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薪之路该何去何从?_农民工讨薪事件说明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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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民工讨薪之路何去何从?

2003年,温家宝总理帮助农民工追讨欠薪一事,经过媒体宣传报道后,成为家喻户晓的美谈,农民工讨薪事件以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随着城市“产业大发展、改革大推进、城市大建设”日益加速,因农民工讨薪问题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与日俱增。为探索农民工维权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力求从源头、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笔者以洪山区为例,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分析造成农民工讨薪艰难的深层原因,并希望寻求到一条真正能够惠及亿万农民工的“绿色通道”。

一、农民工讨薪无门之深层原因

洪山区如今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笔者从洪山区劳动局了解到,在去年的劳动保障投诉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占到近八成,今年初洪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受理了百余起农民工讨薪案件,企业似乎走进了有项目便要拖欠工人工资的怪圈,究竟原因何在?除了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经济拮据、维权能力较差之外,主要原因在于:

其一:行业潜规则——施工方垫资施工。农民工拿不到工钱除了一部分建筑公司恶意欠薪外,更多的是公司自身的资金周转不开,从而将矛盾转嫁给农民工。比如在春节前夕调处的案例中,75名农民工拿不到工钱没法回家过年,险些酿成集体跳江的惨案。所在的H建设集团公司先自己垫资将楼盖到一层,Z开发商才给付部分工程款;盖到二层,再给付部分工程款,造成企业不得不进入拆东墙补西墙、层层拖欠的恶性循环之中。最后,工程项目结束后H建筑企业只得到70%的工程款,这对经济实力不强的H建设集团公司来说,只能采取拖欠原材料供应、工人工资等办法来缓解资金短缺的难题。

其二:层层转包——包工头依然普遍存在。包工头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的存在增加了农民工讨薪过程的复杂程度,一旦该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很可能被割断,直接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损失。在上述案例中,H建设集团公司在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时,表面上看是聘请了劳务公司,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建设集团公司层层转包、分包,层层雁过拔毛。导致最后的包工老板没有任何资质,只有微薄的利润,于是便通过老乡、朋友等关系带着一些廉价外行的农民工施工。这势必造成正规的劳务公司往往充当了包工大老板的角色,只与包工小老板打交道,并不直接与农民工接触,而这些包工小老板只是自然人,不具备任何施工和用工资质,缺少必要的约束机制,一旦卷款离去或与包工大老板产生支付纠纷,处于最底层的农民工就会遭遇工资被拖欠的境况。

其三:诉求无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立法对农民工工资保护的主要依据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不够,法律规定的空白点多,且缺乏专门的农民工权利保障立法,使农民工诉讼维权面临制度性缺位。另外,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为一裁两审和先裁后审的制度。虽说对有欠条的案件法律可以申请支付令或直接起诉,但这样有直接证据的情形较少,更多时候,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经过法庭审理、质证认证后才能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如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法院就会以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为由而裁定驳回其起诉,农民工就可能再次陷入重新申请仲裁或审判的长期的诉讼压力中去。再加上大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薄弱,举证困难重重,迫使农民工们只有选择忍气吞声或者采用过激的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

其四:监管不力——行政执法疲软现象较为突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保障和工商、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位录用农民工的条件、手续等一系列问题进 2 行监管。但事实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不力,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往往采取不告不理的被动态度,缺乏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的惩处手段,给不良企业和个人以可趁之机。同时,在出现问题后,各相关部门职责不清,产生都可以管又可以不管、都在管又都没管的现象,且缺乏有效协调,相互“踢皮球”现象严重。

二、畅通农民工按劳取酬绿色通道之理性思考

当前,全国近2亿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既是我国工农业生产的生力军,又是社会发展中最不稳定的因素。因讨薪难而衍生出的种种矛盾纠纷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将给社会管理带来潜在威胁。那么,如何畅通农民工按劳取酬绿色通道?笔者深深感到,农民工维权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仅仅靠阶段性或突击性的工作措施是无法达到预期目的。要使这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必须建立维权长效机制。

(一)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如,可在《建筑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是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制裁力度。通过立法提高赔偿金的数额,如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责令支付应发工资一至五倍的赔偿金,以高额的罚款遏制工资拖欠行为。三是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监管体系。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健全网格化管理和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及劳动用工电子信息档案,形成全时间全过程全方位监察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切实保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的优势,在劳动争议多发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3 及时受理并调解劳动争议。要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充实调解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由行业(产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如在劳动争议多民的建筑业、餐饮服务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对未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在乡镇、街道、企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就近就地解决争议。对合法的调解协议,可以出具仲裁调解书。立法还应赋予劳动者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防止对方恶意将财产转移,造成执行难的问题。

(三)完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一是要完善工资监控和预警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日常性检查,变被动处理为主动监督。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三是对大量吸纳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确保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来源,避免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四是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避免“踢皮球”现象。

(四)完善民事诉讼程序。一是坚持及时处理。建议法院对农民工诉讼案件启动审查、立案、执行“三优先”的绿色通道,设立“农民工维权速裁法庭”、及时解决,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建议采取“举 4 证责任倒臵”,即农民工只须证明有务工的事实和务工单位即可,其他诸如工资多少、已支付多少等证据由用人单位举证。应在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在执行分配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与其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为同一顺序清偿。

三、实施农民工维权无障碍之有益尝试

近年来,洪山区司法局认真践行司法行政职能,充分发挥辖区人文智力优势,立足实际,不断创新,积极开展法务前移、援调并举、联手调处等工作,为农民工讨薪之路开启了维权之门。

大力推行“法务前移”工程。局领导分片负责、定点挂钩,坚持每季带领各业务科室整合的法制宣传服务队将法律服务延伸到基层的社区和村组,现场为农民工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将农民工必备的维权法律常识宣传手册送到农民工手中。深入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定期到经济管理委员会、区科技孵化带、左岭化工都市工业园等地走访调研,促进企业依法用工。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接待、纠纷调解、社区义务咨询,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积极构建智力服务网络。司法局与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高校联手,建立一支由教授、法学博士、硕士及在校本科生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并制定《大学志愿者协助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不定期地接收在校学生志愿者来法援中心实习,协助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开展实践调研等,形成我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持续效应,有力促进农民工维权工作的专业化发展。

潜心打造无障碍通道。“环境设施无障碍”。在局一楼大厅设臵政务公开栏和电子触摸屏,摆放宣传册,方便农民工查阅;在进门口摆放法律援助座牌,派专人接待登记指引;将12348法律援助接待室设臵在电梯门口附近,方便农民工来访法律咨询。“受援过 5 程无障碍”。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的“三优”原则;为农民工发放法律援助卡,方便持卡者联系咨询或直接申请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无障碍”。充分发挥“12348”自动语音应答系统平台功能,设臵农民工法律咨询解答专项服务,确保24小时畅通不掉线,实行双休日律师值班接待制度,使广大农民工足不出户就能解除法律困惑。

广泛整合力量援调并举。分别与团区委、区老龄办、区劳动局联合建立“洪山区农民工法律援助联络站”,将法律援助联络站点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署办公,联合援助、联手调处农民工讨薪问题。联合区法院、民政、劳动、社保、档案、地税、工商、房产、卫生等十个部门出台《关于解决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减、免、缓相关费用的意见》,切实解决了法律援助案件中相关部门费用的配合减免问题,打造了援助支持链接机制,有效解决了农民工和困难群众因交不起鉴定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而照样打不起官司的实际问题,从而从根本上破解了长期困挠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不收费与相关部门费用不减免相冲突”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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