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轻工,纺织企业优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推荐]_纺织企业创新发展情况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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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轻工、纺织企业优化发展的若干

意见

通政发〔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主动应对宏观环境新变化,进一步发挥轻工、纺织企业对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增加就业、吸引投资和促进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市区轻工、纺织企业优化发展,结合市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的理念,立足市区轻工、纺织企业实际,加强产业发展引导,调整产品结构,鼓励科技创新,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内外销并举,优化金融服务,支持轻工、纺织企业挖掘潜力、破解难题、紧中求进,努力实现由“轻纺大市”向“轻纺强市”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鼓励轻工、纺织企业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努力实现科学发展。

(二)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扶持市区骨干轻工、纺织企业,尤其是产销利税大户。鼓励轻工、纺织企业扩规模,上台阶,促进轻工、纺织企业从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贴牌加工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自主品牌转型。

(三)立足当前务求实效的原则。对市场订单充足的轻工、纺织企业,但由于原辅材料价格上涨、用工成本增加、贷款利率提高、人民币升值、退税率下调等原因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政策倾斜,并在2008年度内优先安排各类扶持资金,力争尽快取得明显效果。

三、资金渠道

用于促进市区轻工、纺织企业发展的各类扶持资金,从现有专项资金渠道中解决:

(一)市提速增效资金;

(二)市技改贴息资金;

(三)市大企业(集团)发展专项资金;

(四)市担保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轻工、纺织企业结构调整,重点扶持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境保护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等轻工、纺织企业,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档次、提升技术水平、适应市场需求。

(二)鼓励轻工、纺织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群体。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轻工、纺织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企业在紧环境下破解难题、抢抓机遇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模式。

(三)鼓励轻工、纺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产销衔接活动,对取得实效的给予专项补助。引导企业稳定欧、美、日等传统出口市场,积极开拓新兴出口市场,努力保持和提高外向型经济拉动作用。同时,引导轻工、纺织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市场,抓住国内生产、消费较快增长的有利时机,尽力抢占城镇市场,大力拓展农村市场,积极参与灾区重建。

(四)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轻工、纺织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完善《市区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贷业绩考核办法》,激励银行部门加大对轻工、纺织中小企业放贷力度。对市场前景好、订单充足的重点轻工、纺织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定向推荐,贷款资金封闭运行,贷款利率从优,最高上浮不超过20%。完善《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考核奖励办法》,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市区轻工、纺织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免收保证金,年担保费不超过1.8%,低于国家标准收费的由市财政按规定专项补贴给相关担保机构。

(五)加大对轻工、纺织企业电力供应上的支持力度。优先保证具有充足订单,生产饱满,符合产业政策的轻工、纺织企业用电。对上年全年正常生产的市区轻工、纺织企业,今年比上年度同期每增加1度用电,给予0.01元的电费补助。

(六)加大对科技型轻工、纺织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拥有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品、研发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优先推荐或安排国家、省、市有关扶持资金。

(七)加大对轻工、纺织行业的“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对符合我市优先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目录的当年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轻工、纺织企业,其实施的“短平快”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专项资金补助。专项资金补助标准为:在2008年8月底前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8%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9月底前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总额7%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10月份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6%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11月份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设备投资5%的专项资金补助;2008年12月份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的,给予项目

投资4%的专项资金补助。在上述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中,对实施企业法人代表及项目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其标准按《市区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经贸投资〔2006〕3号、通财企〔2006〕15号)的有关条款执行。

以上措施涉及资金补贴、补助的,除电费补贴执行期限为2008年7月至12月外,其他项目执行期限均为2008年全年。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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