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_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要点

2025-02-05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刀豆文库小编猜你可能喜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要点”。

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共6篇)由网友“茨球”投稿提供,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1: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

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监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坚持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要求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会参加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监督和防止出现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促使有关方面关注危害职工健康问题,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工会有权进入企业,及时了解、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有义务予以协助。

篇2:修改后的《工会法》要点解读

关于修改后的《工会法》要点解读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修改后的《工会法》将工会参与立法从原来的“研究起草”扩展到“组织起草或者修改”,参与立法的内容从“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变为“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重点是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工会组织和工会活动、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方面的问题。参与立法的主体从原来的“同级工会”修改为工会。

●参政议政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参加劳动关系三方协商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由政府、企业方面的代表和工会三方就劳动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制、运作程序的制度。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与其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修改后的《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有责任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当前,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主要有,拖欠、克扣甚至是拒不发给职工工资;不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甚至不提供任何劳动保护;迫使职工超时劳动,长期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不准休息而且不支付加班工资;女职工的四期保护难以保证等。

针对上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工会应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政府及其劳动行政部门有责任对此进行监察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除,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慎重,同时要求工会给职工以帮助和指导。

●代表职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工会组织必须积极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会的职责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认为企业处理决定不正确,有权提出意见、建议,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但是工会不能代替职工决定是否服从处理决定。职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可以给予帮助和支持,但不能代替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做好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作为办事机构,工会负责组织召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会议,受理争议案件,主持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参加劳动争议仲裁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有同级工会的代表参加,作为三方代表之一,共同裁决劳动争议案件。

同级工会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有助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争议案件做出及时、公正的裁决。基层工会组织不参加仲裁委员会。但是,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层工会和上级工会可以为其提供咨询、代理和服务。

●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三同时”监督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扩建、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坚持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要求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代表参加。

●调查处理工伤事故和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问题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会参加伤亡事故和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可以监督和防止出现对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延迟报告的情况,促使有关方面关注危害职工健康问题,及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还规定:“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这从法律上保障了工会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权利。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这一规定,强化了工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权。工会有权进入企业,及时了解、发现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企业有义务予以协助。

●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怎么办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在处理停工、怠工事件上,工会是职工方面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同时工会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工会法律帮助与服务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各项工作、各种行为都逐步地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工会必须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要求,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代表职工参政议政,参与立法,需要具有法律意识;工会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行使民主权利,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按法定权限进行;工会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法律法现,需要有法律知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需要知道哪些是合法权益;职工因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工会要支持和帮助职工,有时还要代理职工参加诉讼,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知识。

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条件的,应当培养、选拔和引进专门的法律人才,建立相应的机构,为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工会法》的规定为此提供了法律依据。

●协助用人单位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集体福利事业是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更好地发展生产的有效手段。工会关心群众生活,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要协助行政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改善各项集体福利设施,以激发和保护职工群众的劳动热情,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教育和动员职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第三十一条规定:“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应提倡劳资两利、劳资共建。

●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这一规定表明,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是在政府的授权下由工会承担的。劳动模范的评选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彰以政府的名义进行。劳动模范的评选、培养和管理工作是工会的光荣职责。

篇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

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

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

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

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人民的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工会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1、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

2、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3、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4、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四、工会的作用

1、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的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协调作用。

五、工会的任务

1、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国家。

2、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协助人民的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4、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篇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一、工会组织的性质

《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工会组织的性质:一是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利益的。二是群众性,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组织,而不是政党或其它组织,只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此外,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职工参加工会和退出工会都是自愿的。

二、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

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即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位置。它主要是通过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出来的。

我国工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通过工会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到工人群众中去。同时,工人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通过工会反馈上来,作为党的决策依据。工会的这种桥梁和纽带作用是其他任何组织和团体不可代替的。第二,工会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享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工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利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以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第三,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它通过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达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目的。随着我国劳动关系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成为推进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工会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

1、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

2、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3、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4、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

四、工会的作用

1、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2、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3、工会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4、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协调作用。

五、工会的任务

1、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维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在我们国家。

2、充分发挥工会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3、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4、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

六、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职工加入工会,必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6、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二)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下面是工会法全文

篇5:工会法

工会法最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gcd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 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七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五条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机关工会实施本法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

篇6:公司年报解读要点

一看“每股收益”,看公司分红派息能力,算出这只股票的市盈率,

二看“每股公积金”,看这只股票送转能力。

三看“每股净资产值”,看这只股票(基金)有无投资价值。

四看“净资产收益率”,看上市公司再融资、高成长能力,

五看“每股现金流量”,看上市公司经营活动能否良性运转。

六看“股本结构”,看上市公司稳定性和公司股票价格的可能走向。

七看“产品结构”,看上市公司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及各阶段产品的搭配情况。

八看“风险提示”,看上市公司对内外经营环境的预警程度及对投资者权益的关注、保护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发布时间:2011年6月30日一、工会组织的性质《工会法》总则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一规定从两个方面明......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合集10篇)由网友“杨幂”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后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欢迎阅读与收藏。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 中华人......

政府工作报告要点解读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

劳动合同要点解读

《劳动合同法》要点问答1、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劳动法专家钟永棣答复: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

政策要点解读

一、指导思想主动适应国家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创......

《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工会法要点三则解读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解读要点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