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商法篇

2025-01-0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商法篇(共12篇)由网友“下辈子做个帅哥”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汇总后的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商法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商法篇

一、对商法性质与特点的认识与理解

就司法考试而言,商法是作为民事法律或曰私法的一个大的板块而对待的,即民事法律是由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等四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板块组成的,商法的题目集中在民事法律这张试卷中(客观题),同时在案例与实例分析题(主观题)的试卷中也有体现。

商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有着与其他法律部门与学科不同的特点,同时又与相邻法律部门特别是民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对这种特点的理解对于学好本学科以及取得理想的司法考试成绩都非常重要。

一般认为,商法是调整商事贸易关系的法律部门。从本质而言,即依法的性质为标准的划分,商法属于私法,以对私的权利与利益的保护为本旨,以对商事交易活动提供规则为内容。尽管商法中的公法成分较多,且有越来越多的趋势,即所谓的商法公法化,这的确也是商法与民法的一个很大的区别,但商法的性质仍属私法,而非公法,商法与民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私法体系。商法与民法有着极为深刻的历史渊源上的联系,先有民法,后有商法,商法脱胎于民法,民法中的很多制度、原则、精神对商法规范有着直接的适用意义。所以学习商法、掌握商法,首先要有比较好的民法基础,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私权制度、代理制度、法人制度、合伙制度、诉讼时效制度、合同制度等,均直接或间接地存在于商法制度中,构成商法的逻辑与概念基础,且对于整个商法的理论与制度设计至为重要。

但是,商法又不同于民法,不能简单地将商法理解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较为发达程度时期的产物,是经济交易由即时交易、现货交易、小额交易、一次交易、货物交易、同城交易等形式走向远期交易、期货交易、大宗交易、连续交易、权利交易、异地交易等形式的结果。事实上,商法的很多制度、原则与精神已经超越了民法,举凡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公司法等商法的分支部门,都有着较强烈的专业性、技术性,难以依据市民社会的一般生活经验与习惯进行推导,例如公司法中表决权的行使规则、股票的发行与交易规则等,票据法中追索权的行使、法定记载事项的确定、票据的抗辩等,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原则与近因原则、理赔与精算、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规则等,破产法中的破产宣告程序与后果、破产债权的确定、别除权、取回权等,专业性与技术性都很强,如果仅有民法的基础而不对这些学科有专门的与深入的研习,是很难真正掌握和理解好这些原理与制度的。

商法与民法不同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商法是由若干既有一定联系但更有显著不同的分支部门或分支学科组成,如商法,是由公司法、合伙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组成,这些分支学科或分支部门尽管有一定的相通性,但差异是主要的,各自的内容基本上都只适用于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独立适用性与封闭性,并无相对明显的逻辑脉络将各学科串连起来。

篇2: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商法篇

二、对商法复习方法的一些建议

(一)要联系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进行学习,复习时要回忆起与民法相关的知识,做到融会贯通。

前面已经说过,商法与民法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学习时一定要在脑子中带着民法的思维,运用民法的理论与制度去分析、理解商法中的理论与制度。例如,公司法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围绕公司这一组织机构而形成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保护问题,包括股东的权利、公司本身的权利、公司的债权人的权利,而权利问题是民法的根本问题,民法已经为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内容、效力等作出了规定,把握权利这根主线,就能把公司法的主要问题有机地串起来:股东的权利是一种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民事权利,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其权利取得方式、行使途径、丧失事由等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则及破产法的规则而行使与救济;公司自身的权利则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既有物权,又有债权,还有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各依相关的法律而行使与救济。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法的全部问题就可以归结到这些权利主体的权利取得、权利行使、权利救济、权利消灭等这样一根主线上来,这一理念实际上决定了整个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体现在公司法的各个方面,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主线,就难以把握公司法的实质与灵魂,而围绕这一主线的实际上一系列的民事权利制度,所以说民法的基础对于学习商法是至为重要的。

(二)要联系法规条文进行学习,不能完全是抽象的理解。

目前,商法中的主要分支我国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学习与研究很重要,是商法学习与研究的最基本的素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仅看教材,不联系法律法规,对立法没有感性的认识,就难以对法律有全面而深刻的理解,尤其是对于商法这样应用性极强的法律部门更是如此。法律往往是一个法律学科的高度浓缩与抽象,集中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名词术语,囊括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制度内容,体现了这个法律部门的宗旨理念,是反映这一法律部门文明成果的最高形式,所以研习法律特别是部门法的人如果说不看法条那是不可想象的。要对照教材与法律,反复揣摩,仔细领会,方可得立法之旨趣与法理之精髓。事实上,一部法律的逻辑体例与编章安排往往就是这一法律的学科体系与理论脉络,加之大陆法系的概念法学与注释法学之特征,教材往往根据立法的体系而撰写,所以在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看教材与看法律已是殊途同归之事,若达此境界,则得其真经矣。以《合伙企业法》为例: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法律责任外,其他各章依次为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这些章名实际上已经含括了整个合伙企业法的制度内容,这与一般关于合伙企业法的教材的体系也是基本上一致的,看法律等于就在看教材。

当然,看法律绝对不是说要去背法条,无论是对于法律学习还是司法考试,一字不拉地背下法律条文是绝无必要的。看法条、读法条的目的不在于背诵或记忆,而在于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法律的原意和精神,以利融会贯通。司法考试的试题中确实也有少量的题目直接取自于法律条文,但第一,这种情况已经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变得越来越少,其二,即使有一般也是由于这样的法律条文本身就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过是学理的立法表述而已。可以说,现在的司法考试是越来越重视考察考生对法律原理的理解与掌握的,但这种原理往往又包含在法律条文当中。

例如下面这道公司法的试题(1995年律师资格考试试题):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是:( )

A.后者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的股份并采取股票的形式,前者则不然

B.后者必须以股东大会为权力机构,前者则不然

C.前者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后者则不然

D.前者股东有最高人数的限制即2人以上50人以下,后者则不然

四个选项涉及四个知识点: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的股东人数。C项的表述本身就是错误的,首先被排除;B、D项本身的表述并无错误,但题目问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最主要的区别”,只有A项符合题意。对这一问题的理解,教材上都会说得很清楚,但你若领会和掌握了《公司法》第3条第2、3款的条文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回答这一问题就很简单了。所以说,看教材与看法条同样重要。

有一个问题考生经常问到:“法条上有很多的数字,要不要记?”我的理解是:原则上不要记,或者说极大部分的数字是不要记的,特别是法律责任中有很多如罚款多少以上多少以下等的数字,是决无必要记的,又如公司法中有不少涉及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的提留比例,保险法中有不少涉及保证金、保险公积金、保险准备金、自留保险费、承保责任等的比例,也是没有必要记的,考这样的题目实在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有些数字非常重要,它本身已经构成某种制度的一个部分了,不止是一个单纯的数字,这样的数字还是能记住一些好,比如,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5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在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等,像这样的数字就是制度化的数字,最好能记住。另外,有些数字尽管不能说是制度化的数字,但的确也很重要,比如知识产权作价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消灭期间自企业解散后5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的除斥期间,人寿保险为5年,其他保险为2年(《保险法》第26条),等,能记住是再好不过的。当然,你觉得自己记性不是很好,那就干脆别理它,反正这样的题目是很少的。

篇3:司法考试学习方法之商法篇

(三)要善于抓住重点学科和学科中的重点、疑点问题,分清主次,合理分配复习时间。

从近几年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思路上看,商法部分的题目重点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其次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再次是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份量很少,一般就是1-2分的题目甚至不涉及,破产法由于这几年处于修改中,所以涉及较少,但随着最高法院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破产案件的日益增多,破产法应当是处于与保险法、票据法大体相当的地位甚或更重要一些。因此,时间分配上应当根据这一规律确定,这样才能收到事半而功倍的效果。公司法无疑是商法中的重中之重,这是由公司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决定的,加之公司法的制度内容也较多,涉及的法理也较广,知识点多,所以公司法容易被反复出题。合伙也是一种重要的商事组织,其所涉及到的民商法原理也很多,知识点也多,所以近几年有关合伙企业法的题目所占比例也较大,乃情理中事。外商投资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所占的分值大体差不多,一般在4-6分之间,偶有达到7-8分的情况。海商法一般放在国际经济法中,特别是涉及到货物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的内容,基本上不放在商法而是放在国际经济法中,但像船舶、共同海损、海难救助等内容还是在商法中。当然放在哪个部分并不要紧,关键是要掌握这方面的内容。

除了前面所说的民商法的基本原理的掌握外,学习时特别要注意商法的各个部分的独有的一些制度与规则,同时要善于将基本原理与具体规则联系起来掌握。有点问题就在于这种联系的思考。

例如司法考试卷三中的一道商法题目: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很多考生花了半天精力在思考保险金如何在甲妻、甲子、甲母之间进行分配,而事实上选项ABC都是干扰项,人身保险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只能支付给受益人,除非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而题目中并未给出这种条件,所以保险金应全部支付给受益人甲妻,正确答案是D。假设题目变为甲妻先于甲死亡,现甲身亡,则该份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子与甲母共同继承。这里既有保险法的知识点,又有继承法的知识点。

商法中每门学科的内容都显得比较庞杂,头绪多,知识点多,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在学习中善于去发现学科的体系规律,找出其脉络,突出掌握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点,考试中的大部分分值应当是集中在这些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点上。比如公司法,其基本脉络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资本构成、资本转让、组织机构、合并分立到解散清算、债务承担等这样一系列的制度,又比如票据法,其基本脉络是票据权利、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丧失、票据抗辩、票据补救以及各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的特征比较。等等。

还有一个问题同学也经常问到:“要不要做练习题或模拟题?做题有没有用处?”我的理解是:可以适当做一些题,这是复习的一种有效的方法,能够帮助理解,巩固记忆,检测学习效果,所以做题是没有坏处的,但关键是要选择好资料,现在市场上各种关于司法考试的模拟题、练习题多如牛毛,难免鱼目混珠,有的粗制滥造,误人子弟,所以建议大家在选择资料时一定要慎重,最好是选择正规的、大的出版社,特别是法律类图书有声望的出版社的书,如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等。

篇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一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概论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基本类型 本公司与分公司 母公司和子公司 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第二节 公司法总论

公司法概说 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的意义 公司住所的确定) 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资本(公司资本的概念 资本三原则) 公司股份(股份的概念 股份的种类) 公司债券(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关于公司会计账册的禁止性规定) 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概念 公司解散的事由和效果 公司清算的程序) 《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适用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 设立条件 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股权证书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及经理 监事会(监事)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变动(增加注册资本 减少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化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设立条件 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经理 监事会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股份发行 股份转让) 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 股票上市程序 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概念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设立的基本条件 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解散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的法律特征与分类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法律特征 合伙的分类(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一般合伙与隐名合伙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有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登记)

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后果的承担 合伙事务的决定 竞业禁止

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合伙债务的性质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入伙的条件与程序 入伙的后果) 退伙(退伙的类型 退伙的效力)

第七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的解散 合伙的清算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的产生 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产偿债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责任消灭制度 注销登记程序)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种类(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合资企业的条件 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 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 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要求 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合资企业的计划 合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合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合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国家鼓励兴办的中外合作企业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申请和审批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登记)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 议事规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投资回收(合作企业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 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外资企业的设立 外资企业的变更)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期限) 外资企业的用地及其费用(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 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外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外资企业的产品销售 外资企业的财务与会计 外资企业职工的劳动管理)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五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票据概述(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上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概述(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第三节 票据抗辨及补救

票据抗辩(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的补救(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及诉讼)

第四节 汇票

汇票概述(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汇票的种类 汇票当事人) 出票(出票行为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付款日期) 汇票的转让(背书转让 汇票质押 贴现) 承兑及票据保证(承兑 保证) 付款(付款的法律意义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 追索权(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 追索的条件及程序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本票的出票 本票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支票(支票概述 支票权利的主要内容 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第六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概说 票据法上的刑事责任(票据诈骗的犯罪 违法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犯罪) 票据法上的行政处罚 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特征) 保险法的概念、内容与原则(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内容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与自愿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变更的类型 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 代位求偿权)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人寿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伤害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述和特征 保险公司的设立 保险公司的变更、解散与清算 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营运限制)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规则)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的内容 保险公司接管)

第七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概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质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法律适用) 船员(船员 船长)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的交付) 提单运输(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种类)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概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客票) 承运人的责任和权利(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承运人收取票款及行李费的权利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六节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种类 海难救助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被救助的标的须为法律认可的救助标的 存在海上危险 救助必须是自愿的行为 救助要有效果)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 救助报酬的确定及分配(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和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第八节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制度的概念及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成立的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及理算所需文件 共同海损理算的法律依据及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概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适用范围)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责任限制主体的种类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非船救助人的责任限额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第十节 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的概念及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审判程序(船舶碰撞案件的证据保密制度 共同海损案件程序的简化 明确了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问题)

篇5:司法考试学习方法

司法考试学习方法四点

1、如何学习教材

仔细通读书本,至少让自己明白到底法律的精神是什么。要掌握一些应该要知道的法学理论。但希望朋友们注意的是不要把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混为一谈,在司法考试中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而司法考试正是介这二者之间。科班生的毛病是动不动就拿出法学功底压人,最后压了自己;非法本却有把一些生活中的,已经形成的基本法律知识的倾向,大量应用在司法考试当中,这两个方向都是很危险的)。

2、如何利用历年真题

在完成教材的基本学习的基础上,仔细研究历年的司法考试试卷,不要太执着于题目本身,要多注意出题的方向与方式,以及各科的比例。这一部分的时间是要花的,要知道司法考试出题的方式与平时考试是不一样的。这个东西别人来讲你是很难入门的,是需要你自己花时间去研究了才会大彻大悟。还有由于司法考试只有案例的主观方式,所以你们在看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方法,即要细致但不要死记硬背,只要下次类似的东西出现在你眼前有个大致印象就可以了。多做真题,细加揣摩,必能把握命题人之思路。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老师有云,做历年真题乃做来年之真题。

3、如何学习法条

有些考友拼命地背法条,我说,有什么用呀!这么厚的一本法条谁能全记下来?估计全中国也出不了几个吧。既然都知道此路不通,为什么聪明的你还要去碰钉子呢?我建议:不要背!学习法条最忌讳的是死背、看的时候思想太静、心太粗、看了后面忘了前面。相信法律系毕业的考友们都知道每个法的结构都差不多,而知道了某个事物的规律,当然可以窥前而知后了。看过武侠小说的朋友一定知道,当你看多了武侠书,一看作者的开头就知道下面他要说什么了。虽然法条不能这样一概而论,但对待它的思维应该是一样的。我们拿到一个法条,不可能一片空白吧??而每个法条都应该有重点,而所谓的重点应该就是那些读了那么年法律的你,眼前一亮的事物。而重点的重点应该是那些具体的数字,特别规定吧,而关于这些的资料应该到处都是。在司法考试中考法条不可能考得很细而毫无规律可寻,即使那个无聊的兄台出了这么一道题,而又碰巧被哪个不负责任的人选上的话,也只是少见的一两个,不会太多的。所以我想我们根本不必担心,我们如果不把他们全背下来的话,会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

4、备考后期如何看书

我建议考友们最好对照真题从头看一遍书本,通过对照题目再来查找书中的相关知识,通过这种方法来温习一遍书本。真题应该说覆盖面已经很广了。这样有什么好处呢?就是因为我们还是学生,所以是不可能像那些老师般那么狡猾的,出一些我们平时根本不注意的题目。如果我们单纯地先做试卷然后对答案是学不会其中套路的,一般人对做对的题便不再重复思考。只要不停地重复来查找这样的信息,我们就会形成一种条件反射,逐渐习惯出题老师的思维。

司考复习的几点复习技巧

1、保持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

复习司法考试真正重要的是:“学到的就是要考的知识”。读司考书籍、听中法网老师讲课、做练习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考,直接目的是掌握司法考试要求掌握的知识。所以,高效的学习特别需要针对性、目的性。

司法考试学习的针对性、目的性有两大来源:

一是历年真题,重者恒重,对哪个部门法无从下手时,看看历年真题吧,无非就是那些知识点,有时还可以依据历年真题推测尚未考过的知识点。

二是考纲,考纲已经公布,大家对新增的内容在充分关注,尤其是一些重要的立法修订,这些往往是每年司法考试出题的热点。

学习方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之分,也是讲针对性的问题。同一个知识点,看书、听课、做题完全都能达到掌握的目的,只要你能理解书的内容,听得懂老师的讲授,题目做得明白。每个人都不一样,有的人光看书就知道了,有的人听老师讲课比较兴奋,还有的做做题就明白考点是什么。这个因人而异,根据自己的特点灵活掌握。

2、定计划计划很重要,“预则立、不预则废”

首先,司法考试考察内容繁多,没有计划,下手难,进度更难以掌握,这就像工程一定要有蓝图一样。

其次,有的人读着读着突然发现还有好多没念而时间却不多了,马上就手足无措,剩下的时间就在惶惶中度过了。所以有个计划就会不慌不忙,可以稳定军心,平静心情。再次,一步步完成计划,可以不断增强自信。

最后,制定计划并经常核查检讨,能够保持一定程度的紧张感,保持高效的学习状态。当然,计划要留有余地,以便宜行事;计划不适合自己目前的状态,也应及时更改。

3、心理上的准备

(1)心理暗示。不断跟自己说积极向上的话,激励自己。但是注意要同时保持两种心态:必胜的信念、轻松的心情。前者从以前的成功或自我暗示而得到的自信中获取,后者可以从时刻暗示自己不在乎输赢中获取。

(2)平静应考,正常发挥。付出不一定成功,但成功必然需要付出,我们必须保持一颗平常心,坦然迎接司考。良好的心态有助于我们在考场上的发挥。

笔记在司法考试学习中的妙用

一、把书读薄

这是一个使你所读的书从厚变薄的绝佳办法。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当厚厚的教材经过你的加工整理,变成了一本一本学习笔记,你再也不会因为书厚而大伤脑筋,笔记其实就是精缩版的教材。用起来要比那厚厚的砖头书更省时、更高效。惭愧的是,到了复习的后期我,才真正理解了独角兽司考网校老师反复强调,让我做笔记的良苦用心。⊙﹏⊙b汗

二、路标作用

司法考试中复合型题目增多,因此在学习时应注意知识点纵向(同学科)、横向(不同学科)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期对教材、法条的理解得到融会贯通、全面掌握,这也只有通过做笔记才能办得到。它可以就像地图一样,引导你理清知识结构与脉络,轻松容易地找到你所要提取的知识内容。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边听老师讲解,边在讲义上做笔记,确实效率颇高,在看老师的讲义的同时,配合着有同步字幕的视频课件看,绝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融合了老师和我自己的共同智慧的几本薄薄的讲义,却囊括了司考的绝大部分知识精华,到复习的后期让我如虎添翼,受益匪浅!

三、记忆工具

制作笔记的过程本身就是消化知识,融会贯通的过程。亲自总结而成的图表、心得、段子等内容,凝结着自己对所学知识的精巧理解与认识。当日后再次温习时,只要一见到本子上所浓缩的精华,记忆的闸门便可瞬间打开,学习效率便可大为提高。推荐大家每天看一看独角兽司考网校的司考地图,它用思维导图方式涵盖了15个部门法,涵盖了司法考试核心考点,按图索骥,一目了然!让考点不再孤单,让考点成系统成体系!我把它挂在墙上,每天临睡前都瞅一瞅,梦中也司考……

四、增强信心

成功的感觉实在是太好了!当你看到这些教材的缩影,知识的精华,你会感觉这是自己付出的成果,是汗水的结晶,就像农民看到自己地里茁壮的庄稼,一种收获在望、信心百倍的心情会油然而生。

篇6:司法考试《商法》模拟试题含答案

一、单选题

1、不属于商号登记类型的是:( C )

A.创设登记B.预登记C.放弃登记D.变更登记

2、我国商号选用的原则是:( A )

A.商号真实主义B.商号自由主义C.商号折中主义D.商号准则主义

3、商号权的法律性质是:( C )

A.财产权B.人身权C. 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D.知识产权

4、商法公法性最集中的表现是:( B )

A.商主体法定原则B.商事登记C.商主体资本确定D.商主体住所限定

5、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 C )

A.税务机关B.民政机关C.人民法院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多选题

1、商号的特征主要有:( ABC )

A.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B.商号是商主体所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C.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营业的名称D.商号具有保密性

2、商号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文字有:( ABCD )

A.社会团体名称B.国际组织名称C.部队番号D.数字

3、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种类有:( ABCD )

A.设立登记B.注销登记C.变更登记D.分公司登记

三、辨析题

1、商号也叫商业名称,其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是同义语。

错误。商号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商号仅指字号,从广义来看,商号与商业名称和商事名称是同义语,国内绝大多数学者持这种观点,个别学者甚至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为同义语,鉴于企业乃商主体的主流形式,这种看法可以例解,但并不恰当。

2、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行为。

答:正确。

商事登记,也成为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这其实是商法公法性的侧面反映。

四、简答题

1、简述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商号亦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

(二)特征:(1)商号是商主体所使用的名称;(2)商号是商主体从事上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3)商号是商主体用以表彰自己商业的名称。

2、简述商号与商标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区别:(1)商号以商主体自身为对象,而商标则是以商品或服务为对象,系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不仅区分不同商主体的商品或服务,而且区分同一商主体的不同商品或服务;(2)商号只能由文字构成,而商标则可以由文字、图形或其他组合构成。(3)商号登记采取强制主义,而商标登记则是自愿与强制相结合;(4)商号仅在登记机关行政管辖区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具有排他性。

(二)联系:商号与商标的功能具有相似之处,即均具有显着性,具有识别功能,均与商主体的信誉息息相关。

3、简述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经营同一营业时,要使用同一商号。这一原则是现代商事活动发展的要求。保持商号的单一、稳定是市场交易安全的需要,各国基本上都遵从这一原则。

(二)商号选用的有关法律规定:(1)商号结构的法律规定:所谓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织成份和其各成份的组成顺序。商号的类型不同,商号的结构也不同。根据我国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商号必须由文字构成,且应当具有显着特征;(2)商号选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第一、商事主体不得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一些名称作为商号;第二、一个商事主体一般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三、禁止以不正当目的使用商号;第四、商法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商法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4、简述商事登记的概念和功能。

(一)概念: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为一项重要的商法制度。

(二)功能

(1)确认商主体从事商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合法性,维护其合法权益;(2)方便交易相对人识别商主体的信用情况,提高交易效率,维护交易安全;(3)便于国家对商主体进行必要的监管;(4)便于国家获取统计资料,事实必要的宏观调控。

5、简述商事登记的性质及其效力。

(一)性质:从本质上讲,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是国家为了提高交易效率与维护交易安全,而利用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的必要干预;这是商法公法性的一个侧面。

(二)效力:商事登记的一般效力可以归结为三种模式:1、商事登记是商法人取得法人资格的必备要件,德国、法国和瑞士采用该模式。2、商事登记仅取得特殊权利,荷兰采取该模式;3、商事登记系一切商主体取得合法身份的要件,我国就是采取该模式。

五、论述题:

1、论商号权的性质和内容。

(一)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登记注册的商号在一定地域内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号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法定要件,商号非依法登记不得取得专有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主体:商号权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独立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从根本上说,商号是人们出于营利的目的而创设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民事名称的特殊名称。不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不得申请商号注册,成为商号权的主体。虽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独立的商事主体资格者,如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成为商号权的主体。

(三)商号权的客体:商号权的客体是依法核准注册的商号

(四)商号权的内容:(1)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指商号权人对自己登记的商号在法定范围内的专有使用的权利。商号权人在登记核定的范围内行使商号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经核准登记的商号权只归商号权人享有。(2)转让权:商号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商号的转让须由让与方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转让商号,如未经核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秩序,法律规定,商号转让仅能与营业转让(包括部分营业转让)同时进行,或者在营业废止时进行。(3)许可权:许可权指的是商号权人通过签订商号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登记商号的权利。商号许可使用合同应送主管部门备案。

2、试论商事登记的目的、范围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目的: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富裕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活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或商事行为能力。

(二)范围:作为商主体必须登记的事项,商事登记事项的范围因商主体类型而异。如遇

这些事项发生变化,即应办理变更登记。我国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不同主体的登记事项分散在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有11项之多,即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以及《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分别规定了合伙企业与公司必须进行的商事登记事项。

(三)完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第二、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目前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于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篇7: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3题: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题。

1.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CD

【考点】子公司

【解析】选项A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可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3.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CD

【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4――6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以下题。

4.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虽不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告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不仅要经过王某、赵某的同意,还需要经过李某的同意。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中,合伙人赵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6.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CD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C、D中的事项不属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的事项。因此,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可以自主决定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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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分析

一、20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各部门法分值分布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的分值共计26分,占考试总分的6.5%。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海商法的分值分布:

二、各部门法分析

1、公司法

公司法在历年的商法中都占着非常大的比重.

今年的公司法出了一个案例(10分),多选题两题(2分),共计12分,占整个商法比重的46%。案例是关于公司的成立及出资的;两个多项选择题是关于股份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公司的终止上市的。

我们在过去的商法复习指导的时候就曾经提及过这两个是应当着重予以关注的,在此我们回顾一下。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比较: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较;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比较;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比较;4、新股发行和债券发行的比较;5、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比较。

2、票据法

今年的票据法共三分,其中单选一题,多选两题,考点分别是关于票据的背书、追索权及本票和支票的区别。这也是票据法传统的考点,今后的考生在复习中应当注意这些问题,以及以下一些考点:票据无因性及文义性、记载事项比较、票据权利(取得、行使及保全)、背书行为、再追索、票据抗辩、失票救济、三种票据的区别。

3、保险法

历年保险法在商法试卷中占的分值和票据法大致相当。今年保险法共计三分,其中单选题一题,多选题两题,分别是关于受益人、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合同的性质。

4、破产法

考试大纲对企业破产法未作要求,但是,破产法从广义上来说,还包括了公司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今年的考试就从诉讼法的角度出了多题,具体的分析请参见我们的民事诉讼法部分的相关分析。在此,仅提醒考生注意在复习破产法时应当把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结合起来复习,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5、海商法

海商法今年出的题不多,仅一分,并且难度也不大。这道多选题是关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问题。近两年海商法的题占的比重都很小,及今年都只有一分。估计今后海商法的比重最多也就是三分左右。考生在今后的复习中应当注意海商法中的以下问题:船舶优先权、承运人的责任、提单、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及报酬的确定、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海事诉讼(管辖、海事强制措施、海事担保)。

6、合伙法及个人独资法

今年的合伙法及个人独资法各出了一题,共两分。其中合伙法是关于合伙事务的执行问题。考生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的资本、合伙事务执行中的竞业禁止、合伙财产的处分和管理、合伙与善意第三人及债务人的关系、人伙与退伙、区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7、外商投资企业法

今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是关于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的,共一题一分。

三、总结及预测

总体上来看,今年的统一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试题,或许是由于刑事部分的比重加大,难度并不是很大,并且,有些题还有一些似曾相识的感觉。商法的总体分值与20相比有下降,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商法部分的分值也在25分左右徘徊,则很难说。我们预测,由于刑法、刑诉的比重在司法统一考试中必然上升,因此,商法的比重在今后最高会在30分左右,其中公司法依旧是考试的重点,考生应当格外关注

篇9:司法考试备考技巧之误区篇

1、盲目复习:法本、非法本都容易犯无计划、急躁冒进的毛病,实为备考之一大 “恶习”,有的考生没有复习计划,复习随意性较大,缺乏系统性。还有考生面对众多的资料、教材无所适从,追求大而全,什么资料都想看,却什么都看不细。我当时就听从朋友的建议,报了法律教育网的特色班,跟着辅导班按部就班地进行复习,既保证了复习的广度,也保证了复习的深度,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2、放纵自己:不少朋友反映:“复习时聊天,上网乱逛,浪费时间”:“其实最大的问题在自己,没有坚持”。可见,很多人都是明知故犯。如何克服?至少有两个办法:一是战胜自我,不断用目标刺激;二是充分利用资源来学习。

3、复习时间少:“主要是没什么时间复习,每天想起来可以看几个小时的书,忙起来几天也不能看书;上班比较忙,领导基本不给假期;没参加过辅导班,没时间也没银子……”。

4、没有专门记忆:“我以为我都熟悉了,但是考试时候发现还是不够精通,

很伤心,明年又是一年啊!” “考的次数多了,有一种翻开书都会,合上书什么也不记得的感觉。”……一个知识点要精确地记忆下来,并不是自以为理解就行了,这就要求反复多次的重复记忆,要记到“刀枪不入”的境界。

5、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成功者写经验,一定说要有所侧重。作为一个考生,你要做的是去适应考试,而不是埋怨试题。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说你觉得试题没有考重点,我们只能认为,是你没有抓住重点。重者恒重!一个国家性资格考试怎么可能总是捡一些犄角旮旯的细碎知识点进行考察呢?在网校论坛与考生交流的时候深刻认识了这一点,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6、强项不强,弱项更弱:有一卷特别差或者没有一卷是长处。没有通过的朋友很多都是其他卷成绩90分左右,却有某一卷分数特别低;而通过的朋友有很大一部分其他三卷成绩一般甚至有些不理想,却有一卷特别高,一下子拉上了分数线。所以,建议大家要发挥优势科目,弥补劣势科目。不要因为擅长某科目而轻视了这一科,事实证明,这一科往往就是你的救命稻草;也不要因为不擅长某一门而选择放弃,因为这一科往往是你的滑铁卢。

篇10:司法考试备考技巧之误区篇

1、盲目复习:法本、非法本都容易犯无计划、急躁冒进的毛病,实为备考之一大 “恶习”,有的考生没有复习计划,复习随意性较大,缺乏系统性。还有考生面对众多的资料、教材无所适从,追求大而全,什么资料都想看,却什么都看不细。我当时就听从朋友的建议,报了法律教育网的特色班,跟着辅导班按部就班地进行复习,既保证了复习的广度,也保证了复习的深度,同时,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

2、放纵自己:不少朋友反映:“复习时聊天,上网乱逛,浪费时间”:“其实最大的问题在自己,没有坚持”。可见,很多人都是明知故犯。如何克服?至少有两个办法:一是战胜自我,不断用目标刺激;二是充分利用资源来学习。

3、复习时间少:“主要是没什么时间复习,每天想起来可以看几个小时的书,忙起来几天也不能看书;上班比较忙,领导基本不给假期;没参加过辅导班,没时间也没银子……”。

4、没有专门记忆:“我以为我都熟悉了,但是考试时候发现还是不够精通,

备考资料

很伤心,明年又是一年啊!” “考的次数多了,有一种翻开书都会,合上书什么也不记得的感觉。”……一个知识点要精确地记忆下来,并不是自以为理解就行了,这就要求反复多次的重复记忆,要记到“刀枪不入”的境界。

5、没有抓住主要矛盾:成功者写经验,一定说要有所侧重。作为一个考生,你要做的是去适应考试,而不是埋怨试题。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说你觉得试题没有考重点,我们只能认为,是你没有抓住重点。重者恒重!一个国家性资格考试怎么可能总是捡一些犄角旮旯的细碎知识点进行考察呢?在网校论坛与考生交流的时候深刻认识了这一点,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6、强项不强,弱项更弱:有一卷特别差或者没有一卷是长处。没有通过的朋友很多都是其他卷成绩90分左右,却有某一卷分数特别低;而通过的朋友有很大一部分其他三卷成绩一般甚至有些不理想,却有一卷特别高,一下子拉上了分数线。所以,建议大家要发挥优势科目,弥补劣势科目。不要因为擅长某科目而轻视了这一科,事实证明,这一科往往就是你的救命稻草;也不要因为不擅长某一门而选择放弃,因为这一科往往是你的滑铁卢。

篇11:司法考试的学习方法

1.迅速抓住考试重点。根据有关统计,每年司法考试的知识点的重复率达80%,如果将真题中的知识点加以总结,则能迅速抓住考试重点,掌握好这部分内容,司法考试的成功就胜券在握了。但很多考生容易陷入误区,往往花费大量时间,去复习只占20%分数的知识,这就是司法考试中的“二八定律”。

2.培养正确的解题思路。有很多考生基本知识学得很好,考试分数却让人失望,原因就在于没把握正确的解题思路。这需要大家在复习做题时,要仔细对照答案和评析,理清解题思路。清晰的解题思路,在考试中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它可以帮助大家克服迷迷糊糊的答题状态,“稳、准、狠”地选出正确的答案。法律教育网的司法考试名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梳理知识点,分析命题思路,还传授学员解题思路和技巧,对于复习非常有帮助。

3.锻炼有效的复习和记忆方法。复习和记忆方法直接影响考试的成绩,但是很多人并不在这方面多做努力,比如,只拿一些复习资料泛泛而看,不挑重点,不做习题,即使做题,也是在脑袋中大致过一下,却不动手。法律教育网的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和每日一练可以利用起来,都是免费的,而且有详尽的解析,做完题目将错题解析仔细分析一下,会有很大收获。

篇12:司法考试的学习方法

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建议大家听一听独角兽司考网校全程班基础阶段的课程,对于打好民法基础很有帮助。

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

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在授课过程中,与案例结合十分紧密,听后让人感觉茅塞顿开,不但让人对于民法理论理解更加深入,还能启迪考生的思考,的确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特别指出的是,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视频课件,都是有同步字幕的,当时帮了我很大的忙,因为有些老师讲课的语速比较快,有时候会遗漏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但是,有了同步字幕就不一样了,它帮我省了不少麻烦事,使我的学习效率明显的提高了。除此之外,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司考考试民法复习六法

图形列表法有三种图:

第一种图是鸟瞰图,分为宏观鸟瞰图和微观鸟瞰图。

宏观鸟瞰图帮助我们把握学问的体系,在理解上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方法;

微观鸟瞰图是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构描述。

第二种图是法律关系图。

在涉及三方以上法律关系时,要用图形来表示。

久而久之,空间想象能力就出来的了。在考场中,图形自然在脑海中浮现。

一线串联法 一线串联法比较适合对四大程序法的复习。

程序法规定了事物的发展顺序。

考生可以选择类似佘祥林的案件,从侦查一直到死刑复核,联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各个环节,然后与法条相对照。

如此反复进行,甚至可以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

横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是把相近、相反、相同的知识点或者制度进行比较。

如民法中的传统论述题,多为联系、区别题,这属于横向比较,考察的是分析性思维,促进的是宏观或精确把握。

比如,理解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打通了任督二脉,应付物权、债权具体知识点的考察,就会有登泰山而小天下的感觉。

再如,掌握了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对效力模式的掌握,就是纲举目张般的掌握。

题海捕鱼法过去一直主张做5年真题。现在看来真题应当多做,但要注意随着新的法律、解释的出台,有些题目已经过时了。

在做真题的基础上,要做模拟题,最好做模拟试卷。做题的好处是:

1.发现思维的死角。有时你以为懂的东西,一做题,发现并不懂。

2.做题,可以发现重点和规律。很多人可以举一反三。

3.做题,可以提高在考场的效率。做题的大忌是:只拉车,不看路。

形象记忆法形象法记忆是一种通过借助而加深记忆的方法。

比如,很多考生记不住短期诉讼时效,隋老师就在讲课时提供了七个字:商品存租卖于河。

“商”指人身伤害;“品”,指产品;“存”,是指寄存,寄存又称为保管;

“卖”是指拍卖;“于”是虚词;“河”是指内河、沿海运输。

这七个字,代表了六个短期诉讼时效。在我作适当讲解之后,所有学生当堂就记住了。

法条串联法重点法条必须记牢,也是历年所主张的。法条串联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要考察法条与法条之间的关系,否则掌握的法条是支离破碎的,不足以应付考试。

第二,适度注意立法理由,体会法条所体现的法律的基本价值。

第三,要有法条链接的意识。要有天马行空般的联想。

第四,对底线式的法条,要记忆,记忆性思维是分析性思维的基础。考生不妨听听法条的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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