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权发证操作规范_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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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发证操作规范

(试行)

一、确权发证的范围

(一)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地,应登记发证,确认林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

(二)非林地上林木,本次林改暂不发证。

(三)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四旁地,在土地没有转为林业用地之前,林权所有者要求登记发证的,暂时发放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证。

(四)纳入国家退耕还林重点工程项目的,按照省国土、林业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后土地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发放林权证,注销原土地经营证。

(五)本次林改前已经颁发林权证,权属未变化但林权证不是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权利人此次也须申请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二、确权发证的对象

(一)林地所有权

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不需发证;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其林权证发给归属的集体经济组织。

(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1、国家所有的林地

(1)国有单位使用,并拥有该林地上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林权证发给归属的国有单位。

(2)本次林改前,国有单位将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给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受让人)的,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人要求发证的,暂不予登记发证。

2、集体所有的林地

(1)自留山、责任山(含家庭承包山,下同),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证发给自留山、责任山所归属的农户。

(2)本次林改前,农户将自留山、责任山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含国有林场与农户联营)或个人的,应将林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给原农户,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给受让方。

(3)本次林改前,经乡村组织同意,在他人抛荒的自留山、责任山造林,形成“谁造谁有”的,当事人双方应按政策规定,补充和完善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造林者要求登记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给造林者,林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给自留山、责任山归属农户。

(4)本次林改前,经发包方同意,农户将责任山转让给其他农户的,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农户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按新的承包合同约定,林权证发给受让方。

(5)本次林改仍保留为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山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证给集体经济组织。

(6)单位(含国有林场和乡、村、组集体联营的国乡联营)和个人依法经营的集体山林,按合同约定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登记发证;属国乡联营的,林地使用权可与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一并登记发证给国有林场;也可将林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给集体经济组织,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给国有林场。

(7)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形式经营的,根据通过的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或协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为村组集体的,林权证发给集体经济组织;为股份公司或单位的,发给该股份公司或单位;为各户共有的,林权证发给共有农户。

(8)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主要出现在经济林和风景林租赁经营中,本次林改不分离登记,应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三、确权发证工作流程

按照“摸底造册→第一榜公示→制定、通过林改方案→勘查→第二榜公示→签订(完善)合同→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审核→输入微机→发证前公示→颁证→建档”十二个步骤实施,具体步骤如下:

(一)摸底造册

1、了解农户人口状况。村组干部摸清各村民小组农户户数和参与林改的人口数,核实各户户主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身份证号码,填记《农户家庭人口现状登记表》(见附表1)。

2、搜集林权权属依据。搜集林业“三定”以来的有关表册、林权证、合同书等资料,对提交了山林权属来源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人,村林改工作组应出具《林权证明材料收据》(见附件1)。

3、登记林地使用权现状。通过摸底,以村为单位逐户逐地块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登记表》(见附表2),并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林地使用权现状,填写《林地使用权现状统计表》(见附表3)。

4、了解林农意愿。摸清林农对林改形式的反映,了解林农对集体山林的林改意见。

(二)第一榜公示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组为单位按《林地使用现状公示表(第一榜)》(见附表4)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林权现状,注意与相邻村组、单位衔接,做到不重不漏。

2、公示地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公共场所。

3、公示时间:7天。

4、对公示内容必须存档,并对公示榜进行拍照存底。

(三)制定、通过林改方案

1、村(组)林改工作组成员对农户进行家访,了解群众意愿,做好政策宣传。

2、为充分保障各位林农的合法权益,对在外打工的林农要求先期告知,寄发林改工作通知书;对不能及时返乡参加林改的,要寄回委托书,以留案备查。(通知书和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3、根据本组人口状况和林地现状,按照林改政策和原则,起草村组林改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人口现状、林权现状,明确自留山、责任山、集体山、流转山等山林的改革形式,制定山林权属落实原则。林改方案原则上以村为单位制定、上报,但也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制定、上报。村林改方案要明确村林改工作程序、林改工作组成员名单、成员职责,以及村集体公山的林改意见。

4、召开村(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林改方案进行讨论、完善后进行表(票)决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召开村(组)林改方案表(票)决会时,参会人员要在林改方案表(票)决情况表(见附件3)上签名,不准他人或无委托书者代签,不准用圆珠笔或铅笔签字。要严格做到“两个三分之二”,与会人员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林改方案人员应超过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5、村(组)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报村委会、乡政府审核,县政府审批。

6、经县政府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方可组织实施。

(四)勘查根据村(组)林改实施方案,由驻村工作组和村组干部及时通知林权权利人及其相邻权利人,通知内容和格式可参考《林权勘界通知单》(见附件4),组织林权相关权利人、勾图技术员、填表员,到实地确定四至界线,对经勘查无异议的,勾图技术员当场在1:1万地形图上勾绘出宗地界线,指明地形图上的东、南、西、北四界,四至接界人、勾图技术员及其它踏查人员当场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见附表5)签名或盖章。

林地、林木共有的,由林地、林木共有者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填写共有者姓名,属按份共有的还应注明分配比例。

联户发证的,参照“林地林木共有”形式,由联户推荐一名代表申请,并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共有权利人权利说明”栏中填写其他联户姓名、面积,注明属“联户发证”。相关农户需签订《联户发证委托书》(附件5)。

指界人指界认可,但拒绝在表上签字或盖章的,视同缺席指界。指界人对权属界线有争议的,由乡村林改工作组调解;调解不成的,按权属争议处理。宗地相邻各方缺席指界的,一方缺席的,根据界线另一方所指界线或双方提供的权属图件上的界线确定。按此办法确定的界线,驻点工作组应当将划界结果书面通知缺席方。缺席方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申请重新划界。

现场勘查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勾图技术员用彩笔初步绘出县、乡、村界和国家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范围,然后逐宗核实林地使用权四至界线,使用权核实完后,林地所有权界线就出来了。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代表一起参加审核,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或与国有单位之间无重叠。要逐日逐宗将审核确认的现状转绘至1:1万地形图上,用铅笔标注外业流水编号,检查是否有重叠或遗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后要以乡(镇、场)为单位转绘林地使用权宗地图。

勘查前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已有1:1万地形图明确四至界线,能按现场勘查要求完善有关材料的,可以简化现场勘查工序。

对于集体林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村组应制定集体山林股权协议(见附件6),印发股权证(见附件7)。

(五)第二榜公示

林业主管部门以分幅地形图或以村为单位,对清绘用图采用方格纸求算面积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对上述勘查登记内容按《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第二榜)》(见附表6)样式造册并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六)签订(完善)合同

按照林改方案,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或林农与林农之间需要签订、完善合同的,应当签订或完善林地承包(流转)合同。一是责任山(家庭承包山)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二是林改前已流转山和国乡(户)联营山需要完善合同,林地家庭承包合同参见附件8,农村林地其他方式承包合同参见附件9,农户林地流转合同参见附件10。

(七)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

林权权属落实后,林改工作组应当协助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造册,以户为单位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封面,插入该户各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内表)》,林权权利人对宗地号及面积确认,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署意见,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林权证、自留山证、林地承包(流转)合同等相应权属来源证明、原林权证等装入林权登记档案袋,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申请人身份证明,其中属单位的为单位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属个人的为个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八)审核

乡镇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要把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作为林权登记审查的重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当事人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时,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登记:

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区的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

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其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

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

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对受理的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

(九)输入微机

林业主管部门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申请表》内容及附图输入计算机。输入校对无误后,打印两份宗地附图,一份粘贴在《林权登记申请表》附图位置,另一份留作林权证附图用。

本次林权登记,一律按初始登记作为登记类型,今后林权权属发生变更的,则按变更登记作为登记类型。

(十)发证前公示

1、公示内容:林权证发放前,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填写《林地使用权登记公示表》(附表7)和《林地所有权登记公示表》(附表8),张贴上述两表和以村为单位的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宗地图。集体所有林地的,林地使用权还需经组长(或负责人)确认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报乡镇政府;林地所有权经村委会(盖章)确认,乡镇政府盖章。

2、公示时间: 30天。

3、公示地点:个人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组公布;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林地所有权或其它单位申请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林木使用权的,在相关的乡镇、村、组公布。

4、公示应包括反映问题的渠道,即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公示期间,县林业主管部门接到书面异议报告的,应组织人员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5、公示内容必须存档,并对公示榜进行拍照存底。

(十一)颁证

1、公示无异议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变更或注销原林权证明,对退耕地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林业主管部门打印《林权证》,具体经办人、负责人应当在《林权证》“填证机关”栏签字盖章,对粘贴的林权证附图,加盖填证机关骑缝章,批准发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证机关”栏盖章。

3、领证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并在《林权证发放登记表》(附表9)上签名或盖章。代领证的要同时出示代领人和林权申请人的身份证。

(十二)建档

林权证发放工作结束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将确权发证相关材料归档管理,建立林权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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