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_就业失业登记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就业失业登记”。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促进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和乌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以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凭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人行等部门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持有《就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条件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和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就失业登记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第二章就业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自招用或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申请办理就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劳动合同(灵活就业的提交常住地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出具的就业认定证明);

(三)劳动者身份证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就业单位情况;

(三)劳动合同有关情况,包括合同期限、就业岗位、工种、薪酬待遇等;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八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受理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机构备案。

第三章失业登记

第十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到常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申请办理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四)农民工在本省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提交复转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

(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农民工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或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三)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劳动者原就业情况;

(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三条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十四条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安排的就业服务。

第四章《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免费发放并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所站设立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发放《就失业登记证》的专门服务窗口,为用人单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开展人本服务。

第十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实行经办人负责制。经办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做到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及时发放。

第十八条发证机构要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情况档案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台帐,发放情况要准确记录在案,做到证件、人员、台帐、平台“四统一”,同时做好相应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由持证者本人保管并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以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等形式转给他人使用或骗取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报失并申请补发,经核实的,由原发证机构按原发证编号补发,加盖“补发”字样。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对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予以注销:

(一)退休;

(二)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的;

(四)被判处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终止就业要求、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六)遗失或损毁作废的;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应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管理等情况录入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准确、详实。

第二十三条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服务站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交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部门协查制度,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和落实政策的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欺骗冒领、重复发放和重复享受政策等行为。对转借、转让、出租、涂改、私自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停止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部门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台湾、香港或澳门居民在本地就业的登记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平顶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在材料一、借款人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甘肃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充分就业,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

平顶山市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交在材料一、借款人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

就业和失业登记

就业和失业登记办事指南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机构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可以......

省厅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标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号】浙人社发〔2013〕111 号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就业失业登记 办法 登记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 办法 登记管理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