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_都市农民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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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就业状况及其相关问题调查报告

作者:弓娜(200922050204)

指导教师:

摘要:农民工,通常简称民工,指从农村进入城市,依靠替僱主工作为谋生手段,但不具备非农业户口的社会群体。农民工首先面临的就是就业问题,然而,目前农民工的就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就业难,工资低,就业歧视等,因此,这些问题不仅仅是个人问题,更是一个国家一个名族应该深思的问题。关键词: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歧视

按照学习落实《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的实践教学活动要求,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在扎实进行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开展了认真调研。深入到市区街道及开发区,对自己身边的农民工进行访问调查,特别是对农民工就业状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基本情况

经过实地到有关部门核实,据调查统计,全市农村总人口数为469006人,农村劳动力(男16-50,女16-45周岁)总数为254831人,其中男141628人,女113203人。外出务工劳动力数65683人,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5.8%。其中市外务工人员17101人,占外出务工人数的26%。

就业状况

我市农民工就业的特点是务工地点较近,一般在本市或在周边县市,有少数远途务工人员。就近就地实现转移的占50%以上,由于多数离家较近或就工务工,求职就业选择相对灵活。异地远途务工人数少,失岗返乡农民工无明显增多。&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一是因为失岗而返乡的农民工无明显增多,因此对就业岗位的需求没有显著的增加。二是企业发展迅速,提供的就业岗位显著增加。全市新建企业、扩产项目增多,县域企业、民营经济、第三产业迅速发展,增加了一大批新的就业岗位,仅人力资源市场提供的就业岗位,今春就比去年同期多2100多个。三是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创业机会。一方面,虽遇经济危机房地产业相对低迷,但已具规模尚在苏醒拓展的建筑市场为一大部分农民工提供了就业岗位;另一方面,市区建成的一大批商业经营房及门店投向社会,吸引了部分求职人员转向自主创业,并吸纳了许多求职人员就业。四是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规范。同时,随着企业用人观念的转变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部分大中企业积极保障职工利益,虽然出现阶段生产减停,但能给职工发放生活费,有的实行“干一休一”等方式轮休,立足长远,规避困难时期的裁员,为职工保留了就业岗位。还有极少数求职人员对现有的聘人岗位或工资待遇不满意,还有部分农民工,特别是年龄偏大的或家庭妇女,根据家庭及个人特点,不愿从事固定岗位,选择到劳力自由市场找活打短工。

农民工就业面临的相关问题

就业歧视使农民工成为城市社会的制度性弱势群体。就业待遇公平关系到农民工能否逐渐走出弱势群体田境,向社会的中间阶层流动,关系到现代城市“纺锤形”的和谐社会结构形成。从就业机会、就业收入,就业权益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来分析进城农民工的就业待遇公平性的现象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1、进城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1.1 就业机会歧视

目前,对农民工的就业机会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城市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如政府允许和限制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和职业清单。在这种职业保留和劳动用工限定的制度下,农民工大多只能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从事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等行业的工作。(2)对农民工城市就业的歧视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粮水费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健康证等。这些歧视性收费提升了农民工的就业门槛。(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与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歧视。

1.2 就业收入歧视

所谓就业收入歧视,是指有相同生产能力的劳动者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对农民工的就业收入歧视主要体现在使农民工被迫接受低工资和同工不同酬。在调研中发现,接近半数的农民工每天工作时间在12小时以上,大大高于平均的劳动时间,而他们的收入却大大低于平均收入,被调查对象月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人数占到了七成以上。这造成了劳动与收入的极大不对等。

1.3 就业权益歧视

由于农民工身份归属的悬置,同样情况下其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如拖欠克扣工资、工时过长、劳动条件差、基本人权问题受到损害等。调研中发现,在许多企业,对农民工并不是按月支付工资,而是每月只发少量的生活费,全额按季度或者年末结算,企业常以这样的方式拖欠农民工工资。调研数据显示,只有三成被调查者中没有出现曾被拖欠过工资的情况,这是对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破坏。对农民工就业权益损害和歧视的最直接后果和体现,是农民工城市贫困和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冲突激化。课题组对农民工进城——工作——受害——犯罪的过程相关调研发现,城市居高不下的农民工犯罪更多的是一种“收入自救式犯罪”。

1.4 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歧视

我国的社会保障和城市福利制度是按城镇正规就业模式设计的,由于农民工多数在城市中非正规部门就业,农民工长期被排斥在城镇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农民工没有工作可干,不能被计入失业范围,没有权利找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帮助,也难于享受劳动管理部门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农民工无权享有城市住房改革中的任何优惠政策,即使购买商品房。也很难有市民一样的银行按揭贷款待遇。

尽管社会保险已逐步开始吸收这一群体,可是参保数量却仅占极小的比例。农民工在经营活动、年龄、地区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异质性,不考虑这一群体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特殊需求,仅仅是简单地将他们吸纳到原有体系中,使得许多相关规定并不适用。所以从形式上看,目前农民工虽获得了参加保险的支持,实际上却由于缺少细致的、有针对性的设计而在操作上存在许多难点。

2、当前农民工就业待遇不公的原因分析

2.1 歧视的直接根源:由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派生出的户籍制

我国是在资本稀缺的发展阶段上推动资本密集型的重工业发展,政府为压低重工业发展的投资成本,首先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垄断农产品的定价、收购、运输和分配,以低价获得基本农产品,并以低价分配给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部门和城市职工,这样政府将压低重工业发展成本的负担转嫁给了农业部门和农业生产者。另外,由于重工业资本密集程度高,劳动吸纳能力较弱,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充分就业,户籍制应运而生,通过户籍制限制农民的居住地和务农身份,有效地将农村人口控制在城市体制之外,从而相应地建立起城市福利体制。除了住房、医疗、教育、托幼、养老等一系列排他性福利之外,以保障城市劳动力全面就业为目标的排他性劳动就业制度是这种福利体制的核心。

2.2 歧视的制度基础:户籍制度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衔接不顺

歧视的制度安排框架中,户籍制度的形成、强化、松动和改革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制度变迁,在变迁过程中有着明显的路径依赖,户籍制度与其他制度互相影响、共同变化,使得户籍制度不仅被赋予了权利和经济的内涵,而且直接演变为一种区别对待农民工与城市职工的符号,在此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与之紧密相连的就业规定、社会管理与福利等政策成为对农民工身份歧视的具体制度安排。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义务教育、职业培训,还有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偏向性使得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3 歧视的消除障碍:法律、司法以及行政救济的无力

我国《劳动法》第12条平等就业条款只是反对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的就业歧视,但并未规定基于“社会出身”的歧视,对农民工的就业待遇歧视并未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根据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并不包括就业歧视。同时,现有民事法律也没有对就业歧视作出具体规定,受害人无法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受歧视农民工还无法获得充分的行政救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9项具体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但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规定为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之一,加上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就业歧视的规定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就业歧视现象并没有得到各地劳动监察部门的应有重视。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少、力量弱与劳动监察面广、任务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就业权益的维护尤其困难。

3、提升农民工就业待遇公平度的对策建议

3.1 清除制度障碍

针对农民工问题的复杂性、过渡性,国家在解决农民工问题时应当有近、中、长期对应之策。在近期,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尊重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解决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应着眼于长期的就业能力补偿,而不是制度性保护,使他们接受劳动力市场带来的正常成本。同时,政府部门使用农民工要率先垂范。在中长期。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视立法,建立反歧视专业机构处理歧视问题。

3.2 增强法律援助

首先,要尽可能将反农民工就业歧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的法律。已有的法律规范,对什么是就业歧视,由谁来认定就业歧视,受就业歧视侵害的人如何获得救济,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未规定。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以保障基本人权。

其次,要规范城市雇主的行为。规定雇主在雇佣农民工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不能及时得到工资时。农民工应得到补偿,为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各地劳动保障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和专项监察,对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突出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行重点监察;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政策调整,要在政策出台前后广泛做好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3.3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的平台

一是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二是在就业培训方面,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职业技能和法规政策培训;农民工可以同等条件参加本市职工技术晋级考试,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农民工通过自学达到合格以后,在学费报销、晋级、奖励等方面应和本市职工享受同样待遇。三是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农民工子女中的一部分是未来的流动人口,让流动民工的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就是在提高未来流动人口的素质。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环境,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适应城市化进程的大趋势。四是要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优先解决最紧迫的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障。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续保、城乡接轨、部分统筹金可以随个人账户转移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纳人大病救助体系和城市生活最低保障体系。

3.4 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

就业待遇歧视下的农民工,绝大多数将自己归类为城市农村之间的边缘人。在调研中发现,他们更多地寻求其初级社会网络的支持,组成了“浙江村”、“河南村”等城市中老乡的居住格局和社交圈子。这种自我归类促使农民工建立起心理防御机制,用以平衡自己的心理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但长期来看容易导致他们内在的焦虑情绪增加以及外显暴力事件增多。这将更加恶化外界对于农民工的认识和定位,进而导致新的歧视的产生,形成恶性循环。

在营造平等对待农民工的社会环境方面,一是要利用媒体的影响力,曝光歧视,宣传平等,形成平等对待农民工、促进社会融合的气氛。二是允许各方面对歧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对话,使整个社会了解歧视的不同形式,歧视的社会危害性,让公民来决定什么不应该被歧视,使公民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深入人心。第三,促进政府和民众双向互动,即社会大众的呼声通过多种渠道传达到决策层面,政府的承诺通过国内立法、宣传和监督工作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一是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求职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缺乏就业技能或技能素质偏低仍然是制约求职人员就业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强化对城乡求职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确保人人有技能。对已有一技之长的,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对口岗位;对缺少技能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定向培训,推荐岗位;对有就业意愿外出务工的,培训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持证求职。同时,建立境外务工培训服务体系,培训输送境外务工人员。近期,我们将免费对600名培训合格人员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做好就业培训工作,我们建议政府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培训基地的设施配套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发挥好劳动技校和基层企业定点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好定向培训、订单培训和委托培训,为企业提供技能型、适用型人才。二是加强就业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县、镇(街道)、社区、村庄四级互联就业网络,所有就业岗位归口汇总,通过网络互联直到村庄,利用网络送岗位下乡。同时,对求职务工农民工及个人资料,由村协理员、社区、镇(街道)到县就业办,从下到上反馈汇总数据,网络与企业对接,向企业推荐。我们还将通过建立务工求职农民工管理档案和全县企业用工数据档案,随时掌握农民工在岗位就业状态和下岗失业情况、企业用工情况,确保企业用人与求职就业密切有序衔接。为促进农民工就业,我们建议做好与部门包村工作的结合文章,让各部门包村组摸清所包村农民工就业情况的底子,并落实帮扶就业措施,积极帮助农民工找岗位,促就业。三是规范完善下岗职工创业园,加大措施扶持创业。由于金融危机造成部分企业效益下滑,部分企业员工工薪相对降低,部分求职人员倾向于选择自主创业。下一步,我局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快下岗职工创业园配套建设,强化服务,规范完善,真正建成下岗职工创业的孵化器。同时,建设好创业“项目库”和创业专家指导“智囊团”,并积极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工商注册门槛,执行好税收优惠、小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典型奖励、财政贴息、创业扶持资金等优惠政策,激励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部队退役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增加创业项目,带动一大批人员实现就业,从而真正实现“人人有技能、个个有岗位、家家有产业”的目标。四是从劳动保障角度充分考虑企业利益,帮助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部分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由于生产成本和效益问题,职工保险待遇等不能全面落实,致使员工不固定,流动性大。下一步,我局将对企业合理进行分类,根据规模效益合理确定社保基金基数,尽量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能够全面落实各项保险,保障职工权益。同时,通过指导企业合理用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加快发展。

农民工就业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不仅需要农民朋友积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提高自身素质,把握就业机会。更需要政府发挥自身作用,做好就业制度创新,劳动者技能培训,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维护等方面工作。具体部门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认识,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农民工就业的良性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 朱启臻.中国农民职业技术教育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2] 张艳玲,李鹏.农民工失业调查[J] 财经.2009(10)[3] 谢元态.我国农民工“退保潮”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以东莞、深圳为例[J].经济纵横.2008(9)[4]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 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6 [5] 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附录:

[案例1]男,30岁,未婚,四川省白沙县人,小学文化程度。1995年6月第一次进城务工。问:您对农民工就业问题怎么看待?

答:能就业,但面临的问题很多。问:实际上,城里人还是看不起你们,对吗?

答:其他的人对我们还可以。城市里的人哪,对你打工仔,对你这个农民哪,不是看成一样的人,是分成两样人,你是打工的始终是打工的,你是农民始终是农民,地位低一等了,低一等以下还以下。

[案例2]女,34岁,已婚,甘肃省泾川县人,初中文化程度。1992年2月第一次进城打工。理发店女工。

问:你觉得农村人和城里人平等吗?

答:不平等啊。人家就觉得你是农民,我是城里的,就是有歧视的。

[案例3]周某,男,20岁,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茅庵乡人,初中文化。2001年2月开始外出打工。

问:如果有可能,你愿意永远留在城市里吗? 答:不愿意。问:为什么?

答:因为城市里不是很理想。在城市里如果失业的话,没有办法,可能你连怎样种蔬菜都不知道,全靠工作维持。如果是在农村,不管怎么样,至少还可以种点东西吃,有土地,自己种自己吃。

[案例4]男,38岁,北方人(籍贯未知).1988年第一次外出打工,现在张家港市长桥镇卖水果。访谈时在苏州火车站候车厅接人。问:那您是准备长期在外面吗?

答:在我们北方有句话:树高千丈,落叶归根。我在外面,再干十几年,还是会回去的,这里毕竟不是家乡。问:您没想过把户口落在这里吗?

答:没有,我如果想办法可以把户口落下,但是对我用处不大,家里的地也会被收回去,我觉得不划算。小孩也不上学,要户口意思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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