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_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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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编制目的严格管理、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杜绝公车私用,确保安全行车。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车辆管理工作。下属公司也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报总部批准后执行。3 术语

3.1 公司/总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 下属公司:指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和有管理权的合资公司。3.3 行政管理部门:指各单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3.4车辆或公务车辆:包括归属于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名下的车辆、借用地产的车辆、租用的车辆。

3.5 私车公用:指归员工私人车辆,经单位批准用于日常公务。4 职责

4.1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是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年检,使用调度、维保,车辆费用的预算、开支、审核、报销,车辆证照年审及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4.2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其它业务部门配备车辆的,应指定人员负责车辆管理,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5 管理规程

5.1 车辆购置、租用、配备、报废及档案管理

5.1.1 购置车辆须依照经上级单位审定的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并在执行购置前报上级单位审批,其中总部报地产控股审批、下属公司报总部审定。

总部租用车辆经行政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下属公司租用车辆报公司审批,但由地产支付费用的,下属公司应在地产审批后报告公司。租用车辆应依法签订租用合同,明确权责。

5.1.2 总部业务部门及下属公司二级单位配备车辆的,应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配和管理,依据本规定和行政管理部门指引规范管理工作。经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确认,二级单位可指定专人代行相关管理职责。5.1.3 车辆报废按固定资产报废程序处理。5.1.4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购车辆的注册登记和验收工作,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原始购置单据、有关证件、交接记录、车辆台账,保险单、维保资料、油品(油卡)购买使用记录、二年内的车辆行驶记录,车辆随车证件的留存复印件等。5.2 私车公用管理

5.2.1 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私车公用的,经所在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批准理由、支付费用方式、车辆用途(注明用于个人办理公务,或所在部门办理公务)、免责约定等,自公司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无异议的方可安排私车公用。

5.2.2 私车公用的费用,不得发放现金,可给予油补。无特殊情况,不得另行报销车辆保险及日常费用。享受油补后,员工不享受所在单位的员工交通补贴(若有)。

5.3 车辆的使用管理

5.3.1 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定及时制备用于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表格、登记册,并发放给相关员工;及时就需要报批的事项形成审批意见、请示;有效调度车辆,妥善处理事故,合理控制成本,并就车辆使用效率、成本控制结果进行年度统计和跨年对比分析。

5.3.2 所有车辆均指定专人管理,“谁主管、谁负责”。每辆车须配备行车记录本(具体明细由行政管理部门决定),驾驶员应按要求做好每次出车的行车记录,旧记录本经核对后归档留存。

原则上,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的,应经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与驾驶员一样承担责任;超过100公里的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

5.3.3 除有制度依据外,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为个人配备专用公务车辆。除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安排、日常送修养护及按经批准的用车申请单出车外,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公务车辆。

行政管理部门应秉持公平、效率的原则,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调度车辆。对不能安排的用车申请,要及时回复申请人;申请人不得干扰车辆调度,也不得以未安排车辆为由而不外出公务,但对明显不合理的调度安排,应第一时间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单位分管领导投诉。5.3.4 关于常见的特殊用车情形的规定:

5.3.4.1 对已按规定享受车改待遇或车补的员工,15公里范围内的普通公务,不再安排公务车辆;但下列情况下车辆能够调度开时可以安排公务车辆: a)出差往来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等公共交通场站的; b)多人一起参加公务活动的;

c)个人出席公务活动,确实不便于自驾车的。

5.3.4.2 对未参加车改或享受车补、外派异地且家庭不在当地的管理人员,经履行所在单位内部登记或审批手续,可由管理人员本人于工作日自驾车辆上下班,并仅限于往返工作场所与宿舍之间。在自驾上下班途中,顺带购物应遵循合情、适度原则。该类用车情形,须在所在单位总部公示,并报备公司。5.3.4.3 拥有私车公用车辆者,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安排公务车辆。5.3.5 员工市外出差,应首选公共交通工具;员工赴附近城市公务,可以视情安排公务车辆,但应从严掌握。

员工赴公司下属公司出差,接待单位应优先满足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可以不安排机场、车站、码头接送,并事先确认;安排接送的,除驾驶员外,其他员工不得陪同迎送。

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到公司总部参加大会或多人到总部参加活动时,总部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考虑接送效率,一般应安排机场、车站接送。

5.3.6 未经所在单位书面批准,车辆不得对外借出车辆。借出车辆时,须书面明确权责。

员工因私事近距离使用公司车辆,须履行审批手续,合计超过15公里的用车,参照普通出租车每公里收费标准的60%计算费用,并在发放工资时扣减。自驾时,个人承担责任;有驾驶员随车时,不计算加班。

5.3.7 不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入库入场停放。执行公务,因早起晚归或遇恶劣天气且固定停车场离家较远时,可在行车记录本登记后,在合理时间内自行选择合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后,驾驶员要履行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

行政管理部门需为车辆指定停车场(含车场、车库及符合规定的停车点),并约定相关管理细节。5.4 车辆维修、加油管理

5.4.1 车辆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车辆技术手册的要求实施。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须送至本单位协议维修点进行;车辆在区外发生故障和事故需到非协议维修点进行紧急维修的,须电话报备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后方可按就近、安全、节约、保障质量的原则选择正规维修厂家修理。

5.4.2 车辆需维修(含设备更换)或保养时,由驾驶员填报维修申请,由本单位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的责任人审核维修项目和价格,经审批后送修。其中,2000元以下费用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的费用另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特别大额的维修需请示本单位总经理。除执行公务过程中突发的维修事项外,未经事先批准,不得报销费用。因驾驶员使用不当(以专业修理厂技术判定为准)或疏于保养(以车辆保养记录为准)造成车辆损坏或零件故障需维修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承担。5.4.3 协议维修点应纳入合格供应商管理体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合适方式予以选定,并争取优惠价格。协议维修点应靠近所在单位(含该单位的二级单位),一个城市15公里之内只能选择一家协议维修点。

5.4.4 在本市内出车,所有车辆须到本单位指定油站加油,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并定期按规定的用油标准发放油卡,一车一卡、定点定量。特殊情况下用现金支付的加油费,应在行车记录本准确记载,并请同车人员签字确认。5.5 涉及费用的其它事项管理及事故处理

5.5.1 年检、保险、车船费及停车、路桥等费用,由驾驶员凭正规票据经审核、审批后报销。费用票据应与出车记录相符。

投保险种以及标准应按规定和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延续投保不随意增加或减少险种及额度标准,项目和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请示车辆主管人员(车队长或车辆管理员)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5.5.2 下列情况,罚金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a)违反交通规则的或因违反交通规则引起事故的; b)因证照不全或证照年审过期导致无证驾驶的; c)经批准的因私用车和私车公用车辆出现违章的; d)驾驶员违规使用、停放车辆的。

5.5.3 车辆在公务中如发生事故,在可控及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驾驶员应及时向附近警务部门报案、协助抢救伤者、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报告本单位行政管理部门。

5.5.4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时,依法相应处理。因事故产生的费用,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扣除保险理赔后由驾驶员和车辆所在单位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a)我方车辆负全部责任时,驾驶员承担100%的费用; b)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员承担70%的费用; c)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员承担50%的费用;

d)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原则上驾驶人员需承担部分费用,具体比例由所在单位酌情判定。5.6 驾驶员管理

5.6.1 驾驶员须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注意日常休息,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从调度,按要求出车。遇因自身原因不适宜出车的情况(身体不好、休息不好等),应及时向上级说明情况。5.6.2 出车前应保证车况良好、证照齐备,应保持车辆内外卫生整洁,禁止在车内吸烟、饮食,及时核对车辆里程和油耗、填写行车记录本。

5.6.3 出车期间应保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礼貌待人;等候时,应对停车位置、车内温度、联系方式等予以合理安排,迎送领导或客人,应适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驾驶员须遵守职业操守,不在任何场合向任何人传播、谈论领导或客人的谈话。

5.6.4 未执行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候命或通报同事后进行维护保养,应保证本人移动电话、办公电话处于畅通状态或让周边同事知道本人去向;离岗处理私人事务时,必须向车辆管理员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请假,擅自离岗的按缺勤处理。

5.6.5 出车后,应做好安全检查,及时清理、及时加油、及时填写行车记录本,除长途公务外,要避免在执行接送任务途中加油。

5.6.6 驾驶员是指定车辆的日常管理责任人,当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时应做好交接,因交接不当发生问题时,所在单位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为方便管理,行车记录本的内页除常规记录项目外,还应列明下列内容:本人了解《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并自愿自觉遵守规定,由指定驾驶员签字确认,并在驾驶员领用记录本时将该页复印交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当车辆交由单位其他人员驾驶时,车辆的指定驾驶员负责让驾驶人签字。发生责任事故出现纠纷时,若没有签字,车辆的指定驾驶员与驾驶人,承担同等责任,若记录本遗失,视为驾驶人已签字确认。

5.6.7 因人员配置原因或其他情况,需要由其他岗位的员工比较固定的驾驶车辆时,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审核责任并将审核结果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该员工按本规定承担对车辆的管理责任,并按本规定做好行车记录等工作。该类驾驶情况,需在所在单位公示。

5.6.8 车辆一经发现丢失和损坏,责任人须保全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报案,并如实将情况书面报所在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管领导,积极配合侦查和保险理赔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

5.6.9 行政管理部门对经常违反本规定的驾驶员,要及时作出处理,因疏忽管理导致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追究车辆管理员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起草、审核。本标准由品质管理部门组织标准化审核。本标准由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本标准由行政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修订。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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