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管理操作指南_出口退免税指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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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事项管理操作指南

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类.................................................................................3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3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4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5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管理.............................................................................7

第一节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7 第二节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8 第三节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10 第四节 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11 第五节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实物投资...............................................................................13 第六节 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14 第七节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15 第八节 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17 第九节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18 第十节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19 第十一节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21 第十二节 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22 第十三节 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24 第十四节 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26 第十五节 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27 第十六节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28 第十七节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30 第十七节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31 第十八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33 第十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受理...............................................................34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35 第一节 加工贸易类证明...................................................................................................35

一、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35

二、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外贸企业).......................................................36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7

四、《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38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税务核销...........................................................................39

六、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税务核销...........................................................................40

七、来料加工贸易登记...................................................................................................41

八、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42 九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税务核销...................................................................................43 1

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44 第二节

其他证明...............................................................................................................45

一、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45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46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47

四、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48

五、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49

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50

七、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51

八、代理进口货物证明...................................................................................................52

九、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退税证明)...................................................53

十、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54

十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55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56第一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类

第一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3)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5)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3)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二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3)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出口商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出口商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商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商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出口商;

(3)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5)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审核以下内容:

1.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税务登记信息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3)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2.通过以上审核,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中录入核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三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2.需报送的资料

(1)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2)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如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核对资料

(1)审查出口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商补正或重新填报;

(3)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回执交出口商。

3.转下一环节

核对无误后,将出口商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1、结清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

2、通过系统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

③退税帐户帐号信息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

3.经过以上步骤,核准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在审核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出口商,在系统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信息。将有关资料归档。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受理管理

第一节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5.出口发票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7.《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8.《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二节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

一、业务概述

对外承包工程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可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对外承包工程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纸质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 9 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三节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修理修配

一、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外贸企业对承接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生产企业开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外贸企业对外开具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5.外贸企业与外商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修理修配的货物复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节 外贸企业中标机电产品

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供货企业签订的收购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

6.中标货物的购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

7.中标货物若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8.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9.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10.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11.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贸易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中标机电产品,外贸企业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中标机电产品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节 外贸企业申报对外实物投资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6.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7.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外贸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六节 外贸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贸企业申报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七节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

一、业务概述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可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经外轮或远洋国轮船长签名的外销发票

3.外汇收入凭证

4.购进视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还应提交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消费税完税分割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应自购买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申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申报人提出改正、补充资料的要求;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八节 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发票

3.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4.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5.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6.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援外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援外企业申报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九节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列名的中国产物品

一、业务概述

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非中国公民且不在中国永久居住的行政技术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对等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退还增值说。享受退税的物品及劳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且购买物品和劳务的单张发票金额合计等于或高于800元人民币的物品及劳务。申报退税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发票无最低限额要求。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3〕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表》,3份

《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报明细表及汇总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水、电、煤气、热力公司为使(领)馆及馆长住宅提供水、电、煤气、热力的普通发票。该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外交部提供使(领)馆及馆长住宅名单并由国家税务总局予以确认。消费自来水、电、煤气、暖气的发票,如不是水、电、煤气、热力公司开具的,而是由物业公司开具的,物业公司需在发票中注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实际消费的数量或供暖面积。

2.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汇总填具的经有关使(领)馆馆长或指定的外交官员(领事官员)签字并经外交部礼宾司、领事司审核、登记签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申请表》

3.购进物品或劳务的普通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建造或装修使(领)馆馆舍的建筑材料、设备,须提供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免予提供普通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享受退税单位和人员的退税申报,由外国驻华使馆按季度(以发票开具日期或《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的签发日期为准)汇总其使(领)馆应退税额。本季度最后十天所购物品及劳务,可与下季度所购物品及劳务一并申报退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申报人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申报人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节 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采购专供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一、业务概述

经国务院批准,对纳入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火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经批准设立的出境免税店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免税店部分国产商品实行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免税(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财税〔2003〕201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中国免税品公司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请退还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专用税票或完税分割单

3.加盖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报关专用章”和海关“验讫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免税店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免税店申报的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免税店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一节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二、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4.出口发票

5.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7.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申报应该在月底前审核、审批完成。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第十二节 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

一、业务概述

对外修理修配是指企业耗用国内生产的零部件及原材料为外商修理船舶或其他设备等的业务。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后委托生产企业进行修理修配业务的,可在修理修配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生产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关于对外承接外轮维修修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开给外方的修理修配发票或出口发票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修理修配货物复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4.与外商签订的修理修配合同

5.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准予在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6.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出库单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三节 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一、业务概述

中标机电产品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由中国招标组织在国际上进行招标,国内生产企业、外贸企业或工贸公司中标,在国内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或收购的机电产品。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机电产品。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前将贷款的性质、规模、项目等经当地国家税务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其中标的机电产品,方可办理退税。招标单位须在招标完毕后,填写《中标证明通知书》并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直接寄送给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中标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方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7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3.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4.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5.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

6.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出口发票

7.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招标产品的收货清单

8.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交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中标的机电产品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视同出口的以开具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的中标机电产品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 25 档。

第十四节 生产企业对外实物投资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退税。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在国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3.在国外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副本和有关合同副本

4.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5.出口发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对外实物投资的生产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对外实物投资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业务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五节 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

一、业务概述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实行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境外带料加工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即按购入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与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向境外投资的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之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窗口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后续管理环节需调阅以下资料实施审核: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六节 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货物

一、业务概述

对生产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项目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3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或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5.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复印件或与商务部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对利用中国政府援外优惠贷款采用转贷方式出口的货物,援外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可免予提供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协议,但要附送援外出口企业与受援国业主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具给税务机关的证明出口企业转贷业务的证明。在项目执行完毕后,援外出口企业还要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应在援外物资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手续。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生产企业援外物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生产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1)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信息

(2)上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信息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七节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

一、业务概述

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交通运输、开发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中外合作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凡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不实行退税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分公司(分厂)的名义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由该分公司(分厂)向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项目,由合作油气田的作业者、作业机构或作业分公司申请办理退税。

按规定应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不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工程项目,若外商投资企业以包工包料方式委托其他企业承建,外商投资企业可与承建企业签订委托购买国产设备协议,其委托由承建企业采购的国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2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3.发展改革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4.购进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于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自采购国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税手续。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已停止执行,符合政策过渡期条件的,必须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申报。)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电子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七节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的水、电、气申报退免税

一、业务概述

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对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税。区内生产企业从区外购进的水、电、气,凡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予办理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耗用水、电、气准予退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耗用蒸汽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加工区内生产企业耗用水、电、气退税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2份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供水、供电、供气公司(或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支付水、电、气费用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加盖银行印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区内企业须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录入资料

(1)对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退税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制作回执交给申报人;

(2)对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的,不予接受该笔业务的退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3)将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2.转下一环节

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2.计算机审核。税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十八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0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3份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1份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2份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发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可以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4.相应电子申报数据。

5.若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理出口货物,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代理出口协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后,须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应按月将收齐的有关出口凭证,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四个月内的各申报期内(申报期为每月1-15日),到主管退税机关按月办理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3.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即予以受理。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3(3)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纸质单证与报表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

(5)审核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等相关电子信息是否相符;(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审核无误的,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签章,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退1份给小规模纳税人。3.资料归档

第十九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受理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或合理理由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事项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申请延期申报出口业务对应的出口合同或协议,属于委托出口的,应提供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3.延期申报书面申请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的时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手续。

2.申请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

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申请延期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通过且审批同意后,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核准通知单》,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3.资料归档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开具管理

第一节 加工贸易类证明

一、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

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登记备案。

2.核准

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二、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外贸企业)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4.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 5.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6.若备案之料件为深加工结转的,还需提供被结转方开具的出口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4)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后准予登记备案,并将资料归档

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系统打印),2份

四、生产企业应提供的资料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申报系统打印);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4.进口货物发票及财务入帐凭证、明细帐(原件和复印件)

5.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财务入帐凭证、明细帐上的品名、数量、金额、税额等有关内容与生产企业填报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对应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

(5)审核生产企业填报的复出口商品代码及其退税率是否正确;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2.核准

审核通过的,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上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③资料归档

四、《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并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减。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4.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于进口料件作价调拨给加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有发票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品名、金额、税额等有关内容与外贸企业填报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对应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

(5)审核外贸企业填报的复出口商品代码及其退税率是否正确;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五、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税务核销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申报系统打印),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海关出具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4.海关核销时对余料代征的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进料加工进口、加工、复出口核销台帐》

6.进料加工核销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在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全部进口料件和复出口商品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审核。2.核准

审核通过的,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3.资料归档

六、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税务核销

一、业务概述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外贸企业,在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成后,应及时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免予提供纸质核销单的除外)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加工合同(复印件)

6.海关出具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或《银行保证金台帐核销通知单》

7.加工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在进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全部进口料件和复出口商品的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4.审核进口料件应抵扣的税额是否已经申报扣减;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予以核销并归档

七、来料加工贸易登记

一、业务概述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来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3.来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料件备案清单及出口制成品备案清单; 5.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6.若备案之料件为深加工结转的,还需提供被结转方开具的出口发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经审核通过予以登记备案,将资料归档

八、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开展来料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口企业,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加工合同或工缴费普通发票(委托加工的提供)

4.载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料件进口以后,如果是自行加工的,在进口料件登记入帐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如果是委托其它企业加工的,在进口料件调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并将此证明转交受托加工企业,由受托企业凭此证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办理工缴费的免税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出口企业来料加工税务核销

一、业务概述

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在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出口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复出口后逾期未办理来料核销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将会同海关和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予以补税和处罚。出口企业利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弄虚作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核销结案通知书》。

6.《来料加工进口、加工、复出口核销台帐》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在来料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应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标准和要求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来料加工进口、加工、复出口核销台帐》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后予以核销,资料归档。

十、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业务

一、业务概述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二、法律依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的意见》(浙国税进〔2005〕1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免税证明申请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2.加工贸易手册(原件及复印件)3.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4.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结转企业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7.进口料件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8.相关财务核算资料、凭证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深加工结转业务发生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免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审核通过的,在《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免税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3份给申请人。

2.后续管理

(1)深加工结转业务应比照来料加工贸易进行管理

(2)加强深加工结转业务的进口、加工、复出口核销台帐管理

3.资料归档

第二节

其他证明

一、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未收汇核销的以及试行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不需提供)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生产企业在向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回已退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尚未申报退税的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二、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三、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四、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等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增值税发票上有多行购进货物信息的是否按行填列,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可抵扣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6)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五、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与提供的报关单、核销单、出口发票上相关内容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已退税额、应补税款等计算是否准确;

(5)对需要补税的,通过系统查阅是否已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以及应补缴的税款未结清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同时在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上注明退运货物的代码及退运数量,并签署办理时间及经办人姓名。

3.资料归档

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发生代理出口业务的,须由受托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由受托方转给委托方,委托方凭代理出口证明等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协议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

5.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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