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_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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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使龙头企业管理走上规范化、科学化轨道,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

第三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专家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株洲市范围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办法,不搞“一刀切”和强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其它的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对农民增收有较大带动能力或发展前景广阔的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规模标准。

4、企业效益。企业年实现利税额要在15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在200万元以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

7、企业的利益联结。企业所从事的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要居领先水平,其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5%以上。

9、企业素质。企业负责人的经营思想端正、工作作风正派,诚信经营,具有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综合素质较高。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国家税务登记、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1、由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以政府文件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直所属企业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4、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县(市)、区申报企业进行考察,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并授牌。

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九条 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对获得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保留,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予以淘汰。

第十条 实行每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包括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财务决算情况及相关的统计报表,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必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3、所在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4、当年应享受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5、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或农产品加工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报送的基础材料进行检查,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汇总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市直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直接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6、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依据各县(市)、区汇总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收回证书,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企业在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定,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核,以适当的办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日期:[2010-10-15 12:08:36]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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