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学习辅导_条例准则学习辅导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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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辅导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中央2002年7月以中发[2002]7号文件颁布的。这个《条例》是在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订后的《条例》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贯彻了中央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是我们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条例》的颁布和实施,表明我们党在建立健全选贤任能的科学机制和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选准用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条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首先要掌握选贤任能的原则、标准和方法,这样才能把人选准用好。中央颁布的这个《条例》,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选什么人,怎样选人”的问题。贯穿《条例》的基本精神就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旗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用科学的制度、民主的方法、严密的程序、严格的纪律,把干部选准用好,把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好,从组织上保证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学习《条例》,宣传《条例》,贯彻执行《条例》,必须牢牢把握这个基本精神。

《条例》共13章,74条,比《暂行条例》增加了2章20条。整个布局,以程序为主线,坚持标准,贯穿原则,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改进方法,严肃纪律,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各章之间承前启后、相互衔接,形成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完整体系。其中,总则、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纪律和监督等章节,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循六条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这六条原则是我们党90年来干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总的指针。

《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了担任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

资历、熬年头”的人受震动,才能强化各级干部的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对党负责、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勤奋工作、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无私奉献的好风气,形成上上下下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好局面。

四是看群众是否公认。常言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个干部德才有没有,作风实不实,实绩优不优,群众是最有发言权的。选拔任用干部,一定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用好“群众公认”这把尺子。多数群众不拥护的干部,坚决不能提拔。

2006年以来,我县始终坚持“三倾斜一公认”的用人导向,即:向基层(乡镇)一线倾斜,向实绩突出的干部倾斜,向不跑不要、埋头苦干的干部倾斜和所推荐的干部必须得到群众公认,符合“六项原则”和“六项基本条件”的要求。

除“六条原则”、“六项条件”这些原则性、导向性规定外,《条例》还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七项任职资格。这“七项任职资格”也是在总结多年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其语言表述十分严密,既有刚性规定,也有原则性要求。其中,“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任下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受培训情况、健康的身体和党内职务的党龄要求(《党章》规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

“唯资历论”、“唯台阶论”的思想和制度上的障碍,给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脱颖而出创造了体制环境。这一规定,是符合邓小平同志“不能老守着关于台阶的旧观念,特别优秀的要给他们搭个比较轻便的梯子,使他们越级上来。”、江泽民同志“要看资历但不唯资历,要讲台阶但不抠台阶,特别优秀的干部要敢于破格使用”和胡锦涛同志“要不拘一格、广纳群贤,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观念,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培育人才、锻炼人才、使用人才、成就人才”的用人思想。《条例》的这种带一定灵活性的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干部选拔“要有台阶”与“破格提拔”这一对矛盾,有利于搞活用人机制,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

程序是《条例》的主线,也是《条例》的主体部分。《条例》从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程序”: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其中,民主推荐、考察和讨论决定是“三个关键程序”。下面,我侧重谈一谈这三个关键程序的有关内容。

1、关于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有两种形式: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通常要求,这两种推荐形式要同时采用,将结果综合分析,互为补充,相互印证,以便于更加客观准确地了解干部的群众公认

除了进行民主测评等环节外,还按照县委《关于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推荐出一定数量的正、副科级后备干部进行培养和锻炼,并在干部调整中优先予以考虑。这些做法,应该说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体现了注重群众公认度的用人导向,也得到了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

但是,在“民主推荐”这一干部选拔任用的基础性环节中,还有一些值得改进、探索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在实际操作中,未把“民主推荐”作为一个独立的环节,往往是民主推荐和干部考察同时进行,然后由县委组织部根据推荐和考察情况,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做出提拔任用决定。中间缺少了一个向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民主推荐情况,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反馈情况,酝酿确定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的过程。不过,这种做法目前在县一级还是比较普遍的。其有利的一面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行政成本,便于操作,对于人事安排方案出台前干部思想的稳定也有一定好处。但从《条例》的要求来看,这一过程还是应该予以完善。如果能完善这一过程,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差额确定考察对象,再进入考察环节,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基层党组织集体领导作用,强化他们在干部推荐、任用上的责任意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部使用上的“透明度”,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基层干群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的“四权”,有利于更好地选准用好干部。

追究制度,签订《考察责任书》,明确考察责任。二是考察预告制度,公布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扩大群众知情权。三是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和民意调查制度。不仅从本单位干部群众中了解情况,而且延伸到了服务对象,扩大了群众的参与权,确保了考察质量。但是,目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和提高。主要有:

一是考察干部的具体标准不够明确。《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项任职资格”是一种共性的原则性要求,具体到每一个领导职务,还应该针对其职责要求,进行考察评价,才会使考察结果真实、贴切,而不笼统、含糊。但目前的考察方法、手段乃至考察人员素质还难以达到这一要求。

二是干部考察方法滞后。目前习惯采用的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方式是获取干部信息的主渠道。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活动范围越来越大,思想越来越复杂,单靠这种传统的考察方法,很难全面了解干部情况,特别是社交圈、生活圈情况。

三是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单位、部门评价与社会评价有时不一致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干部考察通常是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进行。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却不仅仅是只存在一个对单位和部门内部职工负责的问题,他还必须对上级负责,对服务的对象和社会负责。从一般人的“趋利性”来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对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给予一定关

0三种主要表决方式: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应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过去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是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但从去年6月23日以后,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了我县《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办法》,对票决的程序、办法及有关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两年来,先后对 名拟任人选进行了投票表决,保障和规范了选人用人决策中的民主与公正,充分发挥了常委班子集体决策的功能。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该做到未经组织考察的不上会,考察不深入的不研究,重要问题未搞清的不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或表决没有通过的干部,应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考察,提交下次会议审议,不得搞临时动议。按《条例》要求,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安排,在研究表决前,本人要主动申报,自觉回避。

4、关于公开选拔与竞争上岗

《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2体人选和具体职位。三次公开选拔,既遵循了规定程序,又进行了大胆创新,所选拔出来的干部,基本上达到了“组织、社会、本人”三满意,我们的做法得到了上级组织部门的充分肯定。

《条例》除了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做出了完整的程序性规定外,还就纪律与监督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它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十条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干部工作“十不准”,并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纪检机关(监察部门)也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中央办公厅2003年6月以中办发(2003)17号文件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实行上级检查与本级自查自纠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2010年3月,中央连续出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健全了监督约束机制。根据《条例》、《办法》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2009年11月,省委巡视组对我县2007年以来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了检查;2010年11月,市委对我县2007年以来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2009年和2010年,市委分别对我县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和新提拔干部情况进行了一报告两评议,从省、市委反馈给我们的检查结果来看,对我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搞活用

4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结合当前组织部门开展的“深化和拓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扎扎实实地练好内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为进一步搞好我县的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出应有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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