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实现公平正义_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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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社会。对此,胡锦涛总书记曾明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意味着,所谓“和谐社会”首先是一种价值体系,而“公平正义”则是这一价值体系极为重要的内容、目标和特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十分重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人类几千年的美好梦想。所谓公平正义,涉及权利分配,制度安排,同时也涉及价值观念及其价值理想。这一点根源于人之区别于动物的特有生存方式:动物只是简单地利用自然界所提供的现成自然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因而动物根本不存在什么价值问题;而人则要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能动地改造自然界,创造自然界所没有的东西来创造自己的生活,由此也决定了人总是要超越现实、追求理想的价值创造本性。而这一点正是公平正义本身价值属性的人性根源。公平正义观念本身是历史的、相对的。最初的公平正义概念,是阶级社会的产物。由于阶级及私有制的存在,必然导致社会的分裂、对立、矛盾和冲突,导致剥削、压迫、不公正和不平等,同时也导致人们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由此,也决定了古代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主要是指平等、均富、公道、正当。孔子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墨子提出“兼相爱”、“爱无差等”,柏拉图主张“公道(正义)就是享有属于自己的东西,做自己份内的事情”,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都不同程度地表达了古代人公平正义观念。阶级、私有制、不平等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人类对公平正义价值始终不渝的追求。这一点形成当今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人类历史前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社会主义根源于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实现了“人的依赖关系”向“人的独立性”的转变,使个人摆脱了封建专制等级制度的束缚而获得了“政治解放”,获得了某种形式的“自由”、“平等”和“民主”权利。但资本主义并未实现“社会解放”、“人的解放”、“人类解放”,它并没有消灭阶级、私有制、剥削、旧式分工和三大差别。因而,它不但没有消灭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反而使这种两极分化和不平等更为加剧,这便使社会主义产生及其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成为历史的必然。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不仅是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深刻揭示,而且是对公平正义价值在社会主义本质中所处特殊地位的特别强调。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理想的核心内容,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艰苦奋斗、努力争取的社会价值理想。这一点构成今天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社会主义基础。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前提。和谐社会,从结构上说,总是意味着社会各要素之间的某种和睦融洽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从领域说,包括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等方方面面;从主体说,包括工人、农民、干部、军人、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私有企业主等各个阶层;从实践说,则主要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不同形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方方面面、各个阶层、不同实践之间的和谐融洽关系。正是在此意义上,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就是要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就要“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就是要求全党同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就是要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问题是,如何才能使这些不同领域、不同阶层、不同实践形式之间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结构?答案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只有如此,才能使社会主义的不同领域各负其命、各展风采,使社会主义的不同阶层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使社会主义的各种实践相互配合、全面发展,而使整个社会相互融洽、和谐相处。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点,正是我们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结构前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指出: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不仅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根源,而且实际上也表明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社会根源。可以说,我们的社会在本质上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这主要是就社会主义本质而言。然而,也不可否认,在我们现实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不平等的现象,形成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矛盾和问题。例如,贫富差距扩大,地区收入悬殊,“三农”问题突出,垄断行业特殊,腐败问题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等等。这些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信念。正因为如此,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由此而言,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解决现实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且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本质的要求。而这一点,正是现在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现实社会根源。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当代美国伦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主张“正义即公平”,亦即“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据此他还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胡锦涛主席则强调,社会的公平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无论是罗尔斯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还是胡主席所强调的“四个公平”,实现的基本前提都离不开制度建设。从本质上说,公平正义是一种宪政理念,是一种制度安排。脱离开制度建设,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是一句空话。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并且从“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法律制度”、“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六个方面,提出了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制度建设措施。毫无疑问,这是我们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证。然而,从任务的提出,到制度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即使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能不能很好的执行,也还是一个问题。所以,当前加强制度建设的任务:一要解决所缺制度的制定问题,二要解决已有制度的完善问题,三要解决制度完善以后的执行问题。制度建设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提供了制度保证和现实可能性,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应当成为也一定会成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公平正义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贵州”的重要内容和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建设“和谐贵州”的必由之路。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出自公平,和谐有赖正义。不公平则心不平,心不平则气不顺,气不顺则和谐难。遵循公平正义原则,制度就能得到公众认同和支持,社会矛盾就能得到有效调处,不同社会群体就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社会就能安定有序。改革开放20多年来,贵州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公平正义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制度建设,善于运用权利义务机制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善于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善于通过制度的力量来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共同发展、和谐发展。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最直接、最现实、最有效的途径。当前,我们既要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更要注重从制度建设入手,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省委九届九次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并对每一个方面的制度建设都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六个方面的要求,共同构成了促进“和谐贵州”建设的体制性保障,是我们推进制度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依法逐步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得到协调,使人们心情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从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客观实际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相对的、具体的,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一个长期奋斗的过程,要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要从我省“欠发达、欠开发”这个基本省情出发,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既充分重视、严肃对待,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更加注重和加强法制建设。公平离不开法制,无论是权利的公平还是机会的公平,无论是规则的公平还是结果的公平,都需要法制保障。“公正即和谐”。没有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和谐只能是一句空话。建设“和谐贵州”,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省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才能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执行中不走样、不打折扣,才能保障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是一项紧迫的重大任务,也是一个新的时代课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把精力放在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上,紧密结合实际,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制度来保证省委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切实体会共享发展成果的公平性,切实从构建“和谐贵州”的伟大实践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制度重要,执行制度同样重要。再好的制度,如果在执行中走样,或者有的人执行,有的人不执行,也会使公平变为不公平,使正义变为不正义,失去用制度来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所以,完善制度和执行制度两个方面,我们都要切实抓紧抓好,真正用制度铺就一条社会公平正义的康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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