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管理办法(适合中小企业)_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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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管理办法(适合中小企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拓展信贷市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贷款”是指辖内有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备信贷支持条件的小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特点所发放的不同方式的贷款,能有效地促进小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小企业贷款方式主要包括:信用贷款、自助担保贷款、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小企业贷款。一般小企业贷款是指单户贷款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小企业贷款的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

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小企业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要经营场所在本省服务区域以内;

(二)产权关系明晰;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小企业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原材料采购、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和固定资产的购建等。第三章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

第七条 信用贷款是指:中小企业凭自已的信用向本公司申请免担保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

第八条 信用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信用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4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

(二)企业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

(三)无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和对外担保;

(四)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

(五)经营者个人品行端正。

第九条 信用贷款的金额确定。单户信用贷款累计发放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度的15%%或100万元(两者靠低)。对发放信用贷款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另行再发放其他方式的贷款,如确实需要发放的,其他方式的贷款必须以不动产“双证”或存单落实抵(质)押。

第十条 限制性条件。借款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取消信用贷款资格:

(一)发生贷款逾期或欠息在10天以上的;

(二)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信用贷款额度已经不能满足借款人生产需要,而要求申请其他方式贷款(存单质押、“双证”抵押的贷款除外)的;

(四)企业经营者有其他不良行为发生的;

(五)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程度降低的情况,贷款行认为应取消其信用贷款资格的。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应逐笔调查核实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不得以借新还旧方式发放贷款,不得签订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中小企业自助担保贷款

第十二条 自助担保贷款是企业法人申请贷款由企业经营者、股东及其家属或企业管理人员等个人内部关系人共同为企业提供担保,承担连带风险责任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三条 自助担保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自助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5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

(二)开办时间在两年以上并有盈利;

(三)未发生欠税、欠费、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各类拖欠款(正常应付款除外);

(四)主要经营者、股东等家庭资信状况良好,家庭关系和睦,家庭成员自愿以共有财产承担企业贷款的经济连带风险责任。

第十四条 自助担保贷款的额度确定。单户自助担保贷款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应税销售额的20%或150万元(两者靠低),对条件符合、确实需要超过限定额度的,应追加关系人以外有担保能力的第三人作保证或落实抵(质)押。

第十五条 自助担保贷款可以逐笔签订个人内部关系人担保借款合同,也可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十六条 自助担保贷款借款合同的签订,采用主从合一合同。多个内部关系人作为保证人的,在签订保证借款合同时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应当面签字确认。每个保证人的家庭成员应在保证人财产共有人同意意见书上当面签名确认(财产共有人同意保证意见书附后)。

第十七条 内部关系人是指:企业主要经营者,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股东、财务负责人等。内部关系人的家庭财产共有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共同享有家庭财产的人员。

第十八条自助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一般不少于两名,必要时应将财务负责人作为保证人。同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公司职务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公司章程和户口簿等有关资料,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核确认。第五章 中小企业联保贷款

第十九条 联保贷款是指多个中小企业自愿组合成一个联保小组,各联保成员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联保风险基金,本公司按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条 联保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联保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60%(含)以下,现金流量充足;

(二)企业正常经营在一年以上;

(三)企业联保小组自愿组合,户数一般要求在5户以上,最低不少于3户(含);

(四)企业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一条 联保小组的成立。联保小组为自愿组合,应当向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贷款人调查审核同意后,所有成员共同与贷款人签订联保贷款合同,并确定一名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负责人作为牵头人(组长),负责协助贷款管理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联保基金的额度确定和缴纳。联保小组成员企业的联保基金额度按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一般按上年实际应税销售额的5%缴纳,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以单位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贷款公司,存单由贷款公司保管,并在背书上注明存款已作为联保贷款合同项下的质押物,出质人为联保小组成员企业,质权人为贷款公司。

第二十三条 联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的确定。中小企业联保贷款的限额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联保基金额度的5倍,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联保贷款的风险处置。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本息产生风险或损失,应从联保基金中扣除,扣收后不足部分应继续向任何一家或全部联保成员企业追索。

第二十五条 联保基金的补充。当联保小组成员企业中的其中一家企业造成贷款损失扣除联保基金还贷后,其余几家成员企业应在一个月之内补足应缴纳的联保基金(按各自原缴纳比例补足),如未能及时补足的应提前收回联保贷款,如需重新组建的应当重新签订联保贷款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联保贷款的合同一般采用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高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可续订。第六章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企业用于购置主要生产设备、扩建厂房和技术改造等需要向本公司申请的贷款。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属于一次核定、分次或一次发放,分期逐笔归还,按季结息,到期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企业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有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二)产品无积压,而目前的生产规模确实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设备陈旧、现有设备已不能适应产品更新的需要;

(三)发展的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无环境污染,所购的设备为非限制性设备;

(四)落实可靠的担保,原则上应落实抵(质)押;

(五)提供有关批文和可行性方案;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有关条件。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固定资产贷款由借款人申请,填写中长期(项目)借款申请书,并提供贷款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贷款人受理后应及时开展调查,由调查人形成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提交集体讨论,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的确定。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贷款、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和银行承兑等信用方式,额度应控制在所购买的固定资产实际支出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60%。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余额一般应控制在300万元(含)以下,超过300万元的按一般中长期项目贷款的要求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到期收回,不得循环周转使用,但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到期后可转为固定资产贷款。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期限。固定资产贷款最后一笔到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还款期限根据企业的现金流量、综合效益、投资回收期等合理确定建设期和还款期。

第三十二条 贷款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实行一次发放分期监督支付,或在合同约定期内分次发放。在贷款发放之前,贷款人应审核借款人的自有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自有资金应按约定的比例存入贷款公司的结算账户,借款人不得将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付(赊欠)款、基建工程垫资等抵充自有资金,贷款发放后由贷款人逐笔审核监督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利率。固定资产分期还款利率按各笔的不同期限确定同档次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借据中明确,一年期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逾期计收罚息。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各笔贷款的期限、利率在借款借据中明确。第七章 贷款流程

第三十五条 尽职调查。实行双人调查制度,信贷人员通过调查后对贷款授信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存在隐瞒风险事实、弄虚作假等有关失职行为的应按贷款责任制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审核。贷款公司应督促中小企业健全和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无法核实真实的财务数据的中小企业,贷款公司在审核时注重现场实地调查,收集各类非财务信息。

第三十七条 贷款的审批。信贷业务的授信和发放的审批,根据授权权限按《润达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审批操作规程》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贷后监督。贷款发放后要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和条件,及时开展跟踪检查工作,其中首次检查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之内进行,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当初条件具备但由于市场和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统计和监测。中小企业贷款应登记台账,及时记载和反映贷款发生情况,实行动态监测,除一般中小企业贷款以外,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自助担保贷款、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等均应独立建台账,并按月上报,以便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条 借款的合同文本采用一般的借款合同文本,并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盖上相关贷款种类的戳记以示区别,戳记的规格为1公分×4公分。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信贷管理上本办法未明确的仍按本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有关信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润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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