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安监部门行政执法面临的困惑与思考_安监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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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安监部门行政执法面临的困惑与思考
据2009年13期《半月谈》载文称: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林透露,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参与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3466件,科级以下基层行政执法和监察部门占立案总数的37.56%,这说明安全责任事故背后,一些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现象严重,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县级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主体地位的最基层组织,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面临的困惑,在一定程序上既影响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进程,又影响着年轻安监队伍形象,同时,也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
困惑之一:职能定位影响“保帽子”。新时期安全生产格局决定“政府统一领导”,基层安监部门领导任免权在同级政府,处理安全生产违法事宜时不得不看政府领导脸色行事,行政“干涉力”过大,有些行政案件,往往偏护于企业,甚至领导一个电话就能改变行政处罚决定,该严的严不起来,该落实的落实不下去,遇到碰硬的事往往只得绕开法律规定处理。
困惑之二:利益所迫导致“保饭碗”。年轻的安监部门是新世纪的派生物,真正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从2005年的“几个人七八条枪”发展起来的,行政编制少,聘用人员多,自收自支的份额大,一部分行政经费、人员工资得靠同级财政负担。有些地方的财政预算随意性大,有时就靠领导一句话,因而直接涉及到安监人员的切身利益,基
1层安监部门负责人在行政执法时难免没有顾虑。
困惑之三:考核评比逼向“保形象”。时下各地将发展经济作为重中之重,招商引资压力大,为营造投资环境,人为地设制了执法障碍。加之民主考核评比风起云涌,末位淘汰似乎成了约定俗成。安监部门行政执法难免得罪一些服务对象,执法越较真得罪的人越多,因而在考核评比中也就容易受到影响,考评位次靠后的大多是行政执法部门,其领导班子还会被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诫勉谈话,主要领导还会在一定规模会议上自我解剖,甚至就此挪位子或就地免职。为保选票“保形象”,不得不陷入人为地放松监管的“怪圈”,因而,不仅挫伤了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也影响着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威,更为严重的是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导致不作为而失职渎职,失去应有的“形象”。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在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会议上分析造成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高发主要原因时指出“安全执法和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力,安全监察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安全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查处不力。”可谓一针见血,切中时弊。之所以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安监人员失职渎职现象严重,究其原因,既有体制机制的因素,也有认识上的距离,还有安监队伍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如何有效预防和遏制安监部门安全责任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进一步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把安全生产摆在与资源、环境同等重要的战略位臵上,作为基本国策之一。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着力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发展新格
局。一方面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担负起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负总责。事实表明,党政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地安监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要求确立新的政绩观。按照“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要求,将领导干部对安监部门的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财政投入等重视程度列入党政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之一,坚持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形成全社会安全发展共识,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
思考之二:构建适合科学发展的安全生产机制。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在综合监管方式上,发挥安委会综合协调指导的职能作用,细化分解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在行政执法运作模式上,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在专项监管能力上,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专项整治的效果;在创新安全服务体系上,加快构建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从而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的权威,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思考之三:着力打造监管执法能力建设。解决安监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预防和遏制渎职失职违法现象发生,除了增强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治安观念和加大全民安全生产普法力度外,重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和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激励安监干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秉公执法、甘于奉献,认真学习和钻研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管理者自身要守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用法适当,公平公正,注重程序,避免执法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滥用职权的情况,执“人情法”、“关系法”、滥用自由载量权,执法随意性和野蛮执法等,按照“执法为民、监管便民”的要求,自塑良好形象,打造一流行政执法队伍。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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