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1_深圳市政府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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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方法和程序操作规则

时间 2009-8-17 11:31 返回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的方法和程序,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评估政府绩效,根据《深圳市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内部评估是指依据绩效评估与管理各项指标及其评估标准、权重系数、计算规则,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采集和处理评估与管理指标数据,实时、直接生成评估与管理结果。

第三条 外部评估是指由市绩效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市统计部门组织的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评估与管理结果。

第四条 “点、线、面”评估模型是指通过点、线、面三种不同比较方式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与管理的模式。

“点”是以实际工作进度的点与计划工作进度的阶段目标点进行“差距比较”;

“线”是以被评估单位当前的工作情况与历史工作情况进行“趋势比较”,或对多家被评估单位进行“高低比较”;

“面”是对多家被评估单位共同完成重大任务的“合力评估”,注重评估共同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绩效办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每年初制定《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报市绩效委批准后印发被评估单位执行。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按照《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工作方案。

绩效工作方案应当结合本单位职能和年度工作任务,细化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的阶段性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提出本单位的责任目标,并于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绩效办。

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工作方案中应当对评估指标“行政业绩”中所有工作任务分别设置阶段目标任务完成的时间节点,明确工作步骤;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以年底作为任务完成时间节点。

第七条 市绩效办应当在收到绩效工作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市绩效委审定后批复被评估单位实施。

绩效工作方案经市绩效委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市绩效委审定批准。

第八条 被评估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绩效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协调督办,及时收集工作方案中有关目标任务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数据,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实时报送。

被评估单位应当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绩效办报送本单位年度绩效报告。

第九条 市绩效办应当跟踪、监督被评估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通过“深圳市政府绩效电子评估与管理系统”实时向被评估单位通报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被评估单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改进工作,并将改进情况及时反馈市绩效办。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绩效办可以进行符合性验证,对被评估单位相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其结果计入内部评估。

符合性验证采取实地调查、专项检查、抽样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市绩效办应当运用层次分析法等方法确定各项指标相应的权重系数。

市政府直属单位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行政业绩45%、行政效率20%、行政执行力25%、行政成本10%。

区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一级指标权重系数为:经济调节10%、市场监管20%、社会管理25%、公共服务45%。

市绩效办可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目标调整对权重系数进行修订,报市绩效委审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计算采用百分制:内部评估占70%;外部评估占30%,其中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占15%。

第十三条 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80分而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或等于60分而小于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结果降低一个等次:

(一)出现重大、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环保、维稳等重大突发事件,未及时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外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评估专家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被评估单位的绩效评估与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三)委托统计部门开展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采集公众代表、服务对象对被评估单位的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外部评估可以采用访谈、网上问卷、实地调查、符合性验证等方式采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对政府绩效的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市绩效办于次年的3月底以前编制市政府直属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区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和专项工作年度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并提交市绩效委审定。

第十八条 市绩效办根据市绩效委的工作安排,可以在年中组织对被评估单位及其专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绩效委提交中期政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专项工作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十九条 市绩效委按照规定程序将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通告被评估单位、市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

根据情况,市绩效委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与管理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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