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_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一、调整范围的缺陷

学术界把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统称为反竞争行为,法律界把现代竞争法分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在反垄断法中包含了反限制竞争的规定(但这三者间关系密切,没有绝对界限)。

1.该法对行为主体的概括不完整。该法设定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反法》对诸如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以对比广告影射、诋毁竞争对手;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等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以及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交易行为的欺诈行为等等缺乏调控力。

二、内容的缺陷

“市场混淆”是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具体是指由于商品表征或营业、服务表征(或简称商业标识)的相同或近似造成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发生误认,或相关公众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存在加盟、关联、附属或类似的关系,而将该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

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概念含糊,不易掌握。如对“低于成本”、“质次价高”等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晰,实践中难以操作。再如,对“商品的质量”以外的企业信誉、能力、交易条件等作虚假宣传的,以及对商品有关的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能涵盖。而在实践中,企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误导、虚假宣传,其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三、立法上的缺陷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部分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刑事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于 1997 年对《刑法》进行修正时,根据形势需要,吸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部分内容,使相关案件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时,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在定性上不会产生分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没有及时修正被《刑法》吸收的这部分条款,没有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造成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脱节。2.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这种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使工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工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无行政制裁手段,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对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拒绝提供资料没有设定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部分条款罚款金额难以计算,计罚标准不科学,处罚幅度不合理,且一些罚则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下限过高,罚额幅度大给准确执罚带来难度。

4.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法》的适用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而在具体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实践中,执法人员却发现与该法相竞合的法律诸多,单项立法肢解《反法》的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政府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等等。这些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竞合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禁止某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又有其针对性的制约处罚条款,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又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在实践办案中,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处罚问题,容易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均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它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行政执法权应集中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多头执法。单项立法蚕食、肢解了《反法》的内容,动摇了其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形成了新的行业和行政壁垒,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发展。5.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制约和阻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执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市场封闭管理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二是公用企业普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三是执法水平低,监管手段不适应。目前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方式、方法、手段比较陈旧,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交通、通讯设备匮乏,且在公平交易执法中存在的调查难、取证男、定性难等问题,一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效果有限。四是部门协作办案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因利益驱使,该配合不配合,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甚至有的一罚了之。

2009081143 来洪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缺陷完善(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法律一旦制定就......

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我国 1993 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7-24 10:21:00 ]作者:刘晓丽编辑:凌月仙仙 论文摘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工管(一)班02号陈晓虹我国 1993 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平......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材料)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工管(一)班 02号 陈晓虹我国 1993 年 12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缺陷 反不 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缺陷 反不 正当竞争法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