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委托合同看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区别_刑事案件委托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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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委托合同看刑事案件三个阶段的区别

论文简述: 从委托合同看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受托人的不同地位。

某犯罪嫌人的家属只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提供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帮助。有人认为应当使用以下两种合同中的其中一种: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经与XX律师事务所(下称XX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XX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一般代理。

代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XX所缴纳委托代理费______________元(帐号:XX,XX银行)。

四、委托人另付律师办案费(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资料费)_______________元(此款属代收代付)。

五、如XX所无故终止代理,律师费全部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委托,律师费、代理费不予退还,归XX所所有。

六、本委托协议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之日止。

七、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成立。

本协议生效条件:XX所收到以上代理费、办案费后生效。

九、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XX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二)刑 事 辩 护 委 托 合 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罪一案,委托乙方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各条,以便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辩护人,出庭参与上述案件的辩护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依事实与法律,提出甲方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认真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的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辩护委托合同,依约所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辩护委托合同,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辩护委托合同,律师费不予退还。

五、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司法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乙方缴纳律师费人民币/港币___________元。

另:律师办案所需差旅费、资料费、通讯费、调查费及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由甲方负担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用现金支付)。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另行协议。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终止。

甲方: 乙方:XX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其实,上述两份委托合同都不适合于审查起诉阶段。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份委托合同的错误:

一、合同第二条内容不适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已不是代理人。受托人所能做的工作也远远不止“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由此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受托人的法律地位是辩护人。此时辩护人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帮助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第一份委托合同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中的“代理”字眼必须删除,并作相应的修改。

二、合同第六条的有效期错误。该合同的第六条这样约定:“本委托协议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之日止。”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于侦查终结之后,这样,受托人的工作尚未能开始,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合同已经到期结束了!这样的合同是白纸一张,没有任何意义。

再看第二份委托合同的错误:

一、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出庭参与上述案件的辩护工作”显然无法履行,因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开庭。该合同的第一条属于该合同的总则,后面各条都是围绕第一条展开的,既然总则无法履行,则后面的各条约定都无法履行了。

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指派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辩护人”错误。一般来说,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甲方(即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因此时犯罪嫌疑人正在看守所里,难以委托辩护人。该合同约定的是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作辩护人了,而不是为犯罪嫌疑人作辩护。

三、该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本合同的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终止”明显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是以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束的。在人民法院尚未开庭时审查起诉已经结束了,合同却约定合同期限到判决时终止,这有何意义呢?

另外,该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在实际工作的也意义不大。一般来说,辩护人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要在审查起诉分阶段提出可能比较难。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在没有掌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要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有点凭空想象,无的放矢。其次,检察人员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习惯。这样,辩护人提出也作用不大。

综上所述,上述两份委托合同不能用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如何解决没有现成的审查阶段的委托合同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人起草了下面这份委托合同作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委托合同: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经与XX律师事务所(下称XX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XX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刑事辩护。

辩护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应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XX所缴纳委托律师费______________元(帐号:XX,XX银行)。

四、委托人另付律师办案费(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电话费、资料费)_______________元(此款属代收代付)。

五、如XX所无故终止协议,律师费全部退还委托人;如委托人无故终止委托,律师费不予退还,归XX所所有。

六、本委托协议有效期: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日止。

七、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八、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成立。本协议生效条件:XX所收到以上律师费、办案费后生效。

九、本委托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XX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谢国洪写于

二00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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