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_会展业发展及发展对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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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会展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会展业做大做强,提高会展业在全市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的带动和支撑能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会展经济的有关精神,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鼓励会展业发展奖励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展会场租补助资金和招徕展会奖励资金。

第三条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会展业发展要求及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突出重点,专项使用,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财政局和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管理,实行总额控制。

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奖励(补助)项目审核,办理奖励(补助)资金拨付,负责奖励(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展引进项目的征集、申报、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审查确定奖励(补助)项目及资金,负责奖励(补助)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补助范围

第五条 凡在三门峡举办具有一定规模,能带动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发展前景和发展潜力的展会,对招徕单位或举办单位进行奖励(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为:

(一)展会补助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含省级,下同)及本市级展会的举办者进行补助。

(二)展会招徕奖励

对在我市成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和区域性展会的招徕单位进行奖励。

第七条 展会性质的界定

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展的境外法人、组织比例达到参展商总数30%以上,或由国际性展览组织、相关国际行业协会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

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办,省外参展企业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60%以上。

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展企业总数达到参展商总数50%以上,或有省级相关政府单位、相关省级行业协会作为主办单位的展会。

市本级展会:是指以市直单位或行业协会名义举办,参展企业以本市企业为主。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展会补助条件

(一)展会展出面积达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连续举办的展会,从第二届起每届展位面积须比上届增长20%以上;

(二)展会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三)在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会。第九条 展会补助标准

(一)展会展出面积达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缴纳场租的30%给予补助;

(二)展会展出面积达8000(含8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缴纳场租的35%给予补助;

(三)展会展出面积达13000(含13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缴纳场租的40%给予补助;

(四)展会展出面积达20000(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所缴纳场租的45%给予补助;

(五)展会性质达到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市级标准且规模达到以上四条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8%、5%、3%给予补助;

第四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条 招徕展会奖励条件:

(一)招徕国际性、国家级、区域性、市级展会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对招徕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二)展会展出面积达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招徕展会奖励标准:

(一)招徕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或市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5000(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予以奖励;

(二)招徕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或市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8000(含8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予以奖励;

(三)招徕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或市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13000(含13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予以奖励;

(四)招徕国际性、国家级或区域性或市级展会,展会面积达到20000(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予以奖励;

(五)举办超大规模,有突出影响和发展潜力的展会,报市政府同意后,酌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对招徕展会给予奖励的,只限于首届展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

(一)市政府另行安排专项经费或已有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二)同一展会连续举办超过5届(年);

(三)参展商因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

(四)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商品展以及各类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文化科普展览等;

(五)展会组织秩序混乱,发生罢展、闹展,或因举办单位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产生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不在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会。

第五章 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拨付和管理 第十三条 奖励(补助)资金申报

(一)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30日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奖励(补助)。

(二)申请展会奖励(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展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展会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等; 3.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所缴纳场租费用票据; 4.展会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徕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确定一个申请单位的文件。

(三)展会项目结束10日内,申请者应当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报展会项目总结材料;展会项目结束30日内,申请者需提供展会相关材料。

(四)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全部材料后及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对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展会项目,提出奖励(补助)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评估结果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不予奖励(补助)。

(五)会展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截留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超大规模会展,是指展览面积达到20000(含20000)平方米以上的会展;所指突出影响或发展潜力会展,是指围绕我市五大千亿元产业集群,对我市产业升级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会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会展场馆市三门峡国际文博城会展中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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