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行风热线.04.16_政风行风热线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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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风热线文稿

(2012.04.19)

主持人: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行风热线节目。今天上线的单位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我们邀请到的几位嘉宾分别是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肖龙彬同志、法制督察科科长孔繁涛同志、医疗卫生监督科科长李剑同志和饮水卫生监督科科长王文宝同志。下面,请肖所长介绍一下。

肖所长:各位听众,大家好!感谢大家收听公共卫生行风热线节目。欢迎大家提出有关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将热情给予解答。

主持人:打击非法行医被列为今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那么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五是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

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六是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七是严肃查处药店坐堂行医的行为。

主持人:请问非法行医行为会对广大患者造成哪些危害呢?

答:不少群众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危害性,非法行医严重危害群众的健康,主要有七大危害:

1、错诊、误诊加重患者病情。有些非法行医者不懂装懂,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2、造成传染病传播。一些黑诊所在根本不具备消毒条件的情况下,大胆开展美容手术、人流手术;一些牙科诊所,不仅钻头等工具不消毒,甚至将一次性器械反复使用。牙拔了患上了乙肝;做人流手术却染上性病甚至艾滋病,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实实在在发生过的案例。

3、滥用抗生素或激素。为了赚钱,抗生素在黑诊所中泛滥;为了提高疗效,不该用的激素也用上了,甚至加大剂量。滥用抗生素的后果将导致患者产生耐药性,最终无药可治。

4、给患者造成心理伤害。本没有乙肝,却被检查出了乙肝;没有性病,却被诊断为性病……黑诊所为了骗取钱财,或者夸大病情,或者编造疾病,使患者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严重伤害。

5、使用伪劣医疗器械和药品。黑诊所为了降低成本,购进的廉价劣质卫生材料既无国家批号又无质量安全保证,甚至自制卫生材料。药品中不乏假药、劣药和过期失效的药

品。

6、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为了招徕生意,某些黑诊所挂上科研机构或大医院的牌子,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

7、乱丢医疗废物传播疾病。医疗废物常被当做生活垃圾处理掉。殊不知,危害巨大:一是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特别是少年儿童,常常把未毁形的注射器当成水枪玩具,往往由于不慎伤及身体,并诱发多种继发症;二是未经任何消毒处理的医疗垃圾,由小商贩回收后再由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粉碎成塑料颗粒,被做成暖壶外壳、衣服纤维、纯净水桶、食品包装袋等物品,危及人体健康。

主持人:非法行医给社会带来诸多危害,那么,请问非法行医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执业医师法》第39条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视情节予罚款;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的个人,按非医师行医处罚,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的罚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行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医疗市场规范关系着广大群众的切实利益,请问在2012年打击非法行医方面将采取哪些新举措?

答:今年将从四月份开始到十月份我们将集中力量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目前我所制定了《2012年全市深入实施医疗市场规范工程方案》和《2012

年全市深入实施医疗市场规范工程暨打击非法行医宣传活动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采取五项措施有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一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普及性宣传,增强从业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行医危害性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二是完善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随着打击非法行医的不断深入,我们掌握了非法行医类型、场所分布等特点,建立了分路段、分区域一套完备的非法行医动态“黑名单”库。根据“黑名单”库登记,对非法行医多发地带进行重点巡查,对被处罚后继续行医者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对典型案件,及时上报并进行媒体曝光,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打击。

三是加强部门间协作。联合公安、工商和卫生监督执法力量,实施立体作战、团队作战,一个镇街一个镇街的集中整治,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并以“黑名单”库为依托,对处罚两次后再次行医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实行“警示-约谈-终端”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说服教育与严厉打击相结合,对违法情节轻微以及不知法者现场说服教育,使其终止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警示制;对违法情节严重或说服教育无效的进行现场取证,立案处罚,并实行约谈制,进一步讲清非法行医的危害性和严重性;经约谈后仍不思悔改者,实行终端制,进行严管重罚。

五是畅通渠道,有报必查。重视社会举报,对举报和上级交办、部门转办案件一律在第一时间到达举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做到件件有查实,事事有回复。

主持人:我们生活离不开水,请给我们谈谈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的重要性。

答:水为地球上的一切生物所必须,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与人类活动密切相关。人一旦饮用不合格或处理后再次被污染的水,都可以导致相关传染病,(如:腹泻、霍乱、甲型肝炎、戊型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化学性污染急慢性中毒(如甲基汞引起的水俣病和由镉引起的痛痛病等)的发生;如水中氟浓度太低致儿童龋齿,太高致人群患氟斑牙或氟骨症;水中碘浓度太低或太高导致甲状腺疾病;水中砷浓度太高致皮肤癌等。

主持人:生活饮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请为我们介绍一下如何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答: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饮水安全工作,卫生部也每年发文安排部署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我们按照上级要求,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强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制定了我市2012年《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监管。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以城市生活饮水监测网点为依托,加强市政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卫生监管;同时强化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监管,加强对农村供水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增强其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的责任感。工作中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掌握供水单位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等卫生状况,健全完善卫生监督分户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对在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供水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下一步,将根据《卫生部

办公厅关于开展饮用卫生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于五月份的第三周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介绍饮用水卫生知识及饮用水卫生工作情况,并组织饮用水卫生专家和技术骨干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学校和繁华商业区,举办现场咨询活动,解答广大群众关注的饮用水卫生问题,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正确的饮用水安全行为。

主持人:目前是手足口病等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请问在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针对手足口病等春季传染病高发季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积极组织卫生监督员,对全市282家学校和托幼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对托幼机构传染病预控、传染病疫情管理制度制订和落实情况,晨午检制度、学生因病缺勤追查与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校舍日常通风和消毒制度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同时进行耐心教育指导,使托幼机构管理人真正领悟到整改落实的重要性。有效预防了托幼机构春季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主持人: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请问学校和托幼机构在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内容和方式上有哪些规定?

答:

(一)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二)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主持人:我们平时下馆子、去饭店都会用到一次性餐具,一次性餐具是否卫生安全,可以说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请问我们在加强餐饮具消毒服务单位监管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保证消毒餐饮具的卫生质量,保护群众就餐安全,按照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下发的《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围开展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积极与工商部门配合,索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单,摸清底数,建立了监管档案;二是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严格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重点检查选址、布局、设备、生产用水、卫生要求、出厂检验、包装标识、销售登记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落实;并对餐饮具进行抽检。三是对检查中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法违规的、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现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通报市工商局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主持人:我们生活中离不开去公共场所,那么公共场所的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答:省卫生厅于2011年7月7日印发了《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公布7类25种公共场所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

(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三)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

(四)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五)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七)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其中对部分公共场所面积的界定

(一)饭馆:不小于100 ㎡;

(二)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m2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 ㎡以上;

(三)健身场所:不小于100㎡。

邹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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