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_发票换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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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10]12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种类

(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

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

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

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

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

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

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

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

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

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

1.《增值税普通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1)适用范围

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④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的普通发票。

⑤税务机关委托的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代为向消费者和单位开具的发票。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一次性录入打印发票全部项目内容。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1)适用范围。适用于暂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2)开具要求。纳税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必须一次性填开“付款单位”、开票日期“年月日”、“项目内容”、“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收款单位名称”、“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全部项目。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在每本发票的封底印制填开发票的规定说明。

①“付款单位”付款方为单位的,填写付款单位的全称;付款方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字样。

②“收款单位名称”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收款单位税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识别号。

③“项目内容”栏目,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经销产品和商品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加工企业填写“加工费”;修理修配企业填写“修理费”;修理企业销售零配件,填写销售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二、普通发票式样

(一)统一发票规格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以下规格:

(1)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2)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包括使用税控器开具的平推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在发票联的右上角加印“收购特种凭证”字样),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1.6毫米。

(3)纳税人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采用平推式和卷式发票两种机打格式。

①平推式发票,企业可以在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选择,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 毫米规格,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联次。

②卷式发票,企业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组合确定规格,发票联次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4)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使用平推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210毫米×139.7毫米。

(5)税务机关委托集贸市场主办方为集贸市场内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使用卷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和存根联一式两联,统一规格为76毫米×152毫米。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为订本式发票,发票联次为发票联、存根联和记账联一式三联,统一规格为190毫米×105毫米;每本发票为50份。

(二)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额度

1.税控收款机适用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额度设置,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设置为千元版和百元版两种版式。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百元版发票;其他纳税人可使用千元版发票。

(三)统一发票用纸。实施简并票种、统一样式后的普通发票,使用无碳彩纤纸。

(四)统一防伪措施。面向社会公众的发票真伪识别采用以下方式,并在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1.划痕显色鉴别,在发票联背面用指甲划痕显紫红色线条。

2.发票联使用温变油墨印刷“税徽”图案,图案常温下为红色,用手指按压图案加温或者将35度以上热源(如手指)置于发票联背面的“热感应区”3秒后,发票联正面“税徽”图案颜色变浅或呈无色,回到常温后图案变回红色。

3.发票联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采用数码喷印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号码由颗粒状图案组成。

4.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采用微缩防伪印制工艺印刷,置于10倍以上放大镜下观看,发票监制章内环细线中有“北京国税”字样。

(五)统一发票代码编制。按照总局的授权,对我局设定的发票编制统一的发票代码。

(六)统一在发票上加印“密码”。为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识别真伪,在发票上加印“密码”。纳税人根据“密码”,通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的发票查询系统查询发票真伪。

(七)新版发票的销售工本费,将依照政府采购办法招标确定,报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并向纳税人公示后执行。

三、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继续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机关使用总局的综合征管软件为纳税人代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受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使用计算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对不具备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条件的市场,由税务机关负责代开。

(二)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手工发票的限额应严格控制在百元版和千元版”的规定,纳税人发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应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税控器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在我市的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中逐步推行使用计算机或税控器逐笔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取代企业现行在销售环节使用的自制收款凭证。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为消费者开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实施步骤

自2011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全部停止使用。对未使用的旧版发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一)自2010年8月1日起,向纳税人发售新版发票。2010年10月起停止发售旧版发票。

(二)自2010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市场主办方代开发票统一使用新版发票。

(三)自2010年8月1日起,企业申请印制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按照新的发票规格和样式的规定办理印制手续。

(四)2010年年内,是发票换版工作的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旧版发票可以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13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使用新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旧版普通发票。为确保发票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以往发布的普通发票管理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停止使用“北京市临时经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税征[1993]677号)。

(二)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发票实施综合防伪措施严防假发票的通知(京税征[1993]812号)。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345号)。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17号)。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正填开发票规定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327号)。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1]73号)。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种类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700号)。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44号)。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51号)。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的通知(京国税函[2007]139号)。

(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75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件

(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京税征[1993]553号)的补充部分。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92号)的补充部分。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5]419号)的补充部分。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241号)的补充部分。

(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195号)的补充部分。

(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82号)的补充部分。

(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征[1999]229号)的补充部分。

(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2]642号)的补充部分。

(九)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61号)的补充部分。

(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打击制售和购买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48号)的补充部分。

(十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17号)的补充部分。

(十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4]568号)的补充部分。

(十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98号)的补充部分。

三、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件

(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02号)第四条“《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90元/份”修订为“《二手车发票》工本费为0.85元/份”。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78号)第九条“新版《机动车发票》工本费1.10元/份”修订为“新版《机动车发票》工本费0.85元/份”。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5号)第三条第六款“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暂定)”修订为“在集贸市场内实行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使用的计算机开票系统,发票名称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四)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400号)第二条第一项表述的发票名称《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修订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0年11月2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有单位名称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0]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的规定,现对有关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申请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下称企业冠名发票)的单位(下称用票单位)必须遵守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二、用票单位申请使用冠名发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业务需要。

三、符合规定未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

四、用票单位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税务行政许可手续:

(一)提出申请。用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提出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时,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同时附送企业自行设计的本单位发票式样一式两份和开票软件详细说明资料一份。

(二)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受理用票单位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用票单位。

(三)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对用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移交决定环节。

(四)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五)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受理环节根据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送达用票单位。

(六)公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局对外宣传网站上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供公众查阅。

(七)办理印制手续。用票单位收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在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科办理办理印制手续。

用票单位再次申请印制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依照以上规定程序办理。

五、用票单位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企业冠名发票必须是机打发票。用票单位须使用自行研发的、符合通用发票打印要求的开票软件开具。

(二)企业冠名发票可以采用平推式或卷式,用票单位在全国统一规定的规格中自行选择确定。

1.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在210毫米×297毫米;241毫米×177.8毫米;210毫米×139.7毫米;190毫米×101.6毫米等4种规格中自行选择一种。推荐使用190毫米×101.6毫米规格。

2.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方式进行分装的发票,用票单位可以在宽度57毫米、76毫米、82 毫米和长度127毫米、152毫米、177毫米中自行组合确定规格。

(三)企业冠名发票的基本联次为发票联和记账联一式两联,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增加发票联次。超级市场、商业零售企业申请印制的卷式发票可以使用单联发票。使用单联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四)企业冠名发票统一使用无碳彩纤纸印制。

(五)企业冠名发票使用中文印刷,用票单位也可以申请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印刷。

(六)企业冠名发票套印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使用普通红色油墨印刷,发票专用章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椭圆形。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单位名称,下部自左而有横行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中央刊税号。一个单位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可在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号之间用阿拉伯数字区别。字体为仿宋字。套印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与刻制的“发票专用章”保持一致。

(七)企业冠名发票必须设置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防伪措施。每份发票背面印明公众防伪措施、识别和查询方式。

六、用票单位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样式必须符合通用机打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冠名格式要求。平推式发票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企业冠名发票使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企业冠名发票基本项目内容要求。企业冠名发票必须包括“开票日期”、“行业分类”、“付款单位”、“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开票人”、“收款单位税号”等基本项目内容。

(三)用票单位可以根据经营业务需要增设有关项目,除“开票日期”、“行业分类”项目外,基本项目内容和自行增设的项目均在发票镂空处自行设计打印位置。

七、用票单位开票软件自行研发,除能够满足开具发票的基本要求外,还需要具备发票作废、开具退货负数发票、发票缴销、发票库存统计和查询、数据导出等基本功能。

八、税务机关许可用票单位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数量,以不超过一年的用量为限,每次印制数量以不超过六个月的用量为限。

九、主管税务机关许可后,根据用票单位自主选择确定的发票承印厂,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连同《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和用票单位设计的发票票样,报市局审查,市局审查无误后,分配发票号码,登录印制信息,送交发票承印厂印刷。

发票承印厂印刷票样后,通知用票单位校对并确认票样。发票印制完毕后,发票承印厂将发票送到用票单位,发票实物必须当场清点、查验,确认无误后签收。

十、发票承印厂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自行更改印制内容和印制数量。用票单位也不得要求发票承印厂更改印制内容和印制数量。

十一、用票单位在使用企业冠名发票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通知发票承印厂,由发票承印厂检查原因,并予以解决。

十二、用票单位开具企业冠名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时限、顺序、全部内容一次性如实开具。

十三、用票单位必须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妥善保管发票。发票发生丢失、被盗,须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十四、用票单位名称变更后,用票单位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重新办理企业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手续,申请印制新版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用票情况确定并下达限期缴销旧版发票的通知,在缴销限期未满之前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缴销限期届满后,用票单位办理缴销旧版发票手续,使用新版发票。

十五、2010年内是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过渡期,纳税人已印制的旧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到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11年1月1日起申请印制新版企业冠名发票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六、本公告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49号)附件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公示》第三条“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1.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开票软件数据导出格式规则

2.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

3.印有单位名称发票参考样式

201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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