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变化浅谈_18年企业所得税变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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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法变化浅谈

管理学院会计系10会计2班

姓名:王丽丽 学号:100301067 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境内企业实行25%的统一税率,这将对企业税负产生不一样的影响。本文主要阐述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以及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字: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差异;影响;内外资企业

Summary: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fter carrying out, the domestic enterprise to implement the unity of the 25% tax rate, which will bring about the tax burden of enterprises produce different effect.This paper mainly discu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ld and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and the influence on the enterprise.Keyword:Old and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Variation;Difference;Affect;Foreign and domestic-funded enterprises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有近一百年的历史,其创建受欧美和日本等国影响,始于二十世纪初。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一般25%的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于有无收益额和收益额的多少,而不决定于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第二,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真实收入,不易进行税负转嫁,反映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因而一般将其划入直接税。第三,企业所得税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新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所得税法与原企业所得税条例比较,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所得税法;二是将原来的税率由33%降为25%;三是修改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四是内资和外资统一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同时还对老企业规定了五年的过度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变化。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的纳税主体则是法人。在新所得税法里,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设立的分公司可汇兑纳税,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独立缴纳所得税。因此,在新所得税法实行之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将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这就有可能是一种新的避税行为。

二、适用税率的变化。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三、应税收入的变化。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税法规定的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为纳税人取得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新所得税法规定应税收入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充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新企业所得税后,由于应纳税所得额构成发生了变化,所得税申报表也必将发生变化,我们要注意收入确定的变动和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动,要准确把握变化的内容,能够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四、税前扣除内容的变化。新所得税法与原所得税法相比,税前扣除内容变化很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取消了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下,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所强调的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合理性。那么企业在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支出时,是否就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呢,答案是否定的。税务机关在检查企业的工资支出时,一定要参考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如果某一纳税人的工资支出大大的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非合理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二)公益救济性扣除限制放宽。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充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除了比例上的变化,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另一个变化是税前扣除基数不同。新所得税法规定扣除的基数是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原所得税法则为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年度利润总额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三)广告费的扣除有所调整。在新的所得税法中,未对纳税人的广告费支出规定扣除比例,有可能会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在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2%的,据实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要注意广告费的认定条件,要与赞助进行区别,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四)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变化。在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所得税法的当年,就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圈套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而原国税发[2000]84号文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采取直线法提取折旧。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1、保留。新所得税法继续保留了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所给予的优惠政策,保留了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还有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取消。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15%的优惠税率。

3、扩大。在以下两个方面,新所得税法在原有基础上扩大了使用范围对象。(1)高新技术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原税法的地域限制。税务人员应重点掌握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2)创业投资企业。新所得税法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规定,新设创业投资企业,对投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可以抵减所得税。税务人员要注意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要参照原注册资本的规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4、替代。这部分优惠政策的对象没有变化,但是用新的优惠方式代替了原来的优惠计算方式。这中间有三项:(1)残疾人的税收优惠由直接减免税变为对安置残疾人发入工资加计扣除100%。新所得税法把优惠政策与所安置的残疾人员的人数相联系,代替了原来达到一定的比例直接减税或免税的计算方式。(2)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直接减免税改为减计收入。(3)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改为购买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税。新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六、增加了反避税条款。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做出有效的规定,在这十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新所得税法用了第六章整整一章来阐述反避税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增加了对居民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中国境内所有企业以及中国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全球的所得纳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场所,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在这两者中,第一类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和中国境外所得中所有的与中国境内机构有联系的所得缴纳所得税,适用25%的税率;第二类企业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适用20%的税率。增加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认定,其中针对第一类企业的规定就是国际上反避税一种通行的办法。

2、在新所得税法第六章的特别纳税事项调整中,有几条专门的规定,税务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1)企业交易事项安排合理性商业目的的认定。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纳税人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关于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新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新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此还要注意《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管理办法》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保管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资料。

七、过度政策的规定。在新所得税法附则中,规定了过度政策的过度期。包括两项:

1、低税率优惠的过度期。新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政策优惠的,有五年的过度期逐步过度到新税率。也就是说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如果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度到新税率。同时新所得税法延续了“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

2、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度。新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原新设高新技术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从投产年度起算,过度期未获利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优惠期限从新所得税法施行的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2008年未盈利,则当年无法享受优惠政策。

新税法实施对不同企业的影响也不一样 :对大中型内资企业,新税法最直观的影响是,一方面降低了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由33%降为25%),同时减小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基,两个变量的减少会降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对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并且对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标准大大提高,多数企业税负会有所下降。非生产性外资企业,按原企业所得税法,非生产性外资企业,如服务业、餐饮业等与内资企业同按33%税率执行的。内外资企业统一为25%后,税率减少了8%,税收负担也会大幅度降低。生产性外资企业。对于生产性外资企业,我国长期以来都给予扶持,享受各种优惠后,一般平均税率仅为12%左右;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后,生产性外资企业增加了13%的税率,税负会大大增加。对不同区域企业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部和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率先得到了快速发展。与东南沿海地区快速发展相比,内陆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投资环境相对较差,在吸引外资方面的竞争力明显不足,经济发展严重滞后。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日益扩大,不仅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也不利于东南沿海地区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适当削减东部区域优惠、增加西部地区的优惠是新形势的要求。

总之,新税法颁布后,有利于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对内资企业而言,消除了税收歧视,使之与外资企业享有相同的税收政策,减轻了税收负担,有利于其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对外资企业而言,新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仍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助于国家吸引外资并有效利用外资。同时,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国家清理假外资,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所以,长远来看,新税法的实施不会对我国吸引外资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1.赵选民:《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解读[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4).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务全书[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年4月.3.蔡昌:《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运用技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12月.4.朱少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5.司茹:《税务会计》,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张斌,杨志勇:《新企业所得税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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