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旅行社)(材料)_旅行社旅游营销方案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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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

1、2009年5月1日实施《旅行社条例》

2、旅行社成立条件:a.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b.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c.有不少于30 万的注册资本

3、旅行社成立程序:㈠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同时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成立分社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十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成立服务网点的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实行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

旅行社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咨询的制度规范

5、旅行社变更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质量保证金规定:《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行社条例》第十四条同时规定,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入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 1

一年。

7、旅行社经营规范:a.禁止超范围经营 b.禁止不正当竞争《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七条同时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8、滥用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导游领队的处罚:《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0、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集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应当不少于2年

1、旅馆业的发展:客栈时期(设备简陋)

大饭店时期(专为王室享乐修建)

商业旅馆时期(专为商业旅游者服务 方便、舒适、价格合理)

新型旅馆时期(主要为旅游者服务)

2、旅馆饭店星际评定范围:饭店开业一年后可申请星级,经星级评定机构批复后,可以享有五年有效期的星级及标志使用权

开业不足一年的饭店可以申请预备星级,有效期一年

3、星级评定机构及其分工:全国旅游饭店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全国五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与复核工作,保有对各旅游星级评定机构所评定星级饭店的否决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授权与督导,组织本地区旅游星级饭店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所评定星级的否决权,并承担推荐五星级饭店的责任

4、旅游星级评定程序:受理—检查—评审—批复

对申请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检查分为初检与终检

5、旅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对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的具体处理方法:a.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并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b.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3次以上或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饭店,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c.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评定星级; 2

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星级

d.已取得星级的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其所在地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应立即反映情况或在权限范围内做出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

6、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做出处理的权限:

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进行处理的责任分工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办理。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保留对各星级饭店的直接处理权

申请四星级饭店应按属地原则向相应旅游饭店星级评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 某些特色饭店,如自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有所区别,可以直接向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申请星级。

星级饭店(预备星级饭店)证书、标牌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制作,省星评委统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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