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小编推荐]_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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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来源:黑龙江省商务厅2010年03月01日

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发展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域协调发展金来源于中央下拨我省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属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区域协调发展金的具体用途如下:

(一)支持出口加工园区、出口加工基地建设项目。包括出口基地建设征地补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对俄出口加工基地建设。

(二)支持边境市县口岸、通道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年过货量在10万吨以上的水运口岸和码头基础设施改造扩建项目。

(三)支持政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地方政府为企业搭建的信息服务平台、组织国 际性展会以及提升境外办事机构服务质量所需的费用补贴。

(四)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对能带动设备和原材料出口的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前期费用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在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培训,并通过省外派劳务人员考试中心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给予适当的补贴。

(五)支持扩大战略资源进口。对年新增进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项目提供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对年新增进口额300万美元以上的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助。

(六)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企业开展国外商标注册、国际标准认证所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贴。

(七)支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建设。支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网络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市场监测系统建设以及商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重点支持开展综合商务信息和城乡市场信息监测和数据报送工作。

(八)支持经省委、省政府、省商务厅确定或有关部门立项国内外贸易与国际经济合作

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九)实施“人才强商”工程的补贴。对举办的财政和商务系统干部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商务领域境内外培训给予补贴。

第四条申请区域协调发展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

(四)申请区域协调发展金的企业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和上交税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年进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第五条支持标准

对地方政府为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个项目直接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出口基地基础设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技术改造项目等,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对企业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研发项目(包括出口品牌、机电和高新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每户企业(或每个项目)开拓国际市场活动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管理部门与职责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为区域协调发展金的主管部门,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共同进行管理,并担负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一)省财政厅负责区域协调发展金的监督管理,包括资金批准、拨付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与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的审定及项目的实施进行跟踪管理。

(二)省商务厅负责建设项目库和项目管理,包括根据资金支持方向、使用范围和支持标准,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并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总量共同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计划,并于中央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下达后2个月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属企业申报区域协调发展金项目时,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市、县申报区域协调发展金项目,由同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部门共同审查形成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省属企业和市、县申报区域协调发展金项目时间为每年5月30日前。

(二)省商务厅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金项目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导向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确认支持的市(地)、县项目,省财政厅通过市(地)、县财政部门拨付;对确认支持的中、省直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

第九条项目评审

(一)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机制。专家评审委员会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委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项目评审,并承担真实尽责评价、规范资金财务管理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义务。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构成。聘请的外单位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中,聘请的外单位技术专家及财务专家由省商务厅、财政厅共同认定,与企业无经济往来关系。根据项目数量和具体情况,确定外聘专家的专业方向和人数,单个项目评审时,至少安排技术专家2人以上、财务专家1人。

(三)项目评审结果在黑龙江省商务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效果目标等。

第十条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区域协调发展金项目安排意见,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支持项目,并联合下达项目资金导向计划。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对确认支持的市县项目通过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对确认支持的省属企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第十一条项目检查验收

(一)省商务厅根据当年项目建设情况,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专家委员会从支持项目中抽查部分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立项目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每年联合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效益评价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将总结联合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二条申请区域协调发展金应提交的资料

(一)区域协调发展金申请报告。

(二)区域协调发展金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申请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基地、口岸通道建设、政府平台建设项目补贴,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及相关部门批复文件。

(四)申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资源进口补贴项目,需提供国家批准文件、外汇核准文件、进出口报关单等。

(五)各地商务和财政部门要求项目单位提供的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检查,可从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及审计等费用,提取比例不超过每年本地区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俭。

第十四条申请使用促进资金的单位应据实报送有关资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骗取该资助资金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黑商联发〔200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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