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推荐)_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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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六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十一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第四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第十八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第二十一条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第六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第二十九条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第三十四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

 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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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 

 通 知 

 鲁教基字〔2007〕10号 各市教育局: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中考招生制度改革政策,加强了对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了高中招生行为,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明显改善。但是,仍有部分普通高中存在未经许可异地招生、乱发招生广告、擅自提前招生,或采取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重奖考试名次靠前学生以及奖励招生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普通初中的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了教育形象,个别地方甚至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予以坚决纠正。现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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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实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普通高中招生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高度关注。做好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深入推进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维护普通高中招生秩序,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教育部《通知》、《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鲁教职字[2006]5号)及我厅其他关于中考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符合当地实际的招生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各单位及所属普通高中的工作职责,明确并严格执行各个工作环节和各有关单位的工作纪律。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支持。今后,各市要按照鲁教职字[2006]5号文件要求,于4月30日前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报我厅发展规划处,工作方案及配套政策文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二、坚决制止招生工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

(一)普通高中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

(二)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普通高中招生须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和规定时间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因自主招生需提前的,招生方案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严禁普通高中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公办普通高中(包括招收普通高中学生的高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范围由举办学校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高中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普通高中跨县(市、区)、市招生的,须经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全省范围内招生的,须经我厅批准。

(四)禁止普通高中超规模招生。普通高中招生数量必须与学校规模和设备设施相适应,班额应控制在56人以下。

(五)严禁普通高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接收先期已被其他学校按规定程序和方法录取的学生。

(六)严禁利用普通高中招生乱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限”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学生学费、择校生择校费和其他规定的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偿为招生学校介绍生源和组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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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容留、招收往届生复读。普通高中教育资源应当为更多青少年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服务,不得容留本校往届生复读,更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高考成绩排名靠前学生为手段,吸引其他学校往届生到校复读。

(八)严禁强迫学生更改报名志愿或强迫学生分流。普通初中应当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准考证、提供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采取措施帮助学业成绩落后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防止学生辍学;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分流学生应当遵从学生的意愿,严禁学校强行分流学科学业成绩落后学生;要尊重学生的中招报名志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学生更改志愿。

三、加大对招生工作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并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可分别对学校、对学校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包括对学校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对相关学生不予注册学籍考籍、撤销规范化学校资格、党纪政纪处分等。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学校评优达标资格,已被认定为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称号。被撤消省级规范化学校称号的,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二)、(三)、(五)条规定招收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注册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三)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视其容留、招收复读生人数所占比例,扣减其招收择校生的数量,直至取消其招收择校生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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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的初中,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取消评优资格、减少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数量等处罚。

(五)对违反本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规定的,参照《山东省中小学义务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处分暂行规定》(鲁纪发[2003]21号印发)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缴违规收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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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为规范高中招生行为提供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围绕高中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制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学校质量评价制度、优质高中指标生分配制度、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等。通过制度建设,确保评价和招生工作的客观、公正、透明,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要加强评价与考试技术方法的研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学生评价工作和高中招生及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严把学籍关。广泛利用基础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市、县、校三级学籍管理系统,对中小学学籍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基本信息以及流动情况,为高中招生提供信息支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规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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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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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

关于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的意见 

 鲁教基字〔2008〕3号 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

进入世纪之交以来,我省基础教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顺利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正在得到扎实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快速普及。由此,我省基础教育进入了以内涵发展为主的新阶段,其突出标志,就是在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前提下,更加关注教育公平,更加关注教育质量,更加关注素质教育。适应这一趋势,我省教育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全面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改变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来评价教育的做法,逐步建立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的多元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为此,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决定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是我省教育质量评价和管理制度的重要创新,对于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建立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的需要,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探索人才成长规律的需要,是加强教育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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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的总体目标是: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在全省逐步建立起由省、市、县三级组成的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体系,为我省教育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引导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通过科学监测,提高教育决策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和谐发展。

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必须坚持以下五个原则: 

(一)依法监测原则。质量监测工作必须以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为依据,以求通过科学监测准确把握全省基础教育的质量状况,为各级教育行政决策提供信息、依据和建议。

(二)基于课程标准原则。实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重要目的是判断中小学生在基础教育质量方面达到的程度,这里的“程度”高低必须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来设定。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必须基于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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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学性原则。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从监测内容的选择、标准的制订、工具的研发,到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报告的撰写与发布,整个过程都要保持高度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四)导向性原则。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结果不用于评价学校、教师、学生,只是通过监测数据和监测结果的发布,科学诊断我省基础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帮助寻求解决方案,探索基础教育发展的规律、人才成长的规律和教育管理的规律,引导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促进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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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益性原则。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不向学校和学生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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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对象和内容 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对象为我省基础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学生,同时搜集与学生成长的有关方面,如父母、教师、学校甚至社区情况等信息。根据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的实际状况,借鉴国内外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经验,现阶段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的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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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思想品德和公民素质。对学生在自尊、自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等思想品德和公民素质教育方面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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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对学生的身体形态、机能、素质、体育锻炼和个人健康等身体健康方面进行监测,同时也对学生的情绪、意志品质、个人行为习惯、与他人交流合作等心理健康方面进行监测。

(三)学生的学业水平和学习素养。对学生各学科的学业水平进行监测,同时也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习惯、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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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的艺术素养。对学生参加艺术活动的兴趣、审美情趣、艺术欣赏与表现能力等方面进行监测。

(五)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对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在实践中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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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影响学生发展的教育环境与社会环境。从学生的家庭环境,教师、学校、课程等学校教育环境,以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环境等层面监测影响学生发展的相关因素。

按照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从中小学主要学科做起,逐步扩展到所有学科。2007年,在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的指导和帮助下,先在部分地区、部分学科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到全省各市、县(市、区)和所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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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的发布和运用 各级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充分运用好监测结果,指导和改进我省基础教育工作。

(一)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教育质量监测结果提供的丰富、科学、准确的信息、数据,促进教育决策和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切实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决策和管理从经验走向科学,从终结性走向过程性,从模糊性走向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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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促进国家课程方案的全面落实。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而进行的一种标准参照评价,这一评价体系的建立对于全面贯彻国家课程方案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反映出的国家课程方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对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三)促进教学质量的有效改进。各级教研部门要改变过去单一的仅仅基于课程标准的教研模式,依据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反映出的教师教学中存在问题,尽快建立基于教学质量达成的教研模式,把教研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帮助教师反思教学行为的有效性,指导教师改进教育教学工作上来。

(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监测结果的科学分析,能够更加准确地揭示教师教学行为的有效、低效或无效究竟体现在教学的哪些方面。各级教师教育管理和培训部门要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着力点从一般的理论培训转移到切实解决教师教育教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上来。

四、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是我厅在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采取的一项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制度,搞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领导,把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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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尽快建立健全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对全省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政策和业务指导。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依托省基础教育评价中心来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省教学研究室。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研系统内部成立相应的部门,具体承担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

(三)成立全省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整合相关专业力量,形成一支由课程、学科和教育评价、学业测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兼结合的专门化队伍,为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

(四)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是一项具有很强的周期性、科学性、导向性的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一定的周期,对每个年度的监测工作做出科学规划和周密部署,根据监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发布一次监测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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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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