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_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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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发展党员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

第三条做好“推优”工作,是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充实党的新生力量,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需要

第四条开展“推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把那些决心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献身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党内来,在我校形成以党员为核心的青年骨干队伍,改善党员分布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在校的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并经过团组织推荐,使“推优”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使优秀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二、推荐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推荐对象为:

1.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

2.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三好研究生;

3.各类奖学金获得者;

4.获校级以上奖励的先进青年;

5.其他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

第七条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准确理解和掌握党员标准的时代特征,真正把团员中的优秀分子推荐给党组织,既要防止求全责备,也要避免放松要求,“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拥护党的纲领,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自觉履行团员义务,带头完成工作、学习任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

3.思想上进,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参加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主义学习小组的学习,熟悉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4.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5.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认真努力,成绩良好。青年教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奉献。

三、推荐程序

第八条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候选人。团员民主评议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九条团支部委员会在对推荐对象候选人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写出推荐意见,报上级团组织审定。

推荐对象需填写《浙江大学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般团员、团支部委员的推荐意见由团支部书记填写;团支部书记、院团委(团总支)委员的推荐意见由院团委(团总支)书记填写;院团委(团总支)书记的推荐意见由校团委书记填写。

第十条各院(系)、各单位团委在广泛征求团员意见后,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推荐名单上报党支部。如果征得的多数意见与团支部意见不一致,应责成团支部重新考察,在统一意见的基础上再向推荐对象所在党支部推荐。推荐名单应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各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发展对象,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列入发展计划;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讨论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二条推荐表一式三份,由团支部、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各留存一份。推荐表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之内没有发展的,应重新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从外单位转入我校的团员青年发展入党,原单位团组织已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的,推荐意见在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的仍应与其他

团员一起参加“推优”。

推荐对象,在校期间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随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材料一起归入本人档案;在校期间没有发展入党的,推荐材料应连同考察材料一起寄往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四、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十四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团员的培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五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团校、业余党校、党章学习小组和马列学习小组等载体,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历史、党的基本知识与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贡献力量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六条党团组织要进一步落实对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措施,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进行帮助教育,对其中已被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党团组织要对他们进行集中培训,并指派专人联系。

第十七条党团组织应围绕“推优”和党建工作,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积极主动地开展主题教育,让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五、对党团组织的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将“推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主动关心和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

1.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建立健全基层团组织,注意选拨优秀青年党员担任团干部,不断提高基层团干部的政治素质,选好配齐团组织的领导班子。

2.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对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应结合团组织“推优”情况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

3.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团组织关于“推优”工作的汇报,积极帮助团组织解决在“推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每年对“推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注意总结经验,抓好落实,促进“推优”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校团委、院团委(团总支)要加强对团支部开展“推优”工作的指导,并将其纳入团的日常工作考核范围。

1.各院团委(团总支)、团支部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推优”工作的自觉性。

2.经常分析和研究“推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主动争取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

3.团支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优”工作的经验,使“推优”工作逐步程序化、制度化、经常化、民主化、科学化。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浙江大学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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