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实施细则_东莞市产业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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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实施细则

2007-8-29 16:18:09

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实施细则

(东科〔200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扶持对象是指《通知》文件所规定的全市各类科技型企业或研发机构。第三条 鼓励扶持时间以《通知》正式颁布之日起计算,即2003年6月19日。

第四条 各类财政资助和税收减免标准以《通知》的文件规定为准。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对已经实施的进行资助。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五条 属于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中经省科技厅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企业的财政资助事项申报,统一由市科技局民营科技管理科负责在每年11月份办理。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属于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中经省经贸委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申报,统一由市经贸局技术科负责在每年11月份办理。经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民间投资成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减免事项的申报,属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统一由市国税局办理。其中,对于首次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的企业,主管国税分局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核算资料的内容,对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如果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产品与其它产品分开进行独立、准确核算的,相关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于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企业,要向主管国税机关于申请税收优惠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民间投资成立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减免事项的申报,属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事项并且是国内投资项目的,统一由黄埔海关关税处审批。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财政资助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中经省科技厅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项目申请表》;

2、省、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认定当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申请财政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中经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项目申请表》;

2、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和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认定当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申请财政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中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企业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项目申请表》;

2、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国内外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其中获得PCT专利的要提供PCT专利初审报告;

4、专利说明书全文;

5、专利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6、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专利登记簿副本、许可转让登记等);

7、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要提供实施证明(产值超过10万元)。

(四)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中经省经贸委认定为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东莞市民间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扶持项目申请表》;

2、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认定当年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4、申请财政资助年度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第十条 税收减免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增值税减免事项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退税申请表》;

2、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或集成电路产品相关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该软件产品相关的财务核算凭证(包括:销售发票、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帐、进项扣税凭证等)复印件;

6、增值税完税凭证。

(二)申报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广东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或集成电路产品相关证书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申请税收优惠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的申请书。

(三)申报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事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鼓励项目提供)

(1)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商务部分别审批;

(2)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2、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企业营业执照;

4、进口合同及设备清单;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如设备说明书等)

第四章 资助资金核拨

第十一条 资助款项由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从“民营科技产业促进专项资金”中核拨,实行分级划拨资助资金,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镇属企业由市财政局下拨给镇财政分局,再转拨到有关企业。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的全年额度根据年度资助总额确定,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民营科技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单位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经查实,追回已发资助奖励,市科技局、市经贸局以后不再受理其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鼓励扶持范围;

(三)提供材料不齐全;

(四)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鼓励扶持;

(五)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相抵触。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经贸局和东莞海关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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