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_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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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庆劳社发〔2009〕67号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大庆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劳动局:

现将《大庆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

大庆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7〕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及《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黑人保发〔20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本市就业、失业人员实行统一的《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下称《登记证》),就业、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等业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其它就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就业部门负责辖区内就业及失业登记、《登记证》审核工作。

第五条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建立失业人员、就业人员登记管理台账,并及时将就业登记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失业和就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网络管理。市就业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全市就业、失业登记情况。

第二章 失业登记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下列人员应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本市农村进城务工的失业人员;

(九)其他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第七条 失业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失业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1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及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本市农村进城务工的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就业服务部门登记,相关材料包括:

(一)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毕(肄)业证书;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

业、破产停止经营的人员持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

(四)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灵活就业协议书》;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

(六)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复员退役证明、未安置证明;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二)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四)符合条件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

(三)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第十条 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或移居市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终止就业要求,或连续3次拒绝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和不参加职业培训的;

(九)自登记失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未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取得联系,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十)出卖、转借或涂改《登记证》的;

(十一)失踪或死亡的;

(十二)其他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第三章 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自主就业或灵活就业均应进行就业登记,填写《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指文件下发之日后招用的人员),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组织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就业登记。

(一)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登记证》;

(二)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持《登记证》和《灵活就业协议》。第十四条 就业部门在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在就业人员的《登记证》上注明就业情况,经办人员加盖名章,同时将就业信息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通报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登记证》,对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应要求其及时办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集中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情况。

第四章 《登记证》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须应用我省“金保工程”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登记证》申请、审核、发 6

放以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网络化管理。《登记证》采用套打方式,打印方式与原《再就业优惠证》相同。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办理《登记证》。《登记证》的申领发放程序:

(一)申请。失业人员须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本市农村进城务工的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部门申请。

(二)审核。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申领《登记证》的人员情况进行初审,审核合格的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见附件),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出具相关证明,将失业登记人员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就业部门。区就业部门审核合格的打印《登记证》,在《登记证》上注明享受政策情况,报市就业部门复核。市就业部门复核合格的,由各区就业部门组织发放。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办证时应出具相关证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后录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属于下列1-5项人员,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公示后,相关材料报街道、区就业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区就业部门在申请人《登记证》上标注,经办人签字。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人员,年龄计算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书;

(四)军人配偶、烈属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五)因失去土地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六)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各区就业部门核发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卡》原件及复印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保居民综合救助优待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在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需提供社区出具的证明;

(九)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子女身份证明、抚养未成年人相关证明、未成年人户口及身份证。

第十九条 《登记证》采用实名制管理,仅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及从事个体(私营)的人员,《登记证》由本人负责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登记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登记证》编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设定,证书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退出法定劳动年龄之日止,期间更换、补发时,证件编码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登记证》遗失、损毁的,须登报声明作废,本人凭《声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向县、区就业部门报失、申请补发。《登记证》不得转借、转让、买卖或涂改。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和失业保险金核发时,须查验《登记证》,并在相应记录栏内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人员户籍迁移的,由其原户籍迁出社区在《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或《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注明迁移时间和原因,随户口一同迁移到户籍迁入社区。户籍迁入社区在《登记证》上注明迁入时间,并在网上信息系统中做户籍地址变更。

第五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工作中推诿拖延、弄虚作假、变卖或滥发《登记证》,用人单位或个人存在租借、买卖、涂改《登记证》等行为,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登记证》作废,并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求职证》人员,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期限未满可继续享受,期满后两证自动作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申领《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放之日起执行。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年2月8日印发的《大庆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庆劳社发〔2003〕26号)及求职证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县级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及《登记证》的审核发放工作,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2.就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3.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登记表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失业

管理办法

通知 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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