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_初级经济法重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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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六、资源税法律制度

★ 历年真题回顾

【例题1·单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 的是()。(2007 年)

A.天然气B.地下水C.原油D.液体

【答案】B

【解析】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不包括地下水。

【例题2·多选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 表述中,正确的有()。(2008 年)

A.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B.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的当天

【答案】CD

【解析】(1)选项A: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2)选项B: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例题3·单选题】某油田3 月份生产原油5000 吨,当月销售3000 吨,加热、修井自 用100 吨。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8 元/吨。该油田3 月份应缴纳的资源 税税额为()元。(2009 年)

A.40000 B.24800 C.24000 D.23200

【答案】C

【解析】(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 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该油田应纳资源税=3000×8=24000(元)。

(一)纳税人

1.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 个人。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和税收减免

1.征税范围和相关的税收减免规定

征税范围相关规定

原油

(1)人造石油不征税

(2)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天然气

(1)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

(2)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煤炭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黑色金属矿原矿

有色金属矿原矿

盐(包括固体盐和

液体盐)

自2007 年2 月1 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 元征收;南

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 元征收;液体盐资源

税暂减按每吨2 元征收

2.其他税收减免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 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地震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及其适用

1.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2.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 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四)课税数量的确定

1.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而不是生产数量)为课税 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解释】这里谈及的“数量”,均指初级矿产品的数量,而不是加工后矿产品的数量。

2.特殊规定

具体情形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

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

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

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

移送使用量的煤炭

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

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

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 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

体盐

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

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

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

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

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

据当天

【相关链接】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3.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

(七)典型小计算分类举例

1.结合课税数量确定的小计算

【案例】某铜矿2010 年12 月份生产铜矿石原矿10 万吨,移送入选精矿1 万吨(选矿比 为20%),销售铜矿石原矿2 万吨,该矿山铜矿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 元/吨;本案焦点主要

在课税数量的确定上:(1)资源税以销售或自用数量(而不是生产数量)为课税数量,(2)入选精矿(自用)1 万吨应当还原成初级矿产品的数量;该铜矿2010 年12 月份应纳资源税 税额=1÷20%×1.2+2×1.2=8.4(万元)。

2.结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计算

【案例】某油田2010 年10 月份销售原油7 万吨,加热、修井用1 万吨,在本月采油过 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3000 万立方米;该油田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9 元/吨,天然气 适用的单位税额为7 元/千立方米;本案中,(1)加热、修井用原油免征资源税,(2)采油

伴生的(而不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应当缴纳资源税;因此,该油田10 月份应纳资源税总 额=7×9+3000×7÷1000=84(万元)。

3.涉及外购液体盐加工固定盐扣税的小计算

【案例】某盐场2010 年10 月份以自产液体盐4 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 万吨(已按5 元/

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2.2 万吨,全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500 万元,已知固 体盐税额为30 元/吨;本案中,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外购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因此,该盐场2010 年10 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30-2×5=56(万元)。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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