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规范汽车租赁管理部分_道路运输工作管理规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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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汽车租赁管理部分)

修订稿V2.0

出租汽车、城市轨道、汽车租赁修订组

二〇一二年七月

第一节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二)自有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车辆不少于50辆,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其中客车应当为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三)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若拟投入车辆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情况表; 7.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

8.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现场审查

对已受理的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查验。

(四)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汽车租赁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2 出具《汽车租赁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租赁车辆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五)《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并在《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上明确许可事项。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车辆,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车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履行拟投入车辆承诺,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在取得《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投入租赁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交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等材料,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3.汽车租赁经营者超过180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租赁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注销其经营许可,并收回《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及已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四、汽车租赁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一)备案办理程序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地址等许可事项,以及两个及以上汽车租赁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备案材料,并对提供的材料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证明。变更相关许可事项重新换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要求备案申请人提供的备案材料 1.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材料(1)变更申请书;

(2)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报告(包括董事会决议、上级单位任免决定等);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2.名称变更备案材料(1)变更申请书;(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所有车辆《道路运输证》;(5)《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3.经营地址变更备案材料(1)变更申请书;

(2)需变更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

(3)变更后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4.汽车租赁经营者兼并、重组备案材料(1)兼并、重组备案申请书;

(2)产权交易或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3)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章程文本;(4)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5)兼并、重组后的企业车辆清册;

(6)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7)兼并、重组后的与车辆数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8)兼并、重组后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文本;(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原《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注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一)注销办理程序

汽车租赁经营者注销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应当在30日内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销,并收回原证件。

(二)要求提供的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所有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3.《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第二节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一、汽车租赁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一)自有租赁车辆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到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自有租赁车辆1000辆以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办理。

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材料

自有租赁车辆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向异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设置分支机构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该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告;

(二)上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1000辆以上自有租赁车辆清册及证明(包括《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设立地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权属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

(五)分支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分支机构己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情况表。

三、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办理程序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接到汽车租赁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向该汽车租赁经营者原许可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二)经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备案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备案,出具备案证明,向汽车租赁企业分支机构核发《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副本。函告汽车租赁企业原许可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经备案的分支机构需在设立地购置租赁车辆的,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租赁车辆管理规范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其他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已制定区域机动车总量控制相关规定,实施租赁车辆数量调控措施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管理规范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租赁车辆管理

一、租赁车辆技术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2001)等有关技术标准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租赁车辆异动

(一)新增租赁车辆 1.办理流程

(1)汽车租赁经营者需新增租赁车辆的,应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2)道路运输机构应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3)对不符合条件或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租赁车辆过剩的,作出不准予决定,并说明理由。

2.要求提供的材料(1)新增租赁车辆申请报告(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3.其他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已制定区域机动车总量控制相关规定,实施租赁车辆数量调控措施的,新增租赁车办理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更新租赁车辆 1.办理流程

(1)汽车租赁经营者更新租赁车辆的,应在车辆更新后的10日内到原许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换证事项,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道路运输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收回原《租赁车辆营运证》,换发《道路运输证》。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决定,并说明理由。2.要求提供的材料(1)更新租赁车辆申请报告(2)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4)原《道路运输证》。

(三)租赁车辆过户 1.办理流程

(1)两个及以上汽车租赁经营者兼并、重组已在公安机关办理车辆过户的,已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申领《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的,应在10日内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道路运输证》相关事项。

(2)道路运输机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10 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决定,收回原《道路运输证》,换发《道路运输证》。

(3)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决定,并说明理由。2.要求提供的材料(1)租赁车辆过户申请报告

(2)《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需过户的租赁车辆清册、行驶证复印件及原《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三、租赁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建立租赁车辆技术档案。

(二)租赁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车辆投保证明;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维护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第四节 汽车租赁经营管理

一、汽车租赁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一)依法查处违反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依法查处违反汽车租赁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依法查处违反租赁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汽车租赁门店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按照规范设置门店,并加强日常管理。

汽车租赁门店设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汽车租赁门店应符合GB9672的规定。

(二)汽车租赁门店应有明显标识。

(三)汽车租赁门店内应公示服务项目、价目、租车手续、服务承诺和监督投诉等内容。

(四)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1个停车位面积。

三、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一)质量信誉考核时间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度应当对汽车租赁企业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 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二)质量信誉考核程序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汽车租赁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要求汽车租赁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数量等;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3)违法行为情况,包括违章记录次数等;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客户及其他相关人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5)完成政府指令性供车任务的情况;(6)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7)租赁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8)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汽车租赁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支机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司质量信誉情况。许可或备案分支机构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的分支机构质量信誉确定结果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评分,提出初评结论。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汽车租赁企业,并在当地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举报。

(3)公示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公告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于6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2)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四、汽车租赁经营者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建立汽车租赁业户管理档案。业户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汽车租赁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4 和委托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已购置或现有车辆的数量、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明细表;

(八)已购置或现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九)己聘用或者拟聘用管理人员情况表;

(十)需补全或更正许可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十一)《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材料审核意见;

(十三)《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四)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五)汽车租赁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十六)许可变更备案、终止经营资料、行政许可的其他流程文书;

(十七)其他存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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