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_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

宁乡县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组织人事编制纪律,切实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单位主管领导应审阅评鉴,并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定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每3次记旷工1天;单位主要领导应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并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上班时间打麻将、玩牌、下棋或视频聊天、炒股、玩游戏、假意见;请病假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需提供诊断书及二甲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院长的休病假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和编制部门备案;全年累计请病假半年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㈡工作人员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确因本人、家庭有紧急事务需办理或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住院需陪护的,可请事假。请事假陪护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非特殊情况全年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请事假3天以上的按休带薪年休假处理。请事假时,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条。临时外出和请事假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事假2个工作日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请事假3个工作日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一个月内累计请事假7个工作日以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请销假手续和证明材料要建档立卷。全年累计请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㈢工作人员结婚可请婚假,假期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可延长到15天。

㈣女工作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凭准生证可休产假。产假假期为98天(含公休节假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晚婚生育或24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假期为120天;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工作人员妻子生育的,可请护理假15天。

请特殊事假3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晋升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薪级),并扣发全年津补贴(绩效工资)。

请假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并在3天内到审批机关办理销假手续,有关资料由单位存档备查。

领导干部请休假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待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需扣减的,各单位应及时按照规定计算并如实扣发;须报有关部门审核的,应及时呈报。

㈠机关(含参公单位)和未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期限超过6个月以上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从第7个月起工作性津贴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生活补贴按100%发放,当月工作津贴不予发放。扣发的津补贴按其他收入单独进入单位帐户,作为单位的经费使用。

㈡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因工〈公〉受伤治疗期间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1天扣发1天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㈢以休病假名义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所在单位应予核查,核查属实的,终止假期,扣回已发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并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改非或科室负责人退二线工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坚持正常上班,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本人不愿上岗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享受工作津贴和加班性补助;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规自行制定内退或离岗休养等相关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一律废止。

第十五条

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许工作人员停薪留职、带薪离职经商办企业。确需停薪留职的,必须报县人社、编制部门批准,否则视同自动离岗和吃财政“空饷”人员对待。自收自支和差额事业单位因经营不善、运转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县人社、编制部门备案后,可实行待岗、轮岗、下岗。各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得允许工作人员违背政策擅自提前离岗、提前退休。

第五章 人员调整和交流

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人员调配程序,积极推进乡镇之间和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人员交流。调整和交流的原则是:

㈠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原则;

㈡交流与优化领导班子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原则; ㈢交流与执行回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 ㈣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原则;

㈤交流应坚持组织决定与个人志愿相结合、个人服从组织原则。

第二十一条

借调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借出单位发放,借入单位重复发放或超范围发放的,视同吃“空饷”行为,由县财政进行追缴,并对借入单位相关主管领导和借调人员给予责任追究,借调人员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借入单位发放的范围仅限于县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审批的加班补助等。

第二十二条

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由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依法管理。临时工作人员实行计划审批、公开招聘、单位使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工资标准。未经审批擅自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应一律予以清退。

第六章 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县组织、人社部门开展的调训,培训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调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脱产学习、培训、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由行政主管单位审批;超过3个月的,经行政主管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并经县委、县政府选派的脱产学习、培训、进修,视同在岗对待,并凭相应的毕业证、结业证、培训证或专业合格证等证书,按相关规定报销费用。

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自然减员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龄退休、在职死亡、离退休后自然死亡、调出本单位或解除人事关系的,由所在单位30天内到县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到龄拒不退休或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按在职人员发放的待遇视同吃“空饷”,一律全额追回并上缴县财政。

第九章 考 核

第三十四条

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职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和有关材料。凡未参加年度考核或有关材料未按时进入个人档案而影响工作调动、工资调级、职务晋升的,由考核单位和个人负责,县考核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重复考核或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围绕本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及本单位的职责和工作创新等,于年初制定内容全面具体、工作重点突出、公平合理可行的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计分细则。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办法,对每一项工作任务提出数量、进度、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分解到科室部门、落实到个人,并制定职位(岗位)说明书,作为对工作人员进行细化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平时考核,重在考绩,做到平时考核、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有机结合。应注重考核结果的使用,1 按虚报冒领金额的3倍扣减责任单位当年的财政预算内拨款,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单位主动向监督检查办公室申报,清理出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人员的,其追回的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因工作人员请病假、事假扣发的津补贴(绩效工资)部分,由单位按其他收入处理。多领、冒领的养老金必须全额追回并上缴社保基金。

第四十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对虚报冒领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等行为进行有奖举报(为举报人绝对保密),一经查实,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银行帐号(或其他方式),按清理出虚报冒领金额的10%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编办和县财政局按其职责权限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5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工资管理,严肃工资发放纪律,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加强人员编制计划管理,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总结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围人社[2012]1号)的精神,......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政府令[2006]124号颁布日期:20061130实施日期:20070101颁布单位:合肥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三章......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的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2、事......

《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宁乡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若干规定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 宁乡 若干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制度 工作人员 宁乡 若干规定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