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_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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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管

(2014)928号]

发布时间:2014-11-12 浏览:442 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

(一)除土地招拍挂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

(三)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四、项目事权分工

市建设管理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管理:

(一)国家和市级立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文物工程、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

(三)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区(县)立项项目:

1、超高(高度超过100米)超限、超深(深度为地下3层及以上)和单跨跨度超过60米的建设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0平方米(含地下室及地上最大一栋体量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

3、结合市政交通设施综合开发的建设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并将初步设计审批季度和年度报表上报市建设管理委。

五、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一)申报

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申请并附有 关送审资料。

送审资料应包括:

1、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申请。申请应说明项目概况(工程地点、内容、规模、概算总投资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所处阶段、项目分期建设及初步设计文件分期送审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并列出送审文件清单。

2、项目报建文件

3、项目工可批复或核准文件、备案文件

4、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基础设施项目须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土地批准文件、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送审的材料。

6、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满足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或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

7、按照规定已经完成的专项审查、专项技术评审等评估报告

(1)含超限高层建筑的项目,应提供超限建筑抗震专项审查意见。

(2)基坑深度超过7米的,或深度未及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或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应提供基坑设计安全性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

(3)应提供技术评审报告和概算评审报告。

(4)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专项评估论证意见。

(5)使用玻璃幕墙的建设项目,应提供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上述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进行专项审查和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二)受理

审批机关根据相关要求一门式受理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审查部门应一次告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

审批机关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发出受理联系单及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以上工作完成后,审查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受理通知单。

(三)初步设计审批(20个工作日)

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情况,组织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文物、轨道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以及上水、下水、供电、燃气等配套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征询。相关管理部门在前7个工作日内,将征询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需要时可由建设管理部门召开相关征询协调会。

建设管理部门完成初步文件征询工作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如征询不通过,建设管理部门通知建设单位终止审查。经过整改后重新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限重新计算。初次申请已提交的有效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四)设计变更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的,应由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主要内容的调整,如建设规模、使用性质、产品方案和主要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的修改,还需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批准。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图纸和批文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依据。

六、审查内容

审批机关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初步设计严格把关、协调解决各专业之间的矛盾,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

2.设计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以及土地使用要求;

3.总体布局是否合理及符合各项要求;工艺设计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采用的新技术是否适用、可靠、先进;建筑设计是否适用、安全、美观,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抗震要求,结构体系是否合理,基础处理是否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市政公用配套设施是否落实;设计概算是否完整准确;各专业审查部门意见是否合理、相互之间是否协调。

七、初步设计审批机关审查要求

要事先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情况,做好审批准备工作。审批机关应对初步设计批复负责。初步设计审批机关的审批人员,应以科学认真的态度,对初步设计审查负责。设计文件审批后,应加强批后监管。对于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等主观原因而发生的重大问题,审批人员要负应有的责任,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教育批评或其他行政处分。

八、建设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送审的资料应当真实。对有意作假、蒙混过关的送审资料,审批机关有权不予批复,因其引起的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九、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对审查意见的分析研究和依据初步设 计批复文件做好设计调整和修改工作。担任设计顾问的单位,咨询意见要对审批机关负责。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审批机关除不受理其初步设计文件外,还可对设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设计单位资质的考核依据。

十、本意见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解释,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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