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_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监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管职责部门安全监管”。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作为安监局就是一个执法单位,这些年来,我们不断充实加强执法队伍,成立了三个监察队,可以说我想在全市来讲执法这一块是数一属二的,这几年吧,虽然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工作,执法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是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概括起来来说:一是我们的执法人员缺乏对行政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在执法工作中凭经验、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在执法过程中难免出现误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比如文书的填写、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结案等程序不到位,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往往是考虑能处罚多少,怎么能罚到款想的多一些,重结果。

具体来讲:针对我从调阅的档案来看,有这么几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注意。都是一些细节问题。

1、案卷归档问题,我们的部分文书归档材料归档顺序错误(案卷材料归档时,刚才我们已经学习了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文书规范,没有按照这个《规范》第46条规定执行)。一些案卷顺序错误。

2、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不整洁,如时间(2009年写成09)、检查单位名称(写不全,比如道口镇写成道口,检查单位不用全称)、当事人基本情况等填写不全;在一个就是错字、漏子、在文书上改动,文号写错了一圈,一旦形成复议,我们就败诉。

3、被检查经营单位地址写成被检查的场所(混摇)(单位的地址应为该单位营业执照所列地址);检查场所描述不准确,如应为**小区4#楼施工现场;

4、检查出来的问题,比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描述不准确(应什么工种,列出准确名单)。

5、裁量权问题。《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处罚的一些条款,处罚数额的跨度较大,如《安全生产法》第80、81条都有“处罚二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些处罚数额的跨度都较大,都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怎样去裁量,我想首先执法要公平公正,二是要准确查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不能凭主观臆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严格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适用规则》找好判断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最佳结合点。来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下达处罚决定书时,一般情况下告知书数额较大,最后处罚较小,与告知书中处罚不一样,不一样就必须要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我们只是当事人有一个保证书,上面写了保证消除隐患,要求从轻处罚非常简单。应该召开相应级别的讨论会,在讨论记录中,写明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原因(结合当事人陈述意见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来说明)。

6、先调查后立案。也是我们存在的问题。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违法的7、要避免重复处罚。涉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较多,比如消防、建设、质监等,在平时执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交叉执法现象。举例子:某企业因职工违章作业发生火灾事故 消防部门按一般火灾事故下达了处罚告知书,我们安监部门认为是职工违章作业引发的事故,按工伤事故处罚,处罚的角度不一样,应该不是重复处罚,虽然处罚的角度不一样,但是仍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24条,“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原则,消防部门处罚在先,我们就不能再处罚,遇到类似问题,要么把案件移交给有关部门处理,要么尽快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号入座实施处罚。

8、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别。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即主体),其标志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个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员。我们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时,不要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使用“单位”名称进行称谓。其实,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该单位主体不合法,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在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只能使用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进行称谓。同样,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只能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因此,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是判断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区别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

9、明确复查的作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要给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复查,注意一点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天。复查的作用有:首先,复查是安全生产执法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只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而不去复查,《责令改正指令书》无任何实际意义;其次,复查是立案的前臵条件,在复查中,安监执法部门对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都要进行立案查处;第三,复查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整改复查意见书》就是证据之一。因此,安监执法部门在对隐患整改复查时要重视《整改复查意见书》的填写,凡问题(隐患)改正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明“已整改”;未整改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清“××问题(隐患)未整改,继续整改”字样。

10、明确“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时间

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引起不了单位或个人的重视,而且问题(或隐患)会随时造成不可预测的事故;二是时间不能过短,时间过短问题(或隐患)整改不了,安监执法部门就要进入处罚程序,有刁难和为处罚而处罚之嫌。因此,本着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目的,根据问题(或隐患)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涉及增加安全设施的,要把图纸设计、职能部门审查时间充分考虑进去,给予单位或个人适当的整改时间。充分体现安监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宗旨。

11、送达回执存在的问题。送达回执是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该文书的凭证,主要用于送达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使用的文书,应该注意的是:我看咱的案卷把责令改正指令、复查意见书等使用了送达回执,因为这些文书当事人在上面已签字了,不必在使用送达回执。这个要注意。

12、查封、扣押问题要慎之又慎。注意这几点:

一、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 “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指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能判定,那就不能贸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设施、设备、器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原则上应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准。

二、采取查封、扣押的对象只能是设施、设备、器材。并且只能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其他的任何物品不在查封、扣押的范围。

三、采取查封、扣押,必须按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封条不能单独适用,)收集“根据”材料,经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清单,并按法定程序送达。

四、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查封或者扣押,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有关设备、器材等,能够检修、更换的,责令检修、更换;不能检修、更换的,责令销毁;对有关设施,能够整改的,责令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注意的是:封条的期限应与文书规定的期限相一致。要解决上述问题:一是我们的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更新法律知识结构,对法律法规的掌握要全面系统,除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外,更应学习和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基本知识;二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廉政制度,使行政执法立案、备案、行政复议、应诉、结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规定;三是建议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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