,上诉方应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判长:双方意见是否已表述完毕?(双方均已表述完毕。)

审判长:根据民诉法规定,是否当事人可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待合议庭完成评议后开庭。

第3篇:庭 审 笔 录

庭审笔录

案由:

时间:201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清丰县法院第三审判庭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少武

审判员:王玉峰

审判员:付俊花 书记员:

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审:(敲法槌)现在宣布开庭。

清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清丰县、第三人一案。

首先核查当事人的身份及到庭情况。原告身份证号:***010。委托代理人全权委托。被告清丰县

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各方当事人对今天出庭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被代:无异议。第三人代:无异议。

审:当事人身份、诉讼主体资格核查无误,符合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可以参与本案诉讼,诉讼行为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

1、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勘验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经法庭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质证;

3、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及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勘验;

4、进行辩论、最后陈述、提起上诉的权利;

5、原告可以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6、被告可以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得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

3、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审: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代:听清楚了。被代:听清楚了。第三人代:听清楚了。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由清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少武,王玉峰,付俊花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李少武担任审判长,王玉峰主审,书记员郝宁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代:不申请回避。被代:不申请回避。第三人代:不申请回避。

审:下面开始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经过。

原代:原告宣读行政起诉状。(略)审:由被告进行答辩。被代:宣读答辩状。(略)第三人代:

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庭将对作出的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四项:

1、被告是否享有作出的职权;

2、被告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

3、被告作出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

4、被告作出所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已将所有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庭提交。下面由被告分组举证,将证明同一个的问题的证据举出来由原告和第三人进行分组质证。

1、审:首先由被告对依法享有的职权进行举证 被代:审:原告对被告享有的职权有无异议? 原代: 第三人代:

审:原告,你说的被告没有职权有无其他依据? 原告

2、审:下面由被告针对作出的程序方面进行举证,举证时要说明证明的目的。如证据较多,清分组举证质证。

被代:

审:由原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原代:

审:由第三人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代:

3、审:下面由被告针对作出适用法律进行举证。被代:

审:由原告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原代:

审:由第三人对以上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

4、审: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举证 被代: 原代: 第三人:

审:原告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如有要说明证明目的。原代:

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质证。被代:

审:第三人质证。第三人代:

审:下面由第三人举证,并说明证明目的。第三人代: 审:原告质证 原代: 审:被告质证 被代: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2.原告: 被代: 第三人代:

审: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原代: 被代: 第三人

审:现在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将定期宣判,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签字后退庭(敲法槌)。

当事人签名: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第4篇:庭审笔录

时间;2004年4月22日时分至时分地点;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是否公开审理;是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宣布开庭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马加爵。

审查被告人。(姓名、年龄、籍贯、民族、职业)

被告人;马加爵、1981年5月4日、广西省宾阳县、汉族、云南大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审;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云南省昆明检察院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2月上旬,被告人马加爵,在本市云南大学鼎新学生公寓与其同学唐学李等人,在打牌过程中发生冲突,于是产生杀害唐学李等四位同学的念头,被告为实施犯罪积极进行准备,其在昆明市张官营旧货市场160号,以20远购买木柄铁锤一把,2004年2月13日14日15日分别杀害了三人,本案事实,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审;现在首先进行本案的刑事部分进行审理,公诉人可以就公诉书指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向被告人发问

公;被告人你原本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否是事实

被;是

公;你是在什么时候产生了犯罪动机

被;大概在之前的两三天

公;因何杀从

被;气愤,想不开,吵架后恨他们

公;你做了那些准备

被;买了做案工具

审;公诉人可以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根据本案的发展分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要证据,主要证明发现被害作被告人失踪到现场发现异常情况。报告学校并报警的事实经过

荼丽芳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唐学李在2004年2月13日晚与其失去联系,之后将其失去联系的情况报告学校。

刘绍兰的证人证言,证实2004年2月18日14时30分来向他报告唐学李、邵瑞杰、杨开红、龚博、马加爵失踪的情况。

第二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具备做案时间,条件、及实施做案的相关证据

第三组证据;被告人马加爵做案潜逃被抓捕的相关证据

审;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无

审;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对于三亚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昆明市经文保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异议,没有相应的抓获人的情况说明。

公;请求出示证据掳获人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持证

审;法警出示

辩;对真实性无异议

审;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公;

审;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处死刑

辩;对被告人有杀人行为的基本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可能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悔罪情节。杀人理由令人难以置信,非常人能够理解。

公;司法实践当中任何一动机都可能成为杀人理由,辩方理由不能成立。

辩;被告人在现场留下杀人工具,这极不正常。

公;被告人已经承任其杀人的行为。

辩;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公;精神鉴定结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采信。辩护人的主张毫无根据。

审;辩护人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用采信。

辩;被告人在三亚公安机关的行为应构成自首。而且认定其悔罪态度好。根据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公;马加爵逃至三亚市时,已经被全国通缉。并非是因形迹可疑而抓获。

辩;被告人在被教育盘查后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当按照自首的情节予以量刑。公;被告人在被抓获后未主动交待自己罪行,一直装疯卖傻。直到被认出后才承认。马加爵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审;刑事部分的法庭辩论结束。

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支持。

被;同意其请求

辩护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有超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有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其数额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请求法庭按照案件的相关的事实与法律合理确定赔偿的数额,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审;被告人你个人有什么财产

被;有一台电脑

审;你生活来源主要是什么

被;主要是国家助学贷款

诉讼代理人;由于被告人的经济能力使得本案的赔偿可能性几乎为零,其象征意义意义大于现实意义。原告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审;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恨,对大家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罪行,希望被处以极刑。审;本案择日进行宣判。

第5篇:庭审笔录

法 庭 审 理 笔 录

(第 次)

(行政普通程序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华坪县人民法院第 法庭 案由: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书 记 员:

【开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查验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并核对其身份(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或姓名、职业、住址以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基本情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应注明。)原 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 告:

(四)参加诉讼人员及旁听人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

(五)未事先征得审判人员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六)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庭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审判长可以警告、训诫、扣留违纪物品、责令退出法庭,经院长批准可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三)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四)经法庭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结论等作出说明的权利;

(五)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或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或他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 中华人民共为国行政诉讼法》 第46 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由审判 员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由本院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并指定(或委托)担任庭审翻译。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翻译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宣布开庭)

审判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华坪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 一案。

原 告:

第三人发表意见:

二、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一认定的事实。

审判员:现由被告 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举证。被 告:

审判员:由原告对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进行答辩和质证。原 告:

被告对原告的质疑进行说明: 第三人质证意见:

(征询原告、第三人等就事实方面是否还有需要法庭调查的问题。)

三、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审判长:现在审查被告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审判员:被告,请你方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宣读相关条款的内容。被 告:

审判员:原告,请你方就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发表意见。如有证据请一并举证。原 告:

审判员:被告,请你方对原告的质疑进行答辩。被 告:

审判员:请第三人发表意见并举证。第三人:

(涉及行政赔偿的,应就损害事实、责任、赔偿数额、方式等进行调查和辩论,并征询各方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原 告: 第三人:

五、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紧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综合性辩论意见。各方在辩论发言时要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得使用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法庭制止,法庭也可主动制止。各方辩论发言的时间限定在10 分钟以内,请发言人简要地阐明辩论意见。

审判员: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原 告:

审判员: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被 告:

审判员:由第三人发表意见。第三人:

(当第一轮辩论结束后,由审判长决定是否进行第二轮辩论)

审判长:刚才,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已充分地发表了辩论意见,这些意见和观点能否成立,由合议庭评议后确定.当事人需提交书面辩论意见的、或代理人需提交代理词的,请休庭后提交给书记员。审判长:本案在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参与下,经过法庭审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已经完成庭审各阶段的工作。合议庭将对本案马上进行合议,并在合议后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请各方当事人稍候。现在休庭。(击法槌)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当庭宣判)

书记员:全休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击法槌),继续开庭。审判长:(站立)现在宣读《宣判词》: 原告 诉被告

(案由)一案,经过本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经合议庭评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法规条款),现判决(裁定)如下:(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第6篇: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案)

时间:

****年**月**日

分至

分 地点: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庭第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辩护律师:江苏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记录: 段婵律师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略),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到庭,被告已提到候审,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在庭外候传,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示开庭。

一、宣布 开 庭 1.核对基本信息;

审: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

到庭。

审:(查明被告人身份:姓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受过何种法律处分?

被:

审:这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羁押、拘留、逮捕? 被:于

****年**月**日因

被刑事拘留,同

****年**月**日被逮捕。

审:被告人收到

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

被:收到,于

****年**月**日收到。

2.宣布开庭,告知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审:今天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0条之规定,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由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一案。

审:审理本案合议庭由昆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

组成。本院书记员

担任本案庭审记录。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不申请。

审:被告享有辩护的权利,除了所委托的辩护人有权为被告辩护外,被告也有权自行辩护;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案件有什么意见和要求,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对上述权利,被告人听清了吗? 被:听清了。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

审: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宣读起诉书。

详见起诉书

(略)

审: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是否一致?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什么意见吗?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你是否要将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是否认罪?

被:。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官要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发问阶段;

审:公诉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公:。

被:

。审:辩护人是否对被告人发问?

辩:。

被:。

审:

(审判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发问)

被:

。3.举证质证。审:请公诉人举证。

公:

1、(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没有。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

。审: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没有。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有/无)

审:传证人到庭。核实证人的身份,告知应当如实作证和做伪证的法律责任,指令在保证书上签字。公:向证人发问。

审:被告人对证人有要发问的吗? 被:没有。辩:没有。

审: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有/无。

辩:

(辩护人举证)。

审:被告人、辩护人是否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没有。辩:没有。

三、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

。审:由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被: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感谢给我这次自行辩护的机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而且我从一开始就供认不讳。我愿意为自己的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认为我有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是自首、二是有立功表现,三是受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明显和重大过错,四是我属初犯,偶犯。容易教育改造。

审:现在由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辩:

。审:控、辩双方是否有新的辩论发言? 公:没有。被:没有。辩:没有。

四、最后陈述

审: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

审:休庭,延期宣判/当庭宣判。

五、宣判

审:详见:刑事判决书。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

刀豆文库小编为你整合推荐7篇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也许这些就是您需要的文章,但愿刀豆文库能带给您一些学习、工作上的帮助。......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申请书也是一种专用书信,它同一般书信......

庭审笔录

(民事)庭审笔录案号:(2017)浙0482字 号 开庭时间:2017年3 月 17 日 地点:平湖市人民法院 原告: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告:吴炳根一、宣布开庭、法庭纪律 略二、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时间:2012年7月27日15时30分 地点:一号审判庭 审判长:侯美中 审判员:李爱华 闫军景 书记员:韦龙宾原:于卫华,男,汉族,1972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昌乐县城......

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适用简易程序)时间:2013年1月23日15:00至15:30 地点:第三法庭是都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0人 代理审判员:袁海鸿书记员:李惠审判员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王绍禄、李金凤、和群......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精选6篇).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调取庭审笔录申请书(精选6篇)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查阅庭审笔录申请书 庭审笔录申请书 查阅庭审笔录申请书 庭审笔录申请书
[申请书]相关推荐
[申请书]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