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4.11_加强环保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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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位负责人说,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臵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十一五”期间,我国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危险废物数量持续大幅度上升,但仍然存在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利用处臵行为,《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指导思想,及“十二五”期间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大、中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意见》从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加强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二十六项具体措施。《意见》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规经营的,可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意见》强调,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臵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并将其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的,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按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定期对利用处臵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要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
(四)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的经营活动。要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臵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排放二恶英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
(五)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臵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掌握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提高安全防护和应急处臵能力。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三、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完善环评审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臵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七)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
(十三)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臵。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十四)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臵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臵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臵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臵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六、完善监管机制
(十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各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违规可能性的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
(十六)推行考核机制。在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臵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统计各地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要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暂停对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活动。
(十七)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臵的行为。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臵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要信息共享,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十八)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臵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臵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创新监管手段
推动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立法工作。重点针对量大面广的危险废物,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促进综合利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导则。
(二十六)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利用处臵,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臵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污染场地评估与修复等技术的研发,依托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试点示范。研发铬渣、砷渣、镉渣和氰渣等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和利用处臵技术,统筹国家和地方的科技资源,促进科研单位、企业、政府之间的联合,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示范与推广。鼓励低汞触媒生产技术在聚氯乙烯行业,无钙焙烧工艺在铬盐生产行业的应用。
(二十七)制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要抓紧编制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要对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各地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防 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 意见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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