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英文合同的翻译和审核_英文合同的翻译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浅论英文合同的翻译和审核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英文合同的翻译”。

浅论英文合同的审核

英美律师起草的合同无不深深地刻着英美法系私法原理的烙印,即高度私法自治和遵循先例。所表现出来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多数英文合同篇幅长、惯用冗长句子和法言法语,但逻辑严密并且规律性很强。

一个大项目的英文合同往往都是鸿篇巨制,篇幅达几百页。英美国家实行判例法,大陆法系实行成文法,成文法相对于判例法的重要区别就是比较稳定,而且合同很多内容法律都有直接规定,双方对于法律已经有规定的部分就无须在合同中作进一步的约定。但英美国家推行判例法,推行高度私法自治,成文法大多仅作为参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性质,因此,合同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享有高度订约自由,合同各方可以就任何问题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自己认为合适的约定。订约自由是一项至高的原则,合同条文、文字所直接反映出来的当事人的意愿,法官不得轻易否决,必须予以最大限度的尊重。由于合同文字是法官解释合同文件、探悉合同当事人意愿的唯一依据,故合同各方都力求使合同结构完整、语义严密明确。为使语义严密明确,他们在合同中进行大量的定义,大量使用限定词、定语从句、状语从句,避免使用省略句,也尽量不使用有可能引起指代不明的代词。因此,对于同一个项目合同,按照英美法草拟的合同篇幅常常比按照大陆法草拟的合同篇幅长很多。

其实,英文合同最重要的特点是其严密的逻辑性和很强的规律性。尽管英美法系国家主张私法高度意思自治,但是在草拟合同过程中,过多地偏离先例,除非有非常高水平的律师,否则很难说合同能够严密明确,保证没有任何争议。即使能够找到这样的律师,但为此而付出的律师成本和风险成本太高。因此,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合同还是选择遵从先例,尽量采用先前法官所认可的语言和逻辑结构,这样,合同专业词汇和逻辑结构经过千百年的积累逐渐固定下来,形成了很强的规律性。

由于合同的结构和使用的语言都比较固定,因此合同中每一部分法律风险位于何处,主文条款隐藏哪些主要风险,也都相对比较固定。换句话说,合同风险所处的位置也有很多规律可循。这就为我们分析英文合同提供了可能。

下面就英文合同一些比较关键的部分的审核进行论述,以期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手头的合同能有大概的印象并提出一些较为中肯的建议。

一、标题的审核

一份完整的英文合同通常分为“标题”、“序言”、“主文条款”和“结尾”四大部分。标题显示合同性质,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及表明合同的性质和为以后查询提供方便。英文合同和中文合同一样,不必设定标题,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主要依靠合同各个条款来判断,标题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使用了标题,在阅读、分析的时候就要注意:标题部分是否用了subject(视„而定)、draft(草案)、Discuion Draft(讨论稿)、Draft for Internal Circulation(内部稿)、Draft amended(修订稿)等内容。如果标题部分出现subject to contract就表明合同方不打算使该合同生效,还需要进一步签订合同。这样,即使在这个标有“Subject to contract ”的合同上已经签字,也可能置合同效力于不确定中。类似的措辞还包括subject to contract, subject to detail, subject to management approval, subject to credit, indicative terms等。因此,如果合同方确实希望该签署的合同生效,就得将这些subject或draft去掉。

二、争议的解决

在英文合同中,仲裁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各方往往在合同签署时在合同中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通过签订仲裁协议等类似文件来约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由于争议发生后,各方想要达成一致意见比较困难,因此,合同方主要还是采取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一旦争议出现,合同方便可根据仲裁条款向仲裁庭申请仲裁。

仲裁分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和特别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基本上世界上承认仲裁的国家都承认机构仲裁,但对特别仲裁,则存在不同态度。比如,中国内地就要求必须采用机构仲裁,不适用特别仲裁。中国对其境内特别仲裁裁决结果不予认可,但对在国外采用特别仲裁方式所得的裁决结果还是认可的。因此,在阅读英文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特别仲裁,应确认仲裁所适用的法律所在地国(地区)承认特别仲裁。由于各国对仲裁条款所适用的法律和整个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否必须一致存在不同意见,还需明确该仲裁条款究竟适用什么法律。但也可以在争议解决条款部分直接说明本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只是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少见。

目前,国际上比较知名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个:

①国际商会仲裁院(ICC),成立于1923年,隶属于国际商会。

②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它成立于1917年,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没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双方可以聘请全世界任何地方、具有相当公正,有一定知识程度的人员。它没有官方固定的组织机构,只设一个秘书处,管理受案,分发邮件;它没有固定的书记员,每个案件是临时从律师事务所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担任书记员。

③美国仲裁协会(AAA),总部设在纽约,由美国公开社团、美国基金会和一些美国工商团体组成。

④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按照香港的公司法注册登记的、具有公司性质的民间机构。

⑤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成立于1892年,它是由伦敦市政府、英国女王推举的仲裁员协会和伦敦工商会组成,主要管理人员由仲裁员协会进行管理。

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成立于1956年,在涉外仲裁中发展很快,每年裁决案件量居亚洲之首。

目前,仲裁已经作为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主要途径,这尤其体现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因为,不管诉讼还是仲裁,最后的执行才是关键。由于法院的判决在境外执行一般需要判决地国与执行地国签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共同确认的互惠原则,很多国家都没有类似的司法协助和/或互惠原则,例如,美国就没有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签订相互承认判决的协议或者加入类似的国际条约,因此,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很容易导致二次诉讼,即在一国通过诉讼拿到判决,再到另一国申请执行,无形中加大了争议解决的成本;但仲裁裁决则不一样,《纽约条约》(New York Convention)的签字国已达137个,中国和美国都是签字国。因此,在他国仲裁裁决结果也可以在中国得到有效执行。但因各国往往把司法看作自己主权的象征之一,因此,对于外国的判决的承认则困难重重。当然,在中国境内仲裁裁决结果到外国执行也比中国法院到外国执行容易很多。因此,从便利执行角度考虑,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约定仲裁对中国公司来说无疑是最佳选择。

尽管仲裁解决争议方式有上述优点,但仲裁有一个先天不足的致命弱点,即仲裁在财产保全方面几乎无能为力;而且国外仲裁庭的禁令或者禁诉令,中国法院很难执行。

在对仲裁和诉讼的地点进行选择时,主要应注意仲裁后或者诉讼判决后执行方面的风险和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成本。比如,如果选择诉讼解决,美国就不是一个理想的诉讼解决地。因为美国几乎没有和别国签订相互承认判决的协议或者加入类似的国际条约,执行判决结果很难,已如前述。另外,美国的司法成本很高,律师收费相对较高。当然,如果因为合同的性质,不得不约定在美国的某个地方解决争议,则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便于执行。

三、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约定对合同各方关系重大,如果适用外国法,合同中所表述的有些术语可能和中国法中的某些术语不一致。比如,英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中国法中的不当得利就存在较大的差别,德国法中的合伙和中国法中的合伙也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不同,合同诉讼时效也不一样,如英国一般是6年,而我国一般是两年;同时,如果适用英国法,可能会涉及对价(consideration),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生效后所作变更,和解协议等是否有效,都与对价息息相关。总之,适用法律不仅涉及合同效力、合同各方面的权利义务,而且涉及合同争议的解决等。

合同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选择,因为法律对某些协议强制适用,不得适用其他法律。比如,在英国伦敦注册的甲公司与在中国浙江注册的乙公司欲在中国广东成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双方签订的合资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就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容签约方选择,即使选择也无效。而且,如果两个中国公司签订不具有任何涉外因素的合同,一般也只能选择中国法律。

另外,合同方有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律,但也不能避免其他法律的强制适用,即签约方所选择适用的法律和强制性法律一并适用。比如,在中国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甲公司在伊朗有一个炼油厂项目。为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甲公司找到一家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注册成立的代理公司乙,签订采购协议,购买菲律宾一个厂家生产的一台压缩机(该压缩机的生产技术来自美国,其中部分压缩机零部件产自美国)。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该采购协议适用英国法。协议签订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遇到了很大的麻烦,并最终使得该采购协议胎死腹中,而甲公司也不得不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原因就在于双方对《美国出口管制法》未予重视。尽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英国法,但也无法避免《美国出口管制法》的强行适用。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法》,本案中有几个地方满足适用本管制法的条件:首先,乙公司是一家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是美国公民、根据美国法律或州法律成立的公司或任何身在美国的公民都必须受该法的管辖;其次,对于出口原产于美国的产品、在美国境内的产品、利用美国技术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或在美国境外生产的产品中的组成部分来自美国且达到一定比例,则应适用该管制法;最后,对于某些产品去往的国家如果是该法中规定的禁运或者限制的国家,也应适用本法。在本案中,乙公司是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予适用该管制法;而产品尽管产自菲律宾,但是因为该产品的生产技术源于美国,也应适用该管制法;该压缩机最终不是在中国使用,而是运往伊朗适用,伊朗属于该法中规定的禁运国,故该法强行予以适用;法院还认为,该产品有部件产自美国,且已经达到了10%的最低标准,也应适用本法。法院判决对卖方罚款,造成了买方的延误和巨大损失。其实,《美国出口管制法》确实对日常交易产生了很大影响。现在多数合同,只要合同方不涉及美方,合同一般不会约定适用美国法,解决争议的地点也尽量不选择在美国进行。因此,在与美国公司交往过程中,一定注意《美国出口管制法》。即使合同对方不是美国公司,但只要所采购的货物可能涉及《美国出口管制法》,也应尽量小心。

所以,法律适用条款本身并未规定合同方的权利义务,但其对合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巨大的,在阅读分析时应高度重视。

四、违约条款

首先,违反明示的约定比较容易识别,在此不做详述。默示的约定,即当事人未经合同明示,但却被法院认为隐含在合同中的约定。由于默示的约定无法从合同措辞中予以判别,必须通过合同措辞隐含的意思予以确定,因此,合同当事方经常就此发生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些默示条款,原因在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条款,某些法律规定、国际惯例或生活习惯都不必在合同中一一罗列,因为这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明说,大家也都因该这样去做。如果对这种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生活习惯也进行规定,则合同可能成为一个包括所有的百科全书,而不是一个可执行的合同。

由于默示条款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而是否存在这样的默示条款往往取决于法官的认知水平和先例,而这种认定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故当事方的权益也就相应地存在一定

风险。不过,经过几百年的实践经验,对于合同存在哪些方面的默示约定已经积累了很多案例,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在这些默示约定中,最重要的是要求“满足目的”(fitne for purpose),这是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卖方行为如果属于商业行为,则其货物必须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还可能包括一个默示条款,即货物满足其目的)。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满足目的”一般指“满足通常的目的”。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产品将用于某种特殊的目的,则该合同就隐含一个默示条件,即产品应符合该特殊的目的。应此,读者经常会在货物买卖合同签约背景部分,有时也在合同的正文部分,看到签约方对签约目的所作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也可能在合同的正文部分明确表明,一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满足合同目的,但这就成了明示条款,而非默示条款。

对于某些专业性很强,风险性很高的行业,一般要求产品提供方承担“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默示义务。比如,在工程设计合同、船舶建造设计、飞机设计、奥运场馆设计合同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目的并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供的产品应满足合同目的,否则设计方的义务一般只需满足“合理的技能和谨慎”(reasonable skill and care)的默示义务。由于“满足合同目的”和“合理的技能和谨慎”的标准差别很大,设计方和客户之间经常就此在合同中进行非常艰难的谈判。总的来说,“满足合同目的”义务比“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义务要严格很多。尽管“合理的技能和谨慎”不是普通人的“合理的技能和谨慎”,只是在专业(profeional)领域中必须具有“合理性”(reasonable),即“普通的技术人员的标准”(standard of the ordinary skilled person),并且这种“合理性”不能太高,不是最高要求,只是在签订合同时的标准,设计师只需按照签约时适当的标准进行设计,就满足了“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标准。这种标准通常是一些行业标准,如建筑行业的GB50319-2000,船舶设计行业的《最新船闸电气设计规范与船舶设计制造质量检测技术标准》。满足了“合理的技能和谨慎”标准,即使设计方存在过失(negligence),并且没有达到“满足目的”,也不承担责任;而“满足目的”则正好于此相反,即使设计方满足了“合理的技能与谨慎”标准,且设计方不存在任何过失,但如果没有达到“满足目的”的标准,设计师仍必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对这种设计合同中设计方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标准的义务,国际惯例也不一样。所以,在阅读审核对要求一方应满足所谓的“合同目的”(intended purpose of this contract)方面的约定应引起高度注意。有时,合同方为了排除这种默示条款的不确定性,往往在合同中选择明确约定排除隐含条款。

合同当事方只要在合同中明示地排除默示条款的适用,一般这种排除都是有效的。因为在英国法下,法院一般认为,当事人援用惯例是为了实现法律而不是为了破坏法律,所以默示条款不得与明示条款相冲突或抵触,并且在合同解释规则部分首先提到的就是按照合同字面意思解释。如果合同当事方明确约定不适用某个惯例,则必须适用该合同条款,而不是惯例,从而将默示条款排除在外。

其次,对于违约补救方式,在分析英文合同时,有时对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类型并不十分清楚,如果贸然决定采取不当的补救措施,可能会适得其反。比如,如果合同使用“warranty”,则当货物出现瑕疵时,卖方可以直接起诉卖方违反该“warranty”条款,要求损害赔偿。但如果是“indemnity”,则当货物出现瑕疵时,买方必须先进行维修,然后向卖方索赔该维修所花费用。如果合同明确使用的是“warranty”,当货物出现瑕疵时,买方径直对其进行维修,则很可能卖方对此维修费用不予认可,买方就可能无法就此维修费向卖方成功索赔,除非合同其他条款对此另有规定。

再次,对于预期违约赔偿金。预期违约赔偿金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非常广泛。因为,英国法主张,对非违约方的补偿应以非违约方的损失为限,并且不包括非违约方的间接损失,对违约方不主张惩罚。因此,在英国法上,罚金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只有预期违约赔偿金才可以执行,非违约方不能仅仅因为违约方的违法行为赚取利润。但中国法不一样,中国法

中对违约方可以实施惩罚,非违约方可以因此获得利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双倍赔偿等。一旦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方就得按照该预期违约赔偿金额赔偿非违约方,非违约方不必再劳神费力去举证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当然,在真正赔偿时,违约方也可能拒绝赔偿,而向法院主张该约定损失太高,已经远远超过了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因此,这是一个惩罚性条款,不具有可执行性。但提出这种主张,举证责任就在违约方,违约方首先要举证该约定补偿数额高于买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为此举证亦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很可能最后判下来的赔偿金额也没有比预期损失金额小多少,因此合同各方一般也只能选择尽可能不违约,或在违约时按照该预期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该限额不是越高越好,要看是否符合预期违约赔偿金这个概念本身,即必须是真实的违约损失,如果畸高,超过了真实的违约损失,很可能被法院判为存在惩罚性罚款,这与英国法相悖。违约方可能会举证这是罚金(penalty),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总的来说,阅读分析英文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始终牢记客户的要求。

维护客户利益,促使客户利益最大化是律师不懈的追求。即使客户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也要将那些极端不合理、可能存在极大风险的条款找出来,帮助客户规避这些风险。因为,即使对方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他也不得不将合同条款的合理性考虑在内,如果一味地强势,可能导致整个合同都被判无法执行。

第二,整体地阅读与分析英文合同。

阅读与分析英文合同,必须从宏观出发,综合考虑整个合同的各个条文,而不能仅局限于某一个具体的条文。合同的某个具体的条文只是整个合同微观的组成部分,如果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就必须采取整体解释,解决合同中各相关条款间的协调及超越问题。

第三,始终牢记合同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再逐条对合同条款的风险进行分析。

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对双方权利义务影响至深。在阅读与分析英文合同每一个条文时,都必须充分考虑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第四,对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阅读与分析策略。

对于某些集团公司内部协议,约定由母公司提供服务或关联公司之间进行采购。由于这是一个集团战略,读者在阅读与分析时也必须考虑和兼顾这种集团战略,只要保证该内部协议不触犯法律即可(比如,这种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如果因价格畸高或畸低被法院或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交易,从而遭致税务部门的查处或罚款,甚至触犯刑法等),而不必花很多时间对每一个条文进行深究。但对其他各种外部协议,则应就每一个条款每个字眼进行字斟句酌,挖掘并排除可能存在的风险。

总之,只有对合同条款所隐藏的风险了然于胸,方可驾驭这些风险,从而为其所用。

英文合同审核要义

英文合同审核要义 The Eence of The English Contract Review英文合同一般包含元素:1、Definition 定义2、General Obligation 基本义务3、Purchase Orders and Supply of Se......

翻译和审核信用证

一、合同及信用证条款翻译(20分,每题4分)1 For transaction凡以CIF条件成交的 业务,保额为发票的110%,投保险别一本销售合同中所列的为限,买方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

英文合同翻译

一.hereby 英文释义:by means of , by reason of this 中文译词:特此,因此,兹用法:常用于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书等正式文件的开头语;在条款中需要强调时也可用。 语法:一般置......

英文合同翻译

英文合同翻译(共16篇)由网友“我是你前世的娘”投稿提供,这次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整理过的英文合同翻译,供大家阅读参考。篇1:英文合同及翻译 Purchase Contract合同编号(Contract N......

英文合同翻译

 We have instructed our bank to open an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in your favor (in favor of you).The amount is $1300.00. 我们已通知我方银行开立以......

《浅论英文合同的翻译和审核.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浅论英文合同的翻译和审核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英文合同的翻译 合同 英文 英文合同的翻译 合同 英文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